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都市更新顯現的結構性問題

最近看報紙,注意到台北市有兩個住戶因建商自辦都市更新案而遭強制拆除,有很多人關心過程當中的正義問題。看到以下一段報導
郝龍斌指出,都更過程中,住戶與建商的資訊及專業是不對等的,為解決這樣的問題,市府去年已經推動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中心」,希望協助住戶獲得都更的專業資訊,讓都更透明。
對外界質疑都更條例三十六條是否違憲?林崇傑表示,民國九十八年建商曾向營建署詢問是否違憲,當時營建署回文「與憲法並無牴觸」;且建商在二○一○年申請文林苑代拆,去年九月已超過法定一年半的期限。但為審慎,市府仍發文詢問營建署是否真的要執行代拆,當時營建署回文「這是地方政府應負有的法定義務」,市府做出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已」。
至於為什麼不能把王家單獨畫開?林崇傑解釋,都更推動採多數決,不用全部住戶同意即可執行;整個都更過程在公開展示、公聽會階段,只要住戶表達「不」,都可以踩煞車;但王家是在事業計畫核定後,才表達意見,此時若要翻案,需由建商主動提,建商也在二月間,以「因三十六戶同意戶的意見」為由,不願變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5944.shtml#ixzz1qYka8ZFx
從其中可以看到一個重點:一盤散沙的多數住戶與專業能力的建商之間,資訊是不對等的,但是造成彼此法律權益不對等卻合法!這就是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的現代含義;我們處在這樣的社會,本質上人民雖然號稱是「主權者」,實際上是一盤散沙,個人的權利義務仍深受掌權者的控制,而掌權者在現今社會又受制於少數的利益團體(壓力團體)以及國際強權。所以表面上大家都面對相同的遊戲規則,但主控者與受治者是明顯不對等。我們號稱民主自由的社會,但是仍看自己懂不懂「遊戲規則」,並且能不能掌握得住,否則麻煩會不請自來。在這個案子中,建商一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毫不客氣立即採取行動,包括預售屋銷售一空、向政府申請拆除不願搬遷的住戶。因此,如果哪天政府覺得此案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但會投鼠忌器(如何向已經買預售屋的人交代)。在當下,建商對於住戶來說,是相對的主權者。
求主憐憫 帶領我們在世上溫訓如鴿、靈巧如蛇 不致遺忘起初的愛心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不能倒果為因而毀棄婚姻家庭

上週看到立委張曉風因質詢內容被部分婦運團體圍剿,覺得不平就投書報紙,會不會刊出來也不知道,乾脆和大家分享:
日前立委張曉風在立法院質詢提出的「剩女」說法,遭到部分婦女團體批判,認為她「充滿性別、種族、階級歧視」,尤其認為女性選擇不婚,才是自我培力(empower)的展現,才能打破父權社會的宰制。結不結婚當然是個人自由,但不能忘記人的社會性、連帶性乃至人格成長的家庭因素,因為人是彼此倚賴也彼此成長。婚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不但是生養兒女的單位,也是男女的成長重要方式。自古許多民族都把結婚視為成年的重要里程碑,不只身體或意識的成熟,更是人格的成熟(如承擔責任的意志)亦即男人與女人要學習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深愛對方,彼此結為一體;對方就像自己身體的一部分,會善加顧惜。而子女也在這樣的父母氛圍裡成長,培植足夠的安全感、愛心乃至身心能力。所以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基石,政府與眾人若願意維護它,社會和個人才能跟著健康地成長。
不婚不育的理由不外乎婚姻不幸福者甚多、賺錢困難、工作很忙、單身較自在、兩人相處不容易、生養兒女繁重。但追溯原因起來,歷屆政府長年不重視婚姻與家庭,只注重經濟發展(甚至偏向財團),讓婚姻與家庭單獨面對發展的後遺症;教育、稅務、工作、媒體、財富分配和價值觀等脫軌失序;老一輩的夫妻勉強扛起責任,新一輩的孩子就猶豫了;個人但求自我的存在,致使婚姻家庭逐漸崩解,社會基本單位原子化。回過頭來,縱使一個人真的empower起來,不婚而事業有成,內心的安全感真的得到滿足了嗎?我們看到滿街寵物卻同時有少子危機,就知道人的空虛是增加當中。拿這惡化的後果當成真理,回頭指摘家庭與婚姻的不是,恐怕倒果為因,更不能解決問題。真正要處理的是婚姻面臨的不利因素,如薪資所得惡化與不均、學校人格教育的培植不足、社會重利自我的價值,這都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三月二十五日某大報社論也注意這問題,但只能無奈表示這是無可阻擋的社會變遷,卻又希望政府因應人口老化及單身人口大增的負面影響。事實是:當越來越多人只重視自己無拘無束的自由時,我們的社會就越發凋零,而且更多人為了養老就得賺更多錢或更老才能退休,何況賺不賺得到更多錢還是疑問。筆者想起二十世紀靈修大師Thomas Merton的警語:[當代人比以前的人更尋求解放與自由,他的悲劇是所用方法把他帶入更大的奴役中。]我們可以數算歷來婚姻發生了多少壓迫、不公的問題,但不能因此把整個婚姻系統拋棄,政府則應謀求制度來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這也是所有男人和女人要一起思考的。

