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釋字748感想

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出來了,同運歡聲雷動,很多基督徒感到非常失望。不過有另一種聲音也出來,很多人以為他們和同運一類,但其實不是。他們走得更激進,認為大法官會議雖然讓同性可以結婚,卻導致保守意識抬頭;(https://newbloommag.net/2017/05/27/748-interpretation-tw/)
其一、解釋文界定了婚姻是「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個人的性自由就受到婚姻的約束。
其次,大法官認為性傾向是本質天生,這雖強化了同性結合的論據,但對於其他多種類性傾向(跨性別、酷兒、不確定性、去性別、無性等等)卻妨礙他們的性自由和人格發展,換言之,持社會建構論的人不認同本質論。
第三、釋字748號解釋文理由書內:「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這是歧視不婚或同居的人。
簡言之,更激進的聲音認為同運雖然打破異性戀婚姻獨霸的社會,但大法官解釋卻認同異性戀婚姻表達的價值意識和社會結構觀,唯一的不同是結婚對象的性別而已。
我沒有意思要幫同運說話,更不能接受激進的說法。而是要表達一個預想:大法官會議日後很可能等著接招--社會建構論、跨性別、酷兒、不確定性、去性別、無性等等人士會前仆後繼地挑戰大法官的價值觀和社會想像。就像城牆打破一個洞,攻城的軍隊不但把洞打得更大,還要打更多洞。
而且我敢預想大法官會從此一步步往後退,因為大法官一開始就把一個完整的體系開了洞;拿掉異性的條件,那麼其他婚姻與家庭的條件就跟著鬆動、相對化;直到有一天,整個婚姻體系成了完全相對、可有可無的東西為止。
作為一個基督徒,我要說大法官最糟糕的地方是他們把婚姻看成「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因為他們把「人」看得過大--個人高過社會,乃至把人擺在自然永恆之上,更看不到生命延續的關係。這些大法官從世俗化的歐美學成回來,把人看作是無天無地的存有,斷絕了數千年以來人對自我的認識(人本來會問自己從何而來、往何而去),在他們的解釋下,人被去頭去尾,只有閃過即逝的當下,因此實際上人變得很不真實,這是革命而不是改革。
很多人指責基督徒,認為聖經和耶穌不是都講求博愛嗎?為什麼遇到同婚就這樣固執?聖經有哪個地方直接說同性不可結婚?發出這樣質問的人就是以閃過即逝的當下意識來論斷基督教。實際上基督教除了聖經,還有歷世歷代累積淬鍊的神學教導,以及信仰行動中的傳統與奧祕(如聖餐)。這三者相互為用,形成真理觀、生命觀、人觀,是內心的生命印證。
那麼基督教支持異性戀婚姻是如何形成?這可從「人」、「存有」及「生命」的理解而來。看倌有興趣,可以參考以下一些說明,有點長,也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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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各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人之尊嚴的「人」,是指全體人類與生俱來的人格,不僅是生物特性的人(human beings),更有人格(person)的意義。因此人之尊嚴的內涵的核心觀念就是人格,否則光憑human beings無以凸顯人與萬物之別。person在拉丁字是persona subsistentia,原意是面具,或是帶面具者,用以尊崇冥府女王波塞芬妮(Persephone);在舞台上,指演員或其角色,並且在羅馬法上成為法律主體的含意。但既然persona原指面具或演員角色,所以實際上它是被擬制的,其行動與表達是按著導演編劇的意思而來;雖是個體,卻有不真實存在的意味。這情況也在古希臘類似,person的希臘字是hypostases,哲學及基督信仰都稱為「位格」(本節暫稱person作位格),意思指共同本質(nature; substance)的個別存在,不過希臘人並不是一開始就這麼認為,起初僅看做面具之意,沒有本質,類似面具一般。 這樣的認知可用希臘悲劇來詮釋:人不斷在和冥冥中的宇宙實體和眾神衝突,反抗被設定的命運,不擇任何手段也想擺脫這枷鎖,想成為一個自由之人。這其中反映了柏拉圖所形構的理型論(theory of forms; theory of ideas):理型是整個宇宙的真正且超越的實體,形而下的每個具體的個人(作為個體的位格)只是分受了理型;理型代表了和諧宇宙的最終本體,它決定了一切個體的命運:最終歸向理型, 而這樣的運作就體現了「道」(logos);也就是原道中心主義(logocentrism)。這種存在狀態的人並未具備真正的自由,而如戲偶一般被命運操弄。因此有人說唯一的出路就是自殺,才能擺脫命運枷鎖,但自殺的後果是虛空,個體不存,連自由也沒有了。 亞里斯多德不承認理型是個真實本體,只承認有共相存在,相對地,他重視個體的實在性。 按著他提的四因說,人--個體--是「質料」被個體化的「形式」; 個體的多元性是種類的統一性之替代品,所以,每一個人的生命有起始有滅去,但人的種類卻會長存。 亞里斯多德的說法雖然讓個體----有了實質(具備本質的位格者),但人的生滅(短暫)與其種類(長久)相比,又造成位格仍有某種程度的不真實。所以不論是柏拉圖或亞里斯多德的思想存在「一」,萬事萬物最終歸結於「一」,也就是道。伸言之,人作為一個位格者,他的自由是有限的,有其虛空性質,還不足以構成實質的主體。
