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human person

30年前的台灣是從威權轉向民主的時代,全社會各領域都百花盛開,大鳴大放。當時社會的氛圍是樂觀的,國力也在鼎盛之時。包括宗教領域也一樣,傳統宗派內部都跑出新分支。公法學界則強調人權保障與政治自制的觀念,許多人都很熱情,包括在下寫論文的內容都主張人權是整個國家的基礎,一切典章制度都應環繞人權而走。很可惜的是這[去中心化]的運動到今天似乎不聽使喚,弄不清楚自己會走到哪裡。就以都市更新來講,這一定會動到私人的不動產所有權,幾年前發生文林苑,很多校園的年輕人都跑出來幫王家抗爭。當時的在野者也主張政府不能透過都市計劃而強徵個人的不動產。同時期還有台南鐵路東移、苗栗張藥房等等多起案件。現在這些案件都過去了,中央在朝的倒下、在野的掌握權力,不過新的在朝者開始想立[專法],突破都市更新的的法令限制。面對這弔詭的局面,當時熱情的年輕人都不見了,最艱難而需要深度考察的時期才剛來臨。道理很簡單,從需求面來看,光是台北地區就不知有多少棟4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並且沒有電梯,住在這些公寓的人都老了,出入要怎麼辦?即使外牆加設電梯也都涉及使用私人產權的問題,不做都市更新是不行的。因此事情就不是強徵個人不動產那樣簡單的思考,它必須解決多面向以及多種人權的問題,絕對不是抗爭某個政權就能解決的。因此,宏觀來看,這是如何解決人格尊嚴(dignity of human person)的問題,重要性遠遠超越某個單一人權(human right)的問題。
25年前自己在寫碩士論文時也一樣;覺得人權是神聖到極致的價值,卻從未認識人的問題核心是人格尊嚴。世界人權宣言承認人不只是物種的存有者(human),更是主體地位的存有者(person)。世界人權宣言的草擬人之一是馬里旦,human person 的概念就是他的傑作。Person概念雖然是古羅馬和古希臘就有,但發揚光大的是基督信仰,向世人說明了人是上帝創造的位格者,世上唯一受造的位格者只有人。而上帝是從時空開始之先就以位格者的形式而存在,人是按著上帝形象而造,所以人作為位格者代表人在宇宙時空當中具有特殊高貴地位的主體。主體概念到今天,仍然是社會科學、法學談論人的基礎。所以,人有自我反省能力且能認識不同層次的存有,才有資格作為一個主體地位的位格者,所以人的存有本來不能離開上天、上帝、至高者、自然律或道,因為後者是前者的基礎來源。支持同婚的人是從人文主義而來,他們把人從上帝上天或道分離出去,認為人就是自我的主體,自然律也不能約束人。所以他們認為私人親密關係是公民權之一,並且要求政府不但不能干涉甚至應該是成全;延伸來說,我和誰發生親密關係都是我的事情,這是我的人權;這位親密關係的對象:[誰],它可以是同性,以後也可能擴及動物、性愛機器人、親屬是誰也不一定。下一步就是借殼上市,既然法律上有婚姻制度,婚姻對象當然也不能限制一定是[誰]。(這也是台北市長日前講那句話的原因:「會,不是很舒服,但人家喜歡干你屁事。」)
但要注意的是人走到這樣地步時,看起來好像人權伸張了,實際上是人作為一個位格者卻失落了!人的person層次就殘破了;只剩下human,人只是物種的存有者而已,人不會有真正的尊嚴。說來又弔詭了,當一群人熱情尋求婚姻平權的時候,滿滿自認是文明的表現,卻喪失了尊嚴的來源,這是很可憐的事情。當然,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自古以來,人反覆在類似事情著力,然後再吃大虧;環境議題與工業文明的關係就是一例。總是有人始終沒覺醒。我個人很不希望看到當前熱情上街上網的那些年輕人,若干年之後才張皇失措地說被騙。
不只是台北市長錯了,台灣還有一大群人都錯了;以為這是個人私密關係的公民權。實際上這是全體人民如何看待自己是不是人權宣言說的human person。這是適用每一位人民的基本價值問題。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歐洲多國反對同婚