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託主前行

週六參加晨禱(和長執會議)前猶豫一下;心想是騎單車還是開汽車?或折衷為機車?糊里糊塗只拿開門鑰匙就走人。後來才想到:對耶,這樣只選單車。也好,幾天沒運動了。騎到半路上又想到,ㄟCharlotte好像今天會託人帶十本聖經來,騎單車怎麼載阿?不管了,頂多中午再開車來載。不料850 Charlotte自己來了,想起週六萬國要借用教會練習一天。等會議開完,萬國已經開始練習,也來不及說聲謝謝。看到Charlotte用一個蠻堅固的塑膠袋裝聖經,臨時想吊在單車車把,就這樣子上路回家。旁邊車子多,重心偏一邊,得隨時維持車身平衡。一邊載聖經回家一邊想到本週的課程教材還沒開工,但走著走著,很奇妙地,心裡不是一旁的汽機車,也不是教材製作的問題,更不是車身平衡。突然心裡出現聯想,覺得騎車的當下很像目前開課的狀態;搖搖擺擺,前行困難,可是仍然有進展,最後也平安到家。這時有種說不出的喜悅湧出,我知道沒事了!!一切歸於平安、萬有存於安息。就是這樣走下去,神必照管。說也神奇,昨天上課除了自己心情好,同學的情況更出奇地好,主題是聖經簡介,除了說明聖經的編排大要,也同時說明亞當夏娃、亞伯拉罕的事蹟,以及背後引攝的法律觀念。學生邊看插圖邊聽典故,他們的臉色從進教室的[後母臉],慢慢返老還童,有表情了,不再是殭屍。真好!!以後上課前還是要繼續禱告

