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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初步觀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制定27條
                                                                                                                                                                                                                                          自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
第一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一、法律解釋
這次立法院制定的專法,內容和公投結果牴觸,但符合大法官會議的意思(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透過釋憲案提到婚姻權的保障)。如果按照現有的法律,除非是修憲,否則目前公投效力無法蓋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效力比較大(尤其是釋憲權產生的法律位階)。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我國公投有其單薄之處,沒有想像中那麼有權威;政府可以透過一些技巧來淡化或抵銷公投的效力。若要翻案,日後就看有沒有人推公投複決、重新釋憲或下屆立委改選重新修法。大致上,第二種作法應是不可能,因為大法官成員還是那幾個。
其次,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雖然有釋憲權的層次,但不能因此表示107年第10、12號公投案的結果可以不用遵守。這兩個公投案分別提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結果同意票都得到2/3以上,是有執行力的公共意見。執政者及立法者應從其中尋找適合的方式來符合大法官會議及公投結果,如果真窒礙難行,那就應該再釋憲或二年後再提起公投。因為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明白說: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有了公投結果卻不執行或偏差執行,除了有合法性與正當性的疑問,也會帶來政治上的惡例;執政者只要控制立法院多數就可以不顧公投結果,這是違反民主精神,極不足取。
最後,「施行法」常常列出「準用」一詞,解釋如後:如果A法規要比照B法規做規範,並且希望100%比照又不想同重複文字,可以寫A法規「適用」B法規。另外,如果C法規要比照D法規,並且希望原則比照但可以有例外或特殊規定,又不想重複文字,可以寫C法規「準用」D法規。所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都是「準用」民法為主,因此可以有例外或特殊的規定。另外從第二十條的文字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有意不100%比照民法。以實際規定來看,除「施行法」有明文特殊規定之外,其他條文都是寫「準用」,也就是說可以彈性調整;若無特殊規定或沒寫準用的話,即無授權餘地;例如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等。

二、結婚親等限制放寬
「施行法」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這其中有個隱憂,就是立法者僅以優生學來考慮民事結合的親等範圍,倫理條件開了洞。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收養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配合第二十四條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同性配偶收養的部分應限於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但不及於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因這部法律是以正面表列的方式為主,去準用民法親屬篇的規定。因此收養關係以有明文準用為限。

四、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人工生殖法的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相關的條文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也就是說人工生殖法原來適用於男女夫妻,並且有相當嚴格的條件與限制,並非一般夫妻有意即可做人工生殖。因此,解釋上屬於第二項的但書(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觀諸行政院的草案總說明當中,第二十四條的
「二、另為保障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至於第二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規,例如人工生殖法係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核屬該法立法形成空間,允宜由該法主管機關另予研議。」
也可以看出行政院的意思是不希望同性配偶可以直接適用人工生殖法,而是未來再議,這部分於立法院也接受。
人工生殖的問題有以下:
第一、 人工生殖的相關定義:第2條第二款提到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該法一開始已經界定人工生殖已經排除代理孕母的方式。
第二、 第11條規定: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因此男女夫妻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為原則,才可以實施人工生殖。第二款部分,必須是夫妻一方有不孕或重大遺傳疾病問題,第三款部分,禁止受術夫妻完全使用他人之精子與卵子而無自己的卵子或精子。
第三、 第7條是規定應先檢查評估夫妻的身心狀況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
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
按這三點來看,我國對人工生殖非常嚴格,道理在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以及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第11條的立法理由、第4條的立法理由),絕對不是我想要有後代就必須給我權利。如果現在是同性配偶要求人工生殖,按類型來說,不論男或女同性配偶,他們可能都不符合第7、11條的情況,也就是說兩人都很健康,但無法用自然方式受孕生產,卻想享有人工生殖的權利。如此,就可能直接衝擊「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以及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其次是男同性配偶天生無法懷胎生產,因此國外有代理孕母做法。它又分兩種,第一種是用同性配偶一方的精子與代理孕母的卵子結合,並從代理孕母生產。第二種是用同性配偶一方的精子與某位女子的卵子做試管精卵結合,再將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並懷孕生產。代理孕母問題也非常複雜,像第一種方式會有倫理問題和相應的法律問題,例如可否斷絕代理孕母與這孩子的親子關係?她的親權在不在?另外,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都涉及資本主義全球化的問題,很多第三世界國家在供應代理孕母,涉及買賣、壓榨、性別歧視等等。像是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匈牙利等都明白禁止。英、澳、荷蘭、丹麥、加拿大等國雖然不禁止,但限定只能無償付出,嚴格限制或禁止仲介、廣告。目前可以商業代理孕母的是印度和美國加州。