【反同婚才是世界潮流!之一】(2016/12/17)
本想整理2016年公投退回同婚、回歸一男一女婚制的歐洲(歐盟)國家,哪知越找越多,沒辦法,只好隨便先譯個幾則。
最新加入歐盟的13個國家中,有10個否決同婚,3個允許同性結合,匈牙利(2012年),克羅地亞(2013年),馬其頓(2014年)和斯洛伐克(2014年)透過公投修憲,將婚姻重新定義為一男一女。
http://www.cnsnews.com/…/10-13-newest-eu-states-reject-gay-…
立陶宛2016年拒絕發放臨時居留證給一男同志的丈夫。愛沙尼亞2014年前議會通過伴侶法,但2015年由於缺乏共識,內閣拒絕批准實施。
http://www.pinknews.co.uk/…/lithuania-refuses-to-recognise…/
有73%捷克人支持同性民事結合(2014),但對於同婚合法的支持度,正如其他中歐國家一樣在倒退。
http://www.gaystarnews.com/…/support-down-same-sex-marria…/…
https://freedomhouse.org/…/east-west-divide-lgbt-rights-eur…
http://www.pinknews.co.uk/…/lithuania-refuses-to-recognise…/
2015年12月斯洛維尼亞成為第一個以公投推翻同性婚姻的中歐國家。
http://www.politico.eu/…/slovenia-says-no-to-gay-marriage-…/
2014年11月議會以105票對92票通過同婚的芬蘭,2017年3月將正式實施,但反方蒐集了近17萬個連署(門檻5萬),準備以公投推翻 (待續)。
http://www.pinknews.co.uk/201...

同性婚不是結婚

結婚的法律關係要如何看待?若僅從形式觀察,就是兩個人有同居的意思並履行法定形式要件(書面、二位證人簽名、戶政登記)而得到法律認可。但這只是形式上的,結婚還要有實質的關係,來顯示二人確有結婚的意思。像過去曾有句流行的話:[假結婚、真OO],這裡面的道理代表那二人只具備結婚的形式,卻沒有結婚的實質關係。結婚制度對於實質關係有一定的規範,包含:1.夫妻生兒育女為可期待的價值(沒有強迫),2.夫妻之間保有彼此忠誠的義務,3.夫妻有彼此扶養的事實,4.夫妻彼此互為代理人等等。
如果現在要去除民法結婚的性別條件以及通姦除罪化,按照提案立委從過去到現在主張的內容,第一個實質關係就沒有了,第二個則大幅弱化,以過去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見,這兩個實質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如此一來,刪除性別條件的民事結合就不應該是結婚。
法律上的例子不勝枚舉,像民法最典型的交易關係是買賣,買賣按照民法345條有其形式要件(兩個交易主體,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給付價金。),但不以形式要件為滿足。例如有一位父親賣一棟房子給女兒,公告現值1000萬,但買賣契約的價錢卻寫100萬。對於國稅局來看,這形式上像買賣,可是買賣的實質關係卻落空。因為賣賣雙方應相互給予對方相當的對價,這才是買賣。這位父親給予女兒公告現值1000萬的房屋,但女兒只給父親100萬,對價不相當,國稅局會認為這是贈與關係,應課以贈與稅。到今天為止,若有人主張不論買賣價金或財產價值有沒有相當,只要有賣賣契約書就一律以買賣關係看待,那就貽笑法界了。
回過頭來,提案立委的主張是既改變結婚的形式要件(去除性別條件),又改變實質關係,其實與結婚的原來意義大相逕庭,即使支持同性的民事結合,也不適合放在結婚中,它應該是另種不一樣的法律關係。
婚姻的實質關係不只是民法親屬篇當中,其他相關法律還有很多相關的條文,也與婚姻有實質的關聯。例如法院收養程序、人工生殖、各種社會保險的遺屬年金資格、稅法優惠資格等,這些項目都需要逐一檢核,才能確認同性民事結合應如何定位其法律關係。
談到這邊就很清楚同運支持者動輒以平等權為憑藉,要求刪除結婚的性別條件,這是非常錯誤的,也誤解了平等權的意義;同性結婚看起來和傳統結婚沒什麼大差異,似乎只有性別條件不同而已。但其實質關係卻有很大的變化;若容許同性結婚,則我們法律上的結婚就不再是原來的結婚;同性婚的主張不只是要求可以結婚而且根本地改變結婚的意義,因此已超出平等權的層次。如果要以平等權為訴求,那麼法律的實質關係就不應改變,大家承擔的權義責任和國家期待應該一致,可是同性婚的本質做不到且支持者也不願意,那麼基礎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而不是強要基礎不同卻相同處理,否則就是假平等,是另類歧視。
從法律情感以及習慣法的角度設想,民法修正的提案是自內到外翻掉結婚的意義,是非常不智的做法。傳統結婚制度包含其固有的價值和功能,也是文化上多數人共同肯定的價值,恣意改變卻不顧整體社會的觀感,那就是霸道乃至霸凌了。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美國同運掌握權力之後的教育問題