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聖經創世思想與法律債權概念之比較


昨天去永達技術學院發表一篇文章,雖然感覺有點硬,可是仍與日常生活有直接相關的地方,尤其是目前很多大學生向銀行借錢讀書,卻不知道以後有沒有還不出錢的風險。若還不出來,銀行將用什麼手段追討。這一連串的資本主義做法看似正常(欠錢還錢、人之常情),但它高舉的信用價值不知不覺把人的價值壓低了。並且也忽略了為何會去借錢、借貸雙方的談判能力、債務人未來還款能力,乃至掌握法律糾紛的司法資源,這些考慮甚少,有欠平衡。台灣的法律體系主要承襲西洋,而西洋文明的來源之一是基督教,以基督教的思想做標準而來檢討現行法律是有著力點的。就此貼上(注釋省略)
一、 概說
目前各大學校院的通識課程均設有法律領域,且多以應用的實踐層面為主。若單純是實踐的訓練,不過讓學生成為法律的技術操作員,但通識教育不應以此為滿足。因此法律實踐的評估?如何看待法律規範的背後意義,應該是更重要的教育目標。我國自建國以來,主要以西洋法律為法制參考,雖然仍會考慮國情以及建國理想,但法律概念的建構與規範體系的建立幾乎都以西洋為師。因此認識西洋法律的源頭或文化,是法治教育很重要的的一環。而西洋法制深受希伯來文化、希臘羅馬文化及日耳曼習慣的影響, 參考其公平正義概念就有相當之價值。拉到實踐層面看,立法機關必須因應社會的實際需求而制定法律,例如因應金融消費糾紛而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又如北部地區民眾最近幾年持續面對不動產價格高漲的問題,負有銀行房貸者固然苦不堪言,生活品質大受影響。縱使獲得不動產的漲價利益,但一方面無法任意變賣,另方面年輕一輩購屋更加困難,造成世代間的不公和階級利益分配不均。2008金融風暴之後,許多人因工作收入銳減而難以繼續繳納銀行貸款,銀行遂依法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房屋,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諸些問題都涉及法律背後的價值呈現,並包含公平正義的價值觀。而公平正義的抽象觀念要如何在現有法律體系掌握?比如前述金融消費糾紛的問題,以民法來看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違約問題,尤其是債務不履行問題。 而金錢借貸屬於民法所定契約之一,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本應是契約當事人平等原則,並且由契約當事人按自由意志約定權利義務並決定後續法律責任。 但從社會現實層面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在法律上表面上對等但實際又未必,遂使立法院不得不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日益嚴重的社會爭議。但本質上該條例只是債務人的特殊破產規範,乃消極地處理已經發生的債務不履行問題,債權人(金融機關)與債務人(消費者)之間的不對等法律地位並未真正改變,因此有必要從整體規範精神重新檢討。本文試圖從聖經基督信仰的創世概念開始, 詮釋神/人之間以迄人/人之間的關係,進而掌握主權者與被治者的不對等理路,同時也耙梳現行民法以及相關法律對於債權的規範,從而理解現行制度不對等關係的根源,做為未來重新調整價值以及立法政策的參考。
二、創世思想的說明
前述西洋法制根源之一是希伯來文化,尤其是基督信仰,而基督信仰是以「一神」為出發點。要了解人的問題必須先從神開始,並且了解人的權力也是從神的權力開始,尤其神的主權。這樣的思考脈絡可以上溯聖經創世紀的第二章的經文,尤其從創世概念開始;在舊約聖經創世紀第一章第1-5節說:
「起初,神創世天地。地是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開了。神稱光為「晝」,稱暗為「夜」。有晚上,有早晨,這是頭一日。」
從這處經文可以看到幾個重點:
(一)神是位格的存在者:無上之上、無始之始的第一因,祂先於一切而存在,並且也已有其地位。
(二)神是位格的創世者:以其地位和意志而自由地決定世界要從無到有。
(三)神是位格的命令者:以其無上的命令決定創世及其內容,是一切被造的支配者。
位格(person)的意思:指具有意志的存在者,是活動及其關係的最後根據。出埃及記第3章第13-14節記載神是這樣介紹自己:「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 I am的意思就代表獨立存在的地位,而且有永恆之意。約翰福音第14章第6節則說:「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在狀態上,具有位格的存在者其靜態面是自立的、統一的、獨立的,而動態面看,是有關係性和行動性的主體。其次,神是創世者而人是被造者,因此神與人的地位是不同的;神是主權者而人是被治者,伸言之,主權關係就是聖經當中的法律源頭,它也是人倫的核心源頭。舊約聖經創世紀第1章第26-31節又提到: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牠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從這段經文來看,神基於其主權對人的定位有幾個決定:
(一)人是僅次於神的位格性存在者:人是位格性的存在者,雖不是屬於神的位格,但是乃在萬物之上,且是位格性的存在。因人乃照著神的形象而造,並且得有神的授權委託來管理萬物。
(二)人是權利主體:因人是位格性的存在,所以人是權利主體、萬物是權利客體。換言之,人是可以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並有承擔責任能力的存在者。
(三)人有自由意志:人受神的委託管理萬物,因此人具備了自由意志,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四)主權關係包含照管:神將萬物給人管理,人也因萬物的生產而享生存的資源,食衣住行都賴萬物維生。所以,神與人的主權關係並不是單單以命令、權威來看待,人也同時得到神的照管。