到基督信仰興起時,古代教父開始研究古希臘的思想,並且作了相當的轉折,是完全不同的原道中心主義,用以詮釋上帝的存有以及人的存有。在聖經出埃及記第3章第14節,上帝向摩西這樣的介紹祂自己:「我是自有的(I AM WHO I AM;)」, 因此上帝是永恆的存有,祂不是以本質表達其存有狀態,祂表達自己是主體;有自由意志(personal freedom)也是第一因之大有(big being),這遠遠有別於希臘人所想像的理型。接著是基督信仰第一次尼西亞大會(First Council of Nicaea, AD 325)確定了三位一體(trinity)的教義,推動這觀念的卡帕多西亞教父(Cappadocian Fathers)把前述的「自有」概念指向「位格」:聖父在永恆中,以其位格上的自由而生聖子、發聖靈,聖子和聖靈也都是位格,他們按此而相互認識了對方, 但這三個位格彼此認識也共享了同一的本質。而聖父之所以生聖子、發聖靈,乃是基於其位格的自由意志,來成就位格之間的愛之共融關係; 包含生命延續生命、生命感動生命;亦即,上帝的存有型態是一開始就以位格之間的共融出現,是關係聯繫中的存有,不是單獨存有。因此,從神自身開始就展現了存有先於本質,並且共融的位格之間,是彼此自由地以愛來連結。 這也造就了兼具本質的位格;是個自由意志的主體,或說位格是具備自由主體地位的實體存在。其次是人的部分,聖經創世紀第一、二章描寫了上帝與世界的關係:上帝以「從無到有」的命令創造了世界(包含人)。 這創世行動與希臘人封閉的本體觀念非常不同;前者提出世界是上帝以其位格的自由意志而造出,並且特別造出與上帝形象類似的另一位格:人。 人的位格性質並不是希臘那樣的戲偶或面具,人也不是被理型本體所宰制擺佈的、無真正自由的個體,而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主體,萬物中僅有人可以認識上帝,並與上帝也產生愛的共融關係。因此,基督信仰認為上帝對人的認識不只是基於人的生物本質,更是位格上的認識;所以到了基督信仰當中,person成了具體的實質個體,其存有的基礎並不是溯及本質,而是位格;位格從存有的構成要素轉成存有本身。在聖經創世紀第二章當中,位格間的關係再推演至人與人,並且從男女之愛為起點,構築類似三位一體的關係;聖經創世紀第二章第23-24節記載亞當對夏娃說的那句話:「2:23那人(按指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因此,位格(person)不是單獨的存有,乃是關係中的存有, 這部份遠超過亞里斯多德談到個體人格乃只為人類物種而來的層次;不只是身體的結合,更是彼此按著自由意志於成就格存有的結合。以此為基礎,衍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是位格之間的共融關係,類似三位一體間的生命延續生命、生命感動生命。基督信仰因著這樣的思考背景,主張位格之間的共融,彼此按著自由意志,因著愛而交付於對方;形成積極的責任倫理,不是被壓迫的,是勝過人的意欲本性而以無私之愛來成就彼此的關係。至於人之所以眼前會死,是人誤用自由意志而遠離神(在祂那裡才有永恆生命),成了有罪性且會死亡的個體。聖子基督的道成肉身以及死而復活是要讓人重新回復與上帝的永恆共融;也就是位格之間的愛之關係,在末後日子基督要讓每個信仰祂的人復活且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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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在上帝裡面是:
存有先於本質
生命延續共融
自由意志主體
位際關係之愛
乃至達於有你()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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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制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宗教哲學家馬里旦說:「個體是為了社會而存在,那麼,社會則是為了位格而存在」。
不論是同婚、跨性別、酷兒、不確定性、去性別、無性都不能也不想這麼做;當下好像有生命,但只像個希臘悲劇裡的面具,欠缺實質位格,永恆來看更遠離了生命。

但基督徒不氣餒,要繼續祈禱,求神憐憫台灣,讓更多人清醒過來。

復活

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