2016/12/14
美國同婚合法化之後,父母不得拒絕公立幼稚園灌輸四歲小孩同性戀教育。

http://theresurgent.com/4-year-old-out-of-pre-school-over-lgbt-agenda-in-colorado/

https://winteryknight.com/2016/04/04/colorado-preschool-kicks-4-year-old-out-when-her-parents-question-lgbt-indoctrination/


http://www.cnsnews.com/news/article/california-public-school-kids-now-required-study-contributions-lgbt-americans

不是只動到五個條文而已

2016/12/12
正方提出的觀點之一是僅動到民法的五個條文,其他沒變,這是非常錯誤的說法。
正方的訴求是不分性別都可以結婚,卻暗中實質改變了婚姻關係中的各樣權利義務,因此問題就不只是結婚那部份而已或少數條文而已。
很多人在觀念上誤以為結婚就是願意共同生活(彼此扶養、互為代理人等)。但實際上結婚只是婚姻制度的開端,後面還有整套規範系統,它原先是以一男一女為基礎而設計。只要一男一女的原則被更動,幾乎是整套民法親屬篇(加上一半的繼承篇)被翻掉。因此正方沒有說清楚後面整套規範如何認定、適用,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以民法本身而言,原先收養的原則就被改變;本來收養的原則是以夫妻共同收養為原則,也就是丈夫()和妻子()一起同意為法定條件。正方既然主張結婚主體不分性別,就有責任證明不分性別的配偶也適合收養孩子。
以民法以外來說,譬如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條文是以夫()()因不孕症或疾病為條件,換言之,夫妻若可生育就無人工生殖的資格,且夫妻若要人工生殖也要有法定的疾病或不孕症。因此民法若改成不分性別者都可結婚,馬上就發現[夫妻]要改掉或要被其他不分性別者準用,並且不以法定疾病或不孕症為條件,而是以配偶的自由意願為條件。因此主張不分性別都可結婚的人就有責任說明改成自由意願為條件為何是適合的。

以立法的角度來說,即使是單單一個條文的制定或修改,都要考慮先後各種的配套和影響,才能使法規範具有一致性,不會前後制肘。也讓別人清楚裡面的各個價值是如何配套起來。但正方到目前為止,對於收養或人工生殖的部分並沒有積極負起證明的責任,仍以平等觀念帶過,或指責傳統婚姻的缺失,乃至避重就輕地說只改五個條文,這都迴避了自已的應有責任,非常不好。