(五)主權關係包含愛:神希望人與祂有專注的愛的關係,申命記第5章第10節:「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新約聖經約翰福音第三章第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三、主權與位格的關係
前面提到神是位格(person)的存在者、創世者、命令者,神在無始之始即具備形而上的最高地位;有無上的命令權威、無上的意志自由、無上的能力,祂按著其位格的自由決定了宇宙萬物的生成、人類的定位,但要注意的是其位格的本質乃為愛,所以祂的創世有其美意,要讓人得到滋養,而萬物也各得其所。因此,創世紀第一章當中,神每一次的創世完工時,都說這是「好」的,「好」總共用了七次(七代表了圓滿)。換言之,神以其神格的權威地位,運用意志自由,完成創世。從聖經創世紀的敘述可以看出神與人是處在主權的關係上,主權涵意若純粹從法律角度看,是主權者可以依其命令支配被治者的權利義務狀態,也可以決定被治者的責任程度。所以有權力和地位的高下之分,並且也是決定者與被決定者的關係。
相對來說,人本來按著神的設計,其位格是以神的主權為前提的存在,亦即以人的層次成為位格的存在(在神的主權之下的地位),這是人之所以應有其尊嚴的源頭。 因此人基於其位格之故,才成為權利主體,我們平常的法律概念當中,對於可以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者,就稱為權利主體。萬物--被支配者--就是權利客體。憲法上提到的「人格尊嚴」一詞, 其原始意義是指向人作為位格存在的保障地位。從人格尊嚴才演伸出人權保障,而政府的職責就是促進人權的實現,最終目標也是人格尊嚴。人的作為如果與其位格存在的原始意義相斥,那麼就會影響其尊嚴的基礎。
古希臘的位格思想當中沒有這樣的脈絡,希臘哲學家把宇宙命運的走向視為一個循環,從開始走一圈會回到原點,也就是歸於一。人的命運也在其中,只是我們不自覺。不同的人戴著不同樣式的面具,但都是面具(person的另一意義就是面具),人的地位與面具是一樣的;雖戴著不同面具,最後都走到相同的路途。因此人的意志自由沒有基礎,形而上的力量完全擺佈了人。曾有哲學家說,人唯一可以逃脫的方式只有自殺。 這也難怪希臘神話是以悲劇出名,類似薛西弗斯(Sisyphus)無意義而無止境的運石上山一般。另一方面,古羅馬文化重點不在形上學,而是社會化的組織,不論是契約的當事人角色或團體內的職權,都是靠團體給予個人,因此位格的存有性質是由團體決定,終極來看就是國家決定了個人身分和自由界限。而位格本然的地位很薄弱的,充其量只像是面具性質;可以有多重角色或身分。
回過頭來,在基督信仰裡,人雖然是在神的主權之下而被造,但因神的愛,祂願意讓人是有位格的有靈活人,並讓人以其意志自由回過頭與神形成愛的照管關係。所以,人的意志自由是屬於位格的自由,與萬物有別(萬物是被支配且無位格的存在),不是無意識或盲亂的任意。因此亞當接受神的委託管理伊甸園,意義相當於人受到神的委託管理萬物,這個委託關係(約定)是建立於神主權權威之上,是神聖性質的約定。不只是神人之間的約定為神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神聖;亞當與夏娃之間的關係是在神的意志內形成,創世紀第2章第18節:「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並且彼此分享最深刻的愛,因此創世紀第2章第23節說:「那人(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四、人仿照神的主權
神對人而言是絕對的主權者,而人的主權權力是相對的,不論對他人或對萬物。但是當人誤用其自由意志想模仿這個主權關係時,亦即將自己放在絕對主權者的位置,就出現背離上帝的「罪」(sin);它記載於創世紀第二章亞當夏娃吃「是非善惡果」的問題;亦即有限的受造者想站在絕對創世者的位置時,出現矛盾不合的問題。我們可以注意創世紀第三章第6-10節神與亞當夏娃的一段敘述,表彰原來在伊甸園的同行關係,但關係破壞之後,人就遠離了神:
「於是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做裙子。天起了涼風,耶和華 神在園中行走。那人和他妻子聽見 神的聲音,就藏在園裏的樹木中,躲避耶和華 神的面。耶和華 神呼喚那人,對他說:「你在哪裏?」他說:「我在園中聽見你的聲音,我就害怕;因為我赤身露體,我便藏了。」
這段話開啟了人以自己意志去做判斷,因為亞當夏娃吃的果子是「是非善惡之果」,吃下就可比照神一般做判斷。 人自己想成為類似主權者的地位,結果與神的神聖約定也破壞了,其位格存在的地位發生惡化(被逐出伊甸園);男人要勞苦一生,女人要面對生育產子之痛,不論男女最後皆回歸塵土。人的位格存在惡化,不但神人之間的神聖約定被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性也開始背離神聖性,包括契約關係都開始與神聖之愛疏離,並且人也會因主體內涵和主體間關係的惡化而背負苦難。當人類建立典章制度時,國家主權的部分也想至高、無上、權威。但是典章制度無法保證神聖性,也不見得有照管之愛。古代以色列人有意走到國家組織時,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第4-20節有以下記載:
「以色列的長老都聚集,來到拉瑪見撒母耳,對他說:「你年紀老邁了,你兒子不行你的道。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撒母耳不喜悅他們說「立一個王治理我們」,他就禱告耶和華。耶和華對撒母耳說:「百姓向你說的一切話,你只管依從;因為他們不是厭棄你,乃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現在他們向你所行的,是照他們素來所行的。故此你要依從他們的話,只是當警戒他們,告訴他們將來那王怎樣管轄他們。」耶和華的話都傳給求他立王的百姓,說:「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又派他們作千夫長、五十夫長,為他耕種田地,收割莊稼,打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製造香膏,做飯烤餅;也必取你們最好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婢女,健壯的少年人和你們的驢,供他的差役。你們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那時你們必因所選的王哀求耶和華,耶和華卻不應允你們。」百姓竟不肯聽撒母耳的話,說:「不然!我們定要一個王治理我們,使我們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我們,統領我們,為我們爭戰。」