五、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過去因同性伴侶沒有民事結合的法律,另一伴若出現需緊急手術的情況,可以用關係人的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談到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則未開放。現在因「施行法」而開放了。
病人自主權利法(108/1/6實施)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
所以有人若生重病,怕萬一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後續醫療的決定時,可以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原則上,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與這位病人有利益關係,特別是可以從這位病人得到財產利益或其他法定利益的人,例如不得是遺囑當中的受贈人、器官受贈人等。但這位受贈人若是病人的繼承人,那就沒關係;也就是繼承人可以身兼醫療委任代理人。現在同性伴侶若按2019/5/17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為結婚登記,彼此就是繼承人,就可以成為對方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六、第二條及第四條的問題
若以長期來看,最有殺傷力的是第二條加第四條
第二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兩個條文除了立即影響社會關係,最大最長遠的影響是教育以及文化。
它直接改變了人對自己的認知方式,以及認知內涵。即使不說基督信仰,台灣民間社會仍有天道觀,認為人是處在天地之間,人必須順應天地的運行才能長保安泰。天道也決定了人倫關係,以及人對自己、他人、社會、國家乃至世界的責任。這個人倫關係是以天道的二元論為基礎,人倫關係的基礎也就是男女。所謂的男女,不只是身體特徵,更是靈魂、意識乃至到社會責任的二元分工,這樣的設定是國家(法律)出現之前就已存在。基督信仰也類似,我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如同舊約所說,除我(耶和華神)以外,你不能有其他神。這層關係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按這關係再延伸到男女夫妻,及生命延續生命的親子之間。
而同運份奪取這個觀念,搬到同性之間(第二條的文字),表面上一樣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但是它破壞了二元關係。因為男人對自己的認知與認同有一套上帝創造的心意,女人亦同。同運分子想用人工的方法也延續生命,但那份延續在先天上就已經有破損。也就是說男女彼此交付於對方,彼此共融,在這共融的關係中,延續新生命(子女),所以子女在母腹裡也參與了這份共融。不可小看這份共融關係,新約當中耶穌出生的歷史就點出其重要性;瑪利亞謙卑接受了上帝的付託,在人間則接受了約瑟的保護,耶穌在母腹裡就感受了約瑟與瑪利亞的共融關係。對人來說,我們天生的安全感、存在感都是從中而來,所以基督信仰認為人是關係當中的存有。同運要人工生殖,那個生殖胚胎一開始就得不到生身父親與母親的共融呵護。
前面是社會的認知,對自己的部分。所謂「我」這個人,在同運份子的看法是由我自己來決定是什麼樣的人。這個說法非常聳動,年輕人很喜歡。早在1960年代的歐洲已經有人開始要推倒基督教文化,認為她是壓抑個體(個人)的巨大敘事,是個體不自由的淵源。因為基督教文化在先天上已經決定了人是什麼、自己是誰。所以男女的區分是基督教的壓抑之一,尤其是女性在男女區分的社會體系裡遭到壓榨,妻子只是生產小孩的性工具。但問題根源不是基督信仰,而是人內在的罪性,以致扭曲了上帝的原意,男女婚姻制度是先天沒有問題的。