Katy Faust

2016/12/
同婚最常見10大問題

https://kairos.news/58553

法理學

2016/12/9
記得念碩班的時候,受到流行的學說影響,習慣以人權為準,用來解釋憲政或憲法問題。那時覺得人權就是整個國家運轉的核心,一切就是為了人權。後來才慢慢發現,目前法界流行的人權觀其實是實證論的變種,它切割了原本自然法的理解;人只是一個行使權利、擔負義務的主體,扣除權利義務之外,人別無內涵。這樣的觀念也延伸到婚姻與家庭,首先把婚姻內涵萎縮到共同生活(相互扶養義務、互為代理人);變成凡是願意約定共同生活的主體就可以結婚,至於主體是誰?凡是在法律上能行使權利、擔負義務者就是。因此法律的純形式化邏輯也逐漸掏空身分法領域,使人倫關係也契約化、形式化。本來法律就有形式化的傾向,才能將事實予以客觀化、條件化的描繪,法律效力和法律關係也才能避免主觀認定。只是這套形式化的作法走到極端就與同運結合;既然只要有意願共同生活,那麼以性別作為限制條件就不合理,認為有違平等權。可是德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也是把法律形式化操作奉為圭臬,但後來為希特勒鋪陳了權力階梯。
問題在哪裡?好多年之後,才想到大學時代有個冷門課:法理學。順著這門課而看到一個抽象概念:自然法。2004年,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曾在一場重要的會議說道:「為了給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政府首先必須確認,家庭是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美國獨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換句話說,這些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必須承認和肯定這些權利,並尊重家庭作為自然法的一個固有實體。因此,國家的首要義務是尊重、捍衛和保護家庭這個單位。正如布希總統所說的那樣,政府必須尊重家庭。」家庭是先於國家的固有實體!家庭原來是以男女結合而建立的親屬團體,這是實體的內涵。如果人們沒有重新回頭肯定自然法,那麼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只會把人拉到不像人的境地,只剩下權利義務而已。而自然法的淵源從哪裡來?就是從基督信仰而來!歐美國家追求理性化的歷程當中,一步步忘記了這重要的資產。很多美國人都忘記他們的獨立宣言也是這麼說,很可惜。

明天是同運要上凱道,聽說人不少,祈禱吧!套用耶穌的話,求主憐憫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SeeYin

2016/12/5
西方開始質疑同志運動的原因

https://seeyin.wordpress.com/2014/02/25/lgbt-agenda/

600位律師連署的問題

2016/11/27
今天有600名律師聯署,領頭者開記者會支持同婚。律師是專業人士,也是社會裡面比較瞭解法律的人。不過法律前輩曾警示後面的學弟學妹,不要成了法匠。
台灣是個無國教國家,但法律制度是從100多年前繼受自歐洲和日本,特別是德國與瑞士(日本也襲自德國)。當時的歐洲仍然受基督教影響甚深。民法系統除了將現代的法律概念和理論引入華人國度,也重視本地傳統習慣的融合。當時光是為了結婚的形式要件,考察了五十幾種以上的民俗婚禮,最後才定下舊制形式要件之一:公開儀式。也就是具備公開性以及儀式性。後面,司法機關在歷年的判例和解釋中,一步步闡明什麼是[公開]、什麼是[儀式]。整個民法是個非常龐大的系統,過去的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花很多年的時間,才敢微幅或漸進式修改。舊制結婚形式要件沿用50幾年才補充戶政機關登記為舉證方法,又隔了10幾年才演變成今天以政府登記取代公開儀式。這中間反覆論辯,才敢正式修訂。現在的立委想一個會期(3個月)就修改結婚的要件,是否太大膽了?這不是玩樂高,而是影響全部人民私權的基本法律,600位律師們是否看過相關的立法史?
另舉個例子,若真的通過同婚或另立專法,這600位律師有沒有想過人工生殖條例要怎麼訂?怎麼配套?有沒有遇到倫理問題或其他後遺症?