人想擁立某個人作為主權者(國王),類似一個絕對主權的上帝位置。可是他畢竟是人,行使主權不會如神的內涵而顧慮每個面向,人間的主權者因著不完善的自由意志而發生各種後遺症:
(一)宰制:人民受到國王的壓榨。
(二)專斷:國王的權力不受約束。
(三)威權:人民必須向國王忠誠。
近代政治哲學家如Hobbes甚至重新提出假說,認為在自然狀態當中,人為了求自我生存而不得不締結社會契約並成立社會群體,並把個人權利交給全能且有充分權力的支配者(君王;Leviathan),他代表了主權。但是當人自己要代替上帝而成為主權者,因畢竟有其限度以及軟弱,也就是罪性在身,所以濫權難免,人又要設計很多方式來解決其後遺症,並且後遺症越來越多,補救機制也不得不多如牛毛。到了現代國家,國王的權力雖然式微並由民主政治取代。但是民主政治講求兩個要項:權力分立、權力制衡。這個設計的想法按照盧梭、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說明,人民全體才是主權者,為了維護這個基礎,政府制度的設計是以「不信任」為基礎,這和神與人的主權關係不同(愛:是以深度信任為基礎),是為防止政府濫權而侵害人權的緣故。推到人與人之間的制度時,也會發生不信任的問題,不得不使權利擁有者必須得到某種程度的支配權力,可以站在權威的地位對他人行使類似主權者的命令。因此契約的訂定與履行也重視債務人在履行上的信用能力,並且以不信任的角度設計種種方式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表面仍是位格存在者間的權利義務的主體關係,但實際內涵卻越發以利害關係為著眼點。乃至這個利害關係所產產生的法律效力和執行結果,會回過頭惡化位格性存在的主體(人)。
五、聖經對債權關係的規範
人也把主權關係複製到財產關係以及工作關係。此處先談財產關係,而財產關係又可區分成債權關係與物權關係。在聖經記載當中,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認定與現代人相當不同。像借貸表面上這是人與人之間的事務,一個願一個願挨打,欠錢還錢是應該的,但實際上債權關係雙方往往是不對等的關係。按前面的神掌握主權的典故,舊約聖經敘述了上帝教訓古以色列人不能把自己當做無上的主權者,日常生活亦然;主要重點有三:
(一)就財產交易的部分,並不是以個人財產的增加或安全為基本考量,乃是著重宗族的存續。例如有人變賣財產,其近親族人應負積極承買之責。
(二)注重人在神的主權之下,人不能肆意擴張其權利,以致使債務人的位格地位減損。亦即對人的部分,債主縱使權利在握也不可成為債務人無上的主人,包括期間、範圍等,因為這一切的財富都是上帝所賜,上帝才是這一切的主權者,人在世上只是暫時的客旅;相對地,不能因債權關係導致債務人失去自由或淪為奴隸。換言之,不能因債權關係使掌有金錢的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的主子,這不是上帝所喜悅的。馬太福音624節:「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 神,又事奉瑪門(瑪門:財利的意思)。」
(三)明白人的一切財產皆來自神,人對財產不是絕對的主權者,不能羅掘俱窮而趕盡殺絕。對自然的部分,要讓大地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利未記25章第1-5節:「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以上的債權規範是針對以色列人之間,因為他們有共同的信仰對象:上帝。不接受者並無這樣的適用。因此不能專以債權人權利為核心來設想;除了有借有還的公平價值外,體恤弱者的社會正義以及保護信仰上帝的宗族更是重要價值。在實際的債權規範裡,聖經裡的摩西律法曾提及以下的概念:
(一)借貸不可取利(不能收取利息)。出埃及記2225節:「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申命記2319-20節:「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二)債務人最多返還原借貸額度之本金。五十年滿時(禧年),縱使尚未還完,債權仍即消滅。利未記258-10節:「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三)擔保物權有其限度,不能因持有質押物品而影響債務人基本生計。出埃及記2226-27節:「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四)土地是各宗族的永久性家業,債務人變賣或拿做擔保者,日後有權贖回。若無財力,族人也應幫忙贖回。若禧年到來,也應返還。利未記2523-28節:「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你的弟兄(弟兄是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五)用服務做工方式抵債時,債權人不得視債務人為奴隸。利未記2539-43節:「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 神。」
另外,新約聖經也針對錢財的擁有表達了三個重要觀念:
(一)錢財是暫時不得不營生之用,順服上帝才是真道,貪愛錢財是萬惡之根。提摩太前書610節:「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後書617節:「你要囑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無定的錢財;只要倚靠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雅各書53節:「你們的金銀都長了鏽;那鏽要證明你們的不是,又要吃你們的肉,如同火燒。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儹錢財。」
