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1日 星期日

大法官791釋憲與約的問題


       今天牧師講道剛好提及摩西法版摔碎又重塑的歷史,那是摩西律法的始祖,也是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文本。這個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一般的契約(contract)是以有償為準,是財產交易性質,是以利害關係為考量。但上帝與人的約是聖約(covenant),不以有償為準,不是財產交易,也不以利害關係為考量。上帝希望以色列人信靠祂,依神的道而行事,神就給人祝福。所以人不需付出多大代價,只要依信而行就有恩典。甚至人還沒真正信靠祂,上帝就施予恩惠,引導人走到祂那裏。神以祂的慈愛、永恆與大能而擔保了聖約的有效性,除非人主動背約。這個關係是整個以色列社會的共同價值,背約行為就很嚴重,因為這是背棄了上帝。
所以,聖經當中對於婚姻關係的看法是夫妻如同一體,彼此無償付出於對方。形式既是如此,也代表彼此有深刻的感情交融。婚姻也比照聖約,有上帝為見證,做擔保;只要依上帝囑咐的家庭律例而行,婚姻就受祝福,全社會若願意遵行,全社會受祝福。我們的傳統觀念與基督信仰很像,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在天地(上帝)面前締結、完成,一樣有神聖性質,是全社會共認。所以發生通姦行為是抵觸了婚姻的神聖性質,也是背約行為,是全社會應予譴責的。
那麼大法官的想法是怎樣?其實就承襲歐美目前的主流思想;把天地(上帝)從社會文化裡去掉,也就是說不認為婚姻原具有的神聖性質,它只是一種特殊的契約關係。換言之,大法官的心中沒有聖約、只有契約。所以婚姻關係在他們心中只是純粹的私人法律關係,通姦也只是私人之間的糾紛,並沒有直接傷害社會價值。另一方面,大法官也承認個人的自由意志應該更加重視,包含個人的性自主權都不受社會評價,因為那是個人自主與隱私的一部份,與社會價值無關。而刑法是規範嚴重的反社會行為,既然外遇的性關係是個人自主與隱私的一部份,也只是私人之間的糾紛,與社會價值無關,所以不應該是刑法處罰的對象。
所以大法官雖然肯定婚姻與家庭的重要性,但認為個人的自由意志與隱私不下於前者。這樣的思想有幾個特點:
1.      更加世俗化:無天、無地、無他人,只有自己。
2.      社會價值窄化:只有有形的利害關係,而且直接衝擊他人的現實利害才被認為與公益有關。至於無形的價值,則不被承認。所以是去價值化的解釋。
3.      婚姻契約化:婚姻關係在前述兩點的影響之下,神聖性必然消失,連它對社會結構的重要性也都相對化。
4.      短多長空:在眼前,這個解釋減輕了司法系統的負擔(不用審判這種案件了),各人問題各人處理。但實際上問題還是在那裏,問題帶來的負面影響仍由全社會承擔。
5.      對民法體系的影響:目前剩下民法侵權行為規範,對於侵害無辜一方的配偶權,要給予損害賠償。不過大法官既然認為通姦是個人性自主與性隱私的一部分,通姦一方的不法性(可責性)就降低,無辜一方的配偶權會顯得不再那麼重要,其請求損害賠償會更難,或可得賠償會減少。若不趕緊修民法或設定新判例而做部分彌補,惡果很快就來。
那結果呢?很簡單,全社會一起承擔後果。司法解釋帶動了社會風氣更往自我、自以為是的方向走,這個社會的糾紛不會因此減少。並且個人花心力去經營夫妻關係的難度又增加,有外遇也不會怎樣。我們對於夫妻共同體的關係想像,會增加更多阻力。延伸來說,我們更難期待個人對經營神聖關係的能力,只看得到契約關係的經營,那麼人(在想像狀態中)會更加飄移,這不是神喜悅的樣式。基督徒面對這一切只有祈禱,做悔罪祈禱,求神憐憫。

復活

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