作為一個專業人士如果只懂得技術操作,卻沒有花功夫明白每一個操作面背後的意義和價值,以及系統性的考察,其實對整個社會是非常危險的。

公視訪談後的補充

2016/11/23
剛剛看過柯志明教授和林永頌律師在公視的說明,大體上林永頌律師比較重三點:1.同運將同性戀或同性婚變得優越化(霸權論)2.同運一方面主張同性婚又推動性解放,3.同運拿不出實際的證據來證明同性配偶領養子女的適合性。
柯志明教授著重1.婚姻是先於國家即存在,2.婚姻制度是個系統,任意改變制度的一環就可能帶來整體倫理或制度的混亂,3.子女與婚姻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而從古至今都承認生身父母是最佳的子女保護者。
個人補充(抱歉,有點長,請稍微耐心。)
主持人一開始提到平等權,科教授從人格尊嚴(人性尊嚴)角度,主張婚姻是先於國家就存在的普遍習慣,而且是異性結合。我試著補充。
一、 憲法和國際法都提到平等權,但請看看:
1.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請注意:憲法說[男女],所以這些政客有膽就先修憲。)
2.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把男女與婚姻連結)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3.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也是把男女與婚姻連結)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十七條
(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第二十六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
就這人權公約的解釋來說,有人主張:
公政公約的第二十六條,是不是代表不同性別的人一樣享有婚姻權?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六條,曾有一般性意見第18號特別提到無歧視的平等保護概念。該號第6點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的規定,認為「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該號第13點也特別指出歧視與區別待遇的差異;「並非所有區別待遇都是歧視,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根據《公約》視為合法的目的。」
所以區別待遇與歧視是兩回事,中間的標準是有沒有達到公約視為合法的目的。所謂合法目的就包括公政公約第三、十七和二十三條的婚姻權條文。
另外,歐洲有自己的人權條約。
歐洲人權法院曾有相關判例:2010624日夏克與科夫控告奧地利政府(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no. 30141/04)的判決,原告認為奧地利政府未給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是違法歐洲人權公約第81214條的規定;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第12條:「達到結婚年齡的男女有依照有關行使此權的國內法,結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第14條:「人人對本公約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的享受,應予保證,不得因性別、種族、膚色、語文、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的出身、同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視。」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的內涵是:
「公約第12條賦予人們有權和「男人或女人」結婚,同時,第12條也賦予人們有建構家庭的權利。原告主張該條文字不必然意謂男人只能和女人結婚,反之亦然。本院觀察到,若是單看第12條的文字,可能並不排除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但相反地,公約其他所有條文都是以『任何人』為主體而賦予權利或自由,或是以『沒有人』作為禁止施以某種待遇的主體。由此可見,第12條的文字應該被認為是有意如此規定。另外從歷史的角度觀察,1950本公約生效時,婚姻一詞毫無疑問的是由兩個不同性別的人所構成的共同體。」
...根據上述結論,公約第12條並未課予成員國有准許同性伴侶構成婚姻關係的義務,就此範圍內,第14條和第8條,也不能被解釋為課以成員國如此之義務。」
………………………………….

所以很清楚,從國際法來看,國際條約從未認為某一國同性婚沒有合法化就違反平等權保障。因為保障男女婚姻權仍是國際法承認的合法價值,這樣的區別待遇具有合法且合理的理由,不是歧視。

中國時報發現不對勁了

2016/11/23
中國時報發現問題不對勁了,事情不是那些名流、政客、明星想得那麼簡單。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122005333-262101