(二)雖然古以色列人是按摩西律法來規範債權以及錢財關係,但到了耶穌基督的年代,摩西律法都變質了,以致債權人對債務人緊追不捨,忘記了上帝的道。馬太福音525-26節耶穌說:「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三)債權人應有憐憫之心,馬太福音542節耶穌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不過以上規定在古以色列人的實際遵守情況如何?不甚清楚。但從聖經的記載可以發現進入君王時期就逐漸出現土地兼併的問題,無財產者只能向富人租佃過活。收取重利更是普遍。 聖經原來的立意已經大大破壞,契約逐漸失去了神聖的性質。到中世紀,教會對於債權的觀念也逐漸重視債務人的履行責任,而且是非還不可。縱使債權人已經免除債務,但債務人因契約的宣誓之故,為其靈魂利益,仍須返還。若無宣誓而僅以個人信用為憑,效果亦同。概念上是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只有請求返還之權,且在屬靈(對於債務人的靈魂)方面也對債務人有使其得救之權。債務人若未返還借款,魔鬼絕不放過債務人。此諸種種可以看出歐洲國家雖受基督信仰影響,但實際上逐漸與聖經原來的思想遠離,人可以對另外一人掌有宰制的地位;被宰制者因著信用問題必須不擇手段還錢,即走向全然以債權人中心的體制,尤其是信用的開展成為整個資本主義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基礎,也就是「去神聖化」;賺取財富成為可接受的價值。所以這樣的背景之下,不難理解我國法律對於債權關係也有類似的設定。
六、我國法律就債權關係的探討
台灣對債權關係的規範首推民法,並且把人規定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是法律行為的能力基礎,其他萬物皆無主體的地位。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立法理由謂:「謹按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發生、變更、消滅等,均應以法律規定之,俾資適用。」這個立法概念明顯承襲西洋,且主體地位的概念更可上溯聖經的位格概念,因此契約關係雙方也都是權利義務主體:債權人和債務人。此外,契約關係的發生、履行和消滅都是按著主體各自的自由意志為原則,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規範上可大體分作債權規範、債權擔保、債權實現等三部分。
(一) 就債權生成方面
發生債權的原因在民法上大致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和契約行為等四種。金錢借貸屬於契約的一種,貸方是債權人、借方是債務人。本來照法律的規定看,這份契約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彼此站在平等的地位設定契約內容,並且有借有還是天公地道的。但實際上,就整個民法的財產法體系來看,是以債權人權益的確保與實現為核心,以使信用市場得以穩定,是法律的優先價值。就民法本身來看,債務人若發生不履行其返還義務者,屬於債務不履行,其類型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債務人除原本的主債務和利息外,可能要另外賠償債權人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或加計遲延利息。
(二) 就債權擔保方面
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人縱使認諾其債務,但日後屆期不願返還?或屆期卻無返還能力,對於債權人來說都無法滿足債權。因此,雙方仍困在不信任的問題,因此民法以及相關法律也設計出幾種擔保的方法,以保障債權人。
1.人保:透過保證契約,債務人找第三人與債權人訂定保證契約,實質上是第二順位的債務人。並且保證契約也有幾個須注意的地方:1.保證人可不限人數。(二)保證人得自願放棄第二順位還款的權利(放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得不待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前即得請求保證人還款。3.保證人的擔保範圍及於債務本金和利息之外,其他所有因該債務而衍生的費用,如遲延利息、訴訟費、運費等,只是後者不能超過本金額度。
2.物保:債務人透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設定,使債權人獲得債務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擔保,若日後債務人違約不還款,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抵償。以抵押權為例,債權人另得有抵押權人身分。
3.票據:透過票據作為信用工具(例如開立遠期支票),使債權人也是遠期支票的執票人,債務人則是開票人。利用票據關係的無因性,使債權人得到第二個債權(票據債權)。
(三)就債權實現方面
除權利的關係的規範外,其他相關法律也協助債權人,使其權利得以實現;假若債務人屆期未有返還,那末債權人可以借助公權力來實現其債權,尤其是獲得強制執行的權力,包括扣押、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不過要得到公權力的認可前提是要擁有強制執行的名義,按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有以下方式可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請求權而獲得清償機會:
1. 經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法院終局判決或確定判決。