重要個案

2016/11/22
雖這是個案
但很重要

https://www.facebook.com/chichi031/videos/385478038231658/?pnref=story

法律與典範價值

2016/11/22
談點立法和釋法的角度
很多人以為法律只是條規,條規說什麼就是什麼。這樣談在直覺的角度是沒錯,但條規是文字,文字就需要解釋。有的條規很簡單,不需要特別解釋,就像交通法規裡的[交通號誌]一詞,已經沒有意義的歧異,而且也是中性。但很多用詞就得解釋,像民法親屬篇提到的夫妻財產,直覺上就看條規怎麼寫就怎麼做,但是過去曾有兩次重大修改;74年和91年,整體夫妻財產的內涵改變很大。若有一對74年之前就結婚的夫妻,他們已活到現在,那麼兩人的財產關係要如何看待,這就得解釋,所以親屬篇另外訂一個施行法來處理。
甚至條規的背後還有一套價值系統,透過各條規而展現。例如夫妻的婚姻關係結束時,他們的婚後財產以均分為原則。有人覺得不公平,我婚後賺得多,是我辛苦賺來的,為何要和對方均分?查閱當時的立法說明,才明白意思是肯定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對家庭的貢獻相同,除非能舉證指出對方沒盡到扶養義務,否則就是均分。這彰顯夫妻或男女平等的價值,也同時表達賺取金錢不是衡量家庭價值的唯一標準。
所以那些立委提案要把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祖父母改成二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從條規字義只是代表更概括的技術調整。從解釋來看,代表性別組合的條件不再限於一男一女,或不用男女二元的詞彙。但是從價值系統來看,問題就大了。因為整個來說,我國從憲法、民法、刑法以迄各種相關法令都是以男女二元為原則,包含身分證件的性別欄。大法官會議還解釋過現行民法以男女二元組成的家庭和親屬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意思是立法者都不能隨意更改。再拉高一點角度,我國到目前為止是把男女二元看作法律典範,不論實際有哪些特殊情況,但基本上就是以男女二元作為立法的性別觀點。所以,國家對於結婚的價值典範包括:
1. 夫妻就是男女民事結合
2. 兒女以夫妻生身為原則,領養為特殊情況。即使領養,必須夫妻一起同意。
3. 家庭和親屬體系以夫妻以及生身兒女為核心而開展。
4. 國家訂有各式法令來優待有生身子女的家庭,這是[期待]而不是強迫。目的是肯定(夫妻)父母生育兒女是成為社會基本單位的來源,並且是國家後續人才的培育單位。(目前不少夫妻不願意生孩子,這是他們的自由,但法律可以提出鼓勵的條文。)
5. 肯定夫妻之間的忠誠關係
現在這些立委的提案把性別條件去除,會帶來:
1. 男女二元不再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性別觀點,男或女只是各種性別類型之一。
2. 無法期待配偶有生身兒女,因同性配偶無法以天然方式生孩子。
3. 生身兒女的典範消失,特殊情況的人工生殖或領養成為可欲的 (desirable) 價值。
4. 原有的倫理關係將巨幅改變,因為不再以血親為當然的網絡。
5. 國家不干預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按照這批立委的另一提案)
不曉得有沒有想過:
1. 同性配偶出現的話,現有的親等禁婚規定(民法983)是否繼續維持?例如某一對同性配偶AB若離婚,A可以再和B的兄弟姊妹結婚嗎?要不要改?沒人談。但現有規定是以血緣為基礎,但同性配偶建立的親屬關係卻不當然。
2. 若生身兒女不是典範價值,而同性配偶若想有孩子,則人工生殖必然要更開放。這將涉及生物醫學倫理,例如可否開放代理孕母,但可否以代理孕母為業?印度就有不少這樣的職業代理孕母,目前印度政府取締中。很多歐美同性配偶跑去印度找代理孕母,但代理孕母遭到仲介機關剝削。這又加重北方國家壓榨南方國家的問題。
3. 若生身兒女不是典範價值,而同性配偶若想有孩子,則另一方式是領養。原來的規定是夫妻雙方必須一起領養,意思是要有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但若雙親皆是同一性別,有無足夠的心理學和諮商學的基礎,證明孩子可以得到適合的成長環境?並且被領養的孩子也有其人權,大人有無權利把孩子導入父母角色不明的家庭?這些都不清楚,乃至還有負面的資料。

4. 有一對同性配偶AB,同性配偶A人工生殖出來的孩子C,必然是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卵子。而C與另一同性配偶B並無血緣關係,照規定要有親子關係就得收養,但不強迫非有親子關係不可。若B未收養C,以後AB離婚,B竟和C結婚或同居,雖不違法,但合適嗎?

前總統馬英九的見解

2016/11/20
我覺得前總統馬英九這樣的說法是可溝通的。(沒有顏色取向)
尤其是:
1.[基於人權跟人道的考量,人的性傾向應該受到尊重,但是要不要在法律結構上改變家庭的定義,這是另一個問題,但是至少不要歧視,在人權保障上做到盡可能的程度。]
2.[要改變家庭結構,就要謹慎,要看議題不能一概而論,不能光從一個角度就判定這是保守或是開放,要看性質與社會取向,可多觀察一下再決定。]


http://www.storm.mg/article/191940

黑白平等與性別平等

2016/11/19
看看各大媒體,從聯合、中時、蘋果、自由一路下來,媒體的評論和名流、明星、專業人士以及民眾投書,鋪天蓋地一致批判反對同婚的人,尤其對基督徒口誅筆伐。反面意見一個也沒有,難得一見!台灣若因此團結起來,應該給基督徒頒個獎。
主流媒體封殺反面意見,沒關係,就走網路。
我還是質疑,他們到底有沒有弄清楚問題,是故意還是無知。
他們一直說台灣是民主社會,但有一大群人站出來和平陳情,這時就不說是表達民意,卻認為是教育不足。合乎他們心意的就是民主人權,不合的就是愚夫愚婦、教育失敗。這還是民主嗎?
法律是適用於每一個國民,修法就會影響全部的人。不只修改民法婚姻性別條件如此,勞基法的一例一休法案也是一樣;每一的修法都是如此。
總是有人拿美國黑白平等來說教,用黑人與白人使用飲水機做例子,把[分開/共用]來表達有無歧視問題。但結婚權可以和飲水機相比嗎?太多人以為只是把結婚的性別條件刪掉而已,對一般人並無差異。其實,後面一大堆的法令要跟著改,包括育幼院未來審酌領養者的標準都要改,人工生殖法令也會改。這怎麼能用飲水機來比?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一個關鍵詞的改變,必定是一套觀念甚至是系統的改變。所以當父母、夫妻從民法中消失,代表的是法律不再以生身的親子關係以及男夫女妻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典範,講個術語,這是典範革命。它涉及我們怎麼認知觀念、怎麼提出問題、怎麼回應問題、哪些條件該考慮不考慮,這是人對自我認知的重大變化,怎麼是飲水機的層次?!
我舉的問題來源就在底下:
有人站出來表達反對同婚,這位大學教授就說是成人教育有問題。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2/2114248
這個人把基督教說成普愛論,用黑白共用飲水機來比喻民事結合的問題。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584/2105572
……………………………..

這些媒體、論者太自視甚高,把人的問題看得太粗淺,太自我良好,極不足取。

刪除通姦罪與同婚的策略關係

2016/11/17
有支持同運的人指責說異性戀的更多淫亂問題。但冤有頭債有主,先講一個近的,102有一批立委提案要刪除刑法通姦罪,這些人和今天提案要通過同性婚的立委好幾個重複。那份提案如下,也是尤美女領銜:
http://lci.ly.gov.tw/…/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6.pdf
性關係混亂的問題,一定有人在思想上開導護航。二十世紀是歐美從集體主義轉向個人主義的時代,以西蒙波娃為例,她重新檢討男女關係,提出女人應成為另種人類的性別看法,要求女人應從傳統的男女關係、婚姻關係解放出來。她只是其中一例,很多對性別的顛覆看法都是那時代的產物,開始懷疑婚姻的意義,懷疑男女二元,懷疑自己的身體是否有自主性等等。台灣思想界拜為大師的傅柯更是例子,他寫[性史]就指出人一出生就被性別的權力架構所宰制,完全否定婚姻、男女等等與性別相關的制度。這樣的思想下來,[性自主]是必然的邏輯,性別認同的多元化與流動性也一樣會展現。但結果呢?就以大師傅科為例,他最後就是死於愛滋病。流風所及,歐美的世俗文化向世界各地大量輸出一套可怕的東西: 1.否定男女性別。2.否定傳統婚姻。3.強調身體與性自主的合法地位,不受任何限制。4.否定婚姻內的忠貞關係。5.僅以[權力/宰制]來詮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卻忽視婚姻有深刻的愛之要素。6.人僅僅只看自己的慾望,卻不看人乃存活於天地之間;人沒了謙卑而只有短暫的身體歡愉,人就失了追尋長久的價值和盼望。
因此可以很清楚看到,同運想要拿到婚姻權,這只是一個暫時策略,他們本身也認為現有婚姻的架構是一種宰制關係,未來還是要顛覆掉,才有真正的身體與性的自主權。這就是立委尤美女提案刪除通姦罪、主張同性婚的淵源。