2. 民事訴訟前或訴訟期間,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不待判決而先行扣押或拍賣債務人財產。
3. 債權人與債務人於訴訟期間在法官面前成立訴訟上和解(書記官並作成和解筆錄),或按照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的調解。
4. 債權關係經由法院公證處或由民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5.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債權人透過法院發動督促程序,債務人若未在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程序會轉成支付命令,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票據法上行使本票之追索權。
因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債權人權利已經做了相當完整的保護,這個保護的最後目的是滿足債權人權利,並藉以維持整個資本主義市場的交易秩序與信用機制。所以當債權人按著前述法律規定,逐步完成其程序時,對於債務人就保有絕對的優勢地位,可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等同是主權者一般。不止於此,金融機相對消費者來說還有其他不對等事項,包括資訊不對等(如景氣、法令等)、契約內容決定的不對等、法律資源的不對等,因此導致許多消費者(債務人)常處於即為不利的地位,例如消費者房貸若因景氣之故而付不出還款,其購置的不動產將被債權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但也因景氣之故使拍賣價格低迷,甚至低於債權金額。到最後債務人不但喪失其不動產,並且倒欠債權銀行一筆錢。當然,立法也在各個法律規範的環節注意到不能完全偏向債權人,也會做某個程度的平衡規定。例如民法總則規定公益及誠信的抽象原則、保護未成年人(若他是債務人)、消滅時效,民法債篇總則也規定債權人與有過失的情形、法定利息上限、損害賠償債務人因生計之酌減、 民法債篇各論針對各種契約也定有保護債務人的條款(如保證人地位的補充性:先訴抗辯權),強制執行程序得因債務人生計之請求而限制扣押,乃至為因應金融消費市場的弊端而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相對來說,債權人的權利就受到某個程度的限制或減少。但是這些平衡規定並未改變以債權人權利為核心的法律價值,並且在法律技術上債權人仍有其他特殊方法來維持優勢;例如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亦即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若從聖經角度觀察主權者與被治者的觀察,主權者雖然具備支配命令的地位,但支配命令背後是對被治者的愛,並尊重被治者的位格自由意志而予照管。我國憲法第15條也有類似的意思:「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和生存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0號解釋謂:「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這則解釋內容原本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縱使有法律授權而實施私有財產徵收權,但仍要注意個人自由和人格尊嚴。因此我國社會雖然屬資本主義型態,並包含信用制度的維護,也是財產權自由的重要制度。但自由意志和人格尊嚴更是根本,也是主權者的命令以及授權政府的基礎。尤其資本主義制度的機制之一是藉著信用擴張而使市場的規模和種類擴大,從而累積更多資本及再投資。它雖然靠信用制度的可計算特性來控制風險,但它是保障債權人以及維持市場秩序的方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設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過是風險糾紛發生的解決辦法。這些控制風險的方法都無法蓋過資本主義自身的盲點;各國政府常把發展思維放在首位而忽略其他,因此常帶來過度發展的問題;環境破壞、人性貪婪、過度授信、過度競爭導致景氣循環的不可測性,以及世界資本主義分工的變化,這些都導致工作機會惡化、中產階級萎縮(工作權的問題),貧富差距擴大(財產權的問題),在在都威脅著個人的生存乃至人格尊嚴;因此,政府在未來政策上宜重新調整國家整體方向,在資本主義國家體制無法改變的事實下,應以人格尊嚴的核心價值來考慮哪些政策可幫助個人減少被支配宰制的地位,不只是思考消費金融的授信問題,更要在法制上強化人格尊嚴的內涵,如加強保障人格養成的基本單位(尤其是家)、調整學校教育的思維(中小學教育應以人格教育為主軸)、平衡社會價值(如凸顯服務的價值),生存必要的財產應限制商品化(如不動產)。長期來看,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才有能力、愛心、智慧,也不會隨意進入被支配宰制的債權制度裡。
七、結語
基督信仰的價值之一是人是受託的主體,因著神聖的神/人關係而帶有照管的責任,不應做無限主權者而去宰制別人或環境。縱使掌有支配他人權義責任的權力,也不應使其人格尊嚴和生存權受損。但現行法制當中,主體的概念也被技術化(類似古希臘思想的位格特色:面具化或角色化);只是建立權利義務關係的工具概念,本身的意義是被現有的法律關係決定,債權制度就是一例;信用的價值往往過度擴張而壓抑了主體的人格地位。因此未來應反過來重新反省主體原應具備的價值,回到人之所以為人的核心,成為決定法律關係的前提。經濟生活是人不可缺的一環,但它是用來促進人的地位尊嚴,而不是變成宰制的方式。在當前世界經濟變化多詭之際,國人貧富差距日增且競爭環境劇烈,年輕人嘆息度日不易。因此,重新把握這問題不應只從資本主義的技術策略出發,並才能找到長久之計。