所以淫亂問題只是表面,真正的是誰想瓦解人的存在。

主流媒體被打了一個大巴掌

2016/11/10
昨天美國的主流媒體被打了一個大巴掌,台灣的主流媒體也跟著被掃。理由沒人不知。主流媒體掌握兩個東西:輿論和民調。
各大明星、名流、聞人都站在藍色那邊,紅色這邊則避之唯恐不及。所以現在眾多評論檢討的重點已不是預測為何失準,而是主流媒體為何遠離基層、沒有反映社會的實像,當然大明星、名流和聞人也一樣。
從前教科書說媒體是反映民意的公器,是第四權,但眼前似乎是天方夜譚。台灣不也是這樣?主流媒體掌控輿論和民調,想控制民意方向。看來事情未必是他們想得那麼如意
美國總統選舉之前,台灣還鬧了一陣子婚姻平權,立委強行提案,名嘴和寫手紛紛打擊異己。這些人最好注意,他們是不是太飄飄欲仙而遠離了人民真正的焦點需求。
差勁的人很多,但有個人實在太差勁,不得不說。是在輔大兼課的周偉航(自稱人渣文本),夾著主流輿論的順風車,在聯合報鳴人堂批評去立法院抗議的媽媽們。用嘲諷的筆法[教導]媽媽們親子教育按倫理學就是道德教育。然後按倫理學的學理教導媽媽們不用怕這怕那的,否則就太弱了。
但從古至今有幾個媽媽學過倫理學?有媽媽因為不懂倫理學就無法教導孩子嗎?這些媽媽到立法院前抗議才是真正的勇者,為了保護孩子未來的教育而勇敢站出來。這是切身的生命體驗,不是掛在嘴上玩文字魔術。那幾天台灣的媒體不是嘲諷、就是忽略這群媽媽的訴求。反而是立法院內的掌權者彼此利益妥協,讓提案滑過一讀,媒體就跟著起鬨,好像反攻大陸快成功了。

所以要小心,在上者、媒體、名人、名嘴、學者、明星、輿論結成的主流,看似壯觀,但是不是反映了社會真實的需求?時候到了就知道。

立院通過民法修正案一讀

2016/11/8
立法院今天通過了立委提的民法修正案的一讀,後面將是委員會的階段。這些立委無視整個社會有待對話與體諒,硬行拆卸民法結婚的性別組合,要創造他們心裡想像的無歧視世界。
也看到有人試圖安慰基督徒,表示舊約的禁制早應隨時代而改進,很多舊約的禁制在現代都不見了。
這個修法行動應會在可見的未來強行通過,但後面真的如他們所想像的天堂?若真這樣想,那就太天真了。法國本已通過同性婚姻的修正案,但這兩年越來越多人上街頭抗議,希望改正回去。
為什麼?這必有原因。
粗略講,從啟蒙運動開始,人開始試圖從自己立場決定自己的身體和命運,並且發掘和創造知識,上帝被一步步請下台。但試問這幾百年下來,有多少是越來越幸福?越來越讓人感到自我存有是充分而快慰的?
大家都說地球氣候越來越怪異,不得不低下頭來。但問題僅僅是減少CO2而已嗎?當人類仔細檢討整體問題,到最後不得不思考[敬畏][和諧]。可是遇到結婚的性別組合,人的自主意識又強起來了。當然從人自己的邏輯來看,可能最後結果是人錯了,也可能是上帝錯了。(我們都習慣用人的自我來決定上帝的心意。)
當人硬要按自己意志而遠離上天(上帝),上天(上帝)會尊重人的決定,但人要自己面對結果,從過去到現在都是如此。
台灣的主政者決意要拆卸婚姻的性別組合,上天也會尊重,對一般人來說,日子還是要過,顧肚子都來不及。但有識者會逐漸從歷史和眼前的一粒沙看到:支撐台灣的各個基礎,被一個又一個拆掉,卻看不到真正的出路。原本上天(上帝)擺在台灣這邊的砝碼也將一一消失(其實本就是進行式)
我這樣講,一定有人不滿!上天(上帝)算什麼?人自己才是核心。但過去的人相信上天(上帝),因此謙卑在某個軌道內努力,台灣才逐步累積各領域的資產,可見上天(上帝)是很實在的。現在不要上天(上帝)、沒有謙卑、拆掉軌道,那就是坐吃山空了。

祈禱吧

復活

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