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感謝主 第二次上課構想


上週我發訊息給幾位朋友,若知道有老舊不用的聖經,可否給我。誰知Charlotte Hu昨天寄來一個特殊好消息,他們教會的財務長老知道這件事,決定送十本全新的聖經!
感謝主!也謝謝Charlotte的熱心,看來這條路是要堅定走下去!

第二次的上課構想羅列如下:
法制基本概念2
從權利到主權 From right to sovereignty

一、主體與客體
主體:可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地位者
客體:主體支配的對象;權利義務的標的
主體的種類:只有一種-----人(權利義務主體)
客體的種類:財產或萬物(權利義務客體)
請問:主體可不可能變為客體?可能!死亡、為奴、、、
簡單講:沒有主體資格,就沒有相關的權利。有的話,只是獲得恩惠,不能強求。
主體的特色
1.有獨立的地位
2.有自我的意志
3.有自由的權利
所以人和萬物之間在原始設定就不一樣
例如民法
§16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17 自由不得拋棄。
請問:拋棄的話,會如何?成了奴才!
近代以來的民法三大觀念(理論上是這樣)
1.當事人契約自由
(契約當事人平等地位,國家尊重私人約定)
2.私有財產權自主
(國家保障私有財產權,可以排除任何障礙)
3.過失舉證責任
認定對方締約或執行契約有過失時,自已提出訴訟要負舉證責任。
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實際上卻常變樣)
有不少權利義務關係,看起來當事人之間是以平等的地位簽約,但實際上不是這樣;像債務人到後來被債權人逼得生活緊縮:
債務人:被治者(僕人)
債權人:主權者(主人)
主權
[主權]不只是國家層次,也可以更廣義看:
主權地位:權利的前提,也決定權利的內容
主權權力:支配、命令、管理別人權利義務
所以主權者在權利主體之上
古代:國王掌有主權,人民被他宰制
現代:人民全體掌有主權,自己管理自己
人民之間也有支配別人的機會
主權者就是最高的意志所在
最高的地位所在
最高的權力所在
主權者決定了法制體系
所以人在體制之中必受挾制
這時我們得回溯最原始的設定
聖經有沒有講到主權的情況?當然有
聖經舊約[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第4-22
而且很值得參考
因為這裡面不只是談以色列人要求有國王,更代表他們想要從宗族分治的型態走向國家體制,但是神卻透過撒母耳告訴他們體制的真相是什麼,雖然說得算很含蓄。人本來在神的設計是個主體,此時每個主體就得交出自己的權利,成為被支配的對象,被予取予求;自由和獨立的地位當然就不完全了。
撒母耳記上 第8
8:5 對他說、你年紀老邁了、你兒子不行你的道.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
8:6 撒母耳不喜悅他們說、立一個王治理我們.他就禱告耶和華。
8:7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百姓向你說的一切話、你只管依從、因為他們不是厭棄你、乃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
8:8 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現在他們向你所行的、是照他們素來所行的。
8:9 故此你要依從他們的話、只是當警戒他們、告訴他們將來那王怎樣管轄他們。
8:10 撒母耳將耶和華的話、都傳給求他立王的百姓、說、
8:11 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
8:12 又派他們作千夫長、五十夫長、為他耕種田地、收割莊稼.打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
8:13 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製造香膏、作飯烤餅。
8:14 也必取你們最好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
8:15 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
8:16 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婢女、健壯的少年人、和你們的驢、供他的差役。
8:17 你們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
8:18 那時你們必因所選的王哀求耶和華、耶和華卻不應允你們。
8:19 百姓竟不肯聽撒母耳的話、說、不然、我們定要一個王治理我們、
8:20 使我們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我們、統領我們、為我們爭戰。
8:21 撒母耳聽見百姓這一切話、就將這話陳明在耶和華面前。
8:22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你只管依從他們的話、為他們立王.撒母耳對以色列人說、你們各歸各城去罷。

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聖經與法律第一次上課構思


法律關係的基本元素:權利

請問林書豪明年能不能直接跳槽別隊?
根據NBA的規則
林和尼克的契約是規定林屬於半自由球員:明年約滿林可以成為自由球員,但尼克有優先議約權,談不成才能由別隊與林談。
所以我們會發現:
權利不只是談自己,也會涉及別人/義務。
權利是法律許可的或授權當事人協議出來
與權利相對的:義務
權利: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義務人)
義務:被權利人要求,而且必須接受
下一個概念:責任
舉例:
林書豪和尼克隊之間的關係/僱用契約
尼克隊(僱用人) 林書豪(受僱人)
尼克隊可以要求林書豪做什麼?
要求提供後衛的服務(權利)/林書豪的義務
林書豪可以要求尼克隊做什麼?
要求給付薪水(權利)/尼克隊的義務
如果林書豪無故不爽不願出賽?
違反契約義務(違約)
罰金、被其他球隊抵制、、、/責任
如果尼克隊無故不願給付薪水?
違反契約義務(違約)
罰金、不能主張優先議約權、、、/責任
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某個權利
要看有沒有資格!
「資格」要搭配法定條件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
林書豪請求給付薪水(行使權利)
資格:指定林書豪這個人
條件:林書豪確實為尼克隊打球/衛控
舉例:招租廣告 以下敘述就包含了資格與條件
雅緻套房招租
很方便:台大校門對面巷子
重新裝修、水電網路齊全
租金(不含水電網路)每月5000
限台大女同學
意電 陳太太 0956333337
法律重視:資格和條件
具備資格與條件才能談權利
交換生為例(申請的權利/專談申請而已)
資格:本校在學之學生(含專科部四、五年級學生、大學部、研究所;不含進修部)
條件:修業一學年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且通過各科、系、所訂定之主副修語言能力或其他能力畢業門檻
權利:申請至與本校簽訂國內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大學,進行一學期或一學年之交換學習。
後續還要怎樣還要取得交換的權利!
資格:具備申請權利的同學
條件:
1.備齊甄試資料
2.通過學校審查(還要跟其他同學比)
3.護照、簽證
4.錢(財力證明/最少20萬)
法律關係一定談資格,並對應不同的條件。資格本身也常常另加限制,但是法律的原始設計很單純。
最基本的資格:法律稱[權利主體]
我國法律承認的權利主體:只有[]
但實際因競爭、利益、安全、、、而限制資格,試想:
為何租屋對象限於[台大女學生]
為何五專部交換生限於[~五年級學生]
為何女生考軍校限於[未摘除兩側卵巢者]
不同考慮就有不同的資格限制(現代人很辛苦!)

聖經要帶來什麼?(生死的智慧與盼望
聖經(基督信仰)的特點:
資格單純/只要是人就可以
馬太福音1128-30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裏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裏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條件單純/願意相信耶穌
約翰福音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耶穌)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後人也應用這個「單純」概念,檢視法律或契約有沒有限制太過,導致資格或條件的不公。不過,也常常誤用而導致偏差。

復活

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