七、同婚與宗教自由或其他自由權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按照這個條文,大致保留了宗教團體以及個人的信仰自由,不致因同婚而受影響,但並不代表完全無事。尤其是宗教團體的組織、人事和活動仍有可能與個人的自由權衝突。例如,一個宗教團體雇用的成員如果做了同婚,這個宗教團體可否解雇他?或某一個人參與宗教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可否因這成員做了同婚而撤銷其成員資格?就個人自由的部分,可否因個人某種緣故而拒絕與他人商業交易?美國去年發生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584 U.S. ___ (2018)案例中,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票數認可了這個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所以,未來這部分還有很多需要釐清的地方。

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合一的生命關係 2017/11/04 於許書瑋結婚勉勵

創世紀 21821-25
2:18 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2:21 耶和華 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
2:22 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
2:23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2:24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2:25 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
一、在上帝裡的一體
二人合一
彼此透明
無私幫助
層層保護
經文提到女人(夏娃)是從男人的一根肋骨變出,這雖然讓現代人感覺像神話故事。不過對歐美文化傳統來說,他們對語言文字與現象關係的看法是:一切都是說出來的、說出來的也是一切。因此,起碼我們可以將之視作基督信仰對男女二性的基本看法;在原初狀態裡,男女本是同一個體產生的兩個獨立主體,有如三位一體上帝的三一位格關係。
接下來,有趣的是女人乃肋骨而來,上帝沒有將亞當的一塊頭骨或腳骨變為女人,反而是肋骨。如果從生理的角度想,肋骨保護重點是心臟,而且心臟很特別,它不能罷工,因此是生命的特徵。女人不是生來掌管男生頭腦的主人、也不是男生的奴僕,而是生命夥伴。一般平均來說,男人的體格比女人強壯,但上帝卻要女人保護男人的生命特徵。代表夫妻之間彼此保護,而且是層層交互保護。
其次,在25節提到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這件事非常重要,我們的生命是上帝所賜,上帝對人的愛至深,也至為了解,因此基督徒靈修的重點之一是學習與神有透明的關係。夫妻之間亦同,彼此關係要透明。雖然各自有老我,但因著神賞賜的愛,就可以在透明關係當中體諒對方的軟弱。夫妻各自也無須暗藏自己問題,猶如世人所講的隱私權。夫妻能彼此透明,沒有欺騙、隱瞞,才能建立誠信關係,有了誠信就不致於羞恥。
二、在上帝裡的互補(以說看聽為例)
經文談到神領著夏娃到亞當跟前,意味亞當看到夏娃,然後亞當對著神、對著夏娃說這是我骨中骨、肉中肉。這段話非常有意思,可以用我們當前的知識來解說。腦神經認知科學洪蘭教授說過:1.男生反映問題的特色是以左腦為主(理性),而女生則是左右腦皆有(理性+感性)。因此過濾沉澱外在的訊息不同
女生直覺(第六感)比男生強。2. 女生因雌激素之故而早熟,容易表達情緒、話語。且男生分泌血清素比女生快52%(安定心神的內分泌),所以男生於爭執的事情過後,情緒很快就過去,並且仍以理性來自我釋懷。但女生不是,情緒容易延長一段時間。以致先生情緒已經沒了、釋懷了,但太太還在情緒中。3.語言學習(掌握溝通的符號與表徵),男生是從視覺為主,女生是從聽覺為主。
經文提到亞當先說話而夏娃先聽,聖經講的情境是神對夫妻的重要勉勵:亞當丈夫要常常看著妻子,並對她說安慰造就的話;妻子也要常常引導丈夫這麼做。詳細來說,妻子理性與感性兼具,思索事情會放入感性,聽到複雜問題則情緒就比較多,而且情緒退去的速度比丈夫慢。因此,丈夫要常常說話給妻子聽,並且不要都是理性分析的東西,要學著講理性與感性兼具的話。相對來說,丈夫因理性為主、情緒干擾較少,講話比較扼要,但也容易將情緒埋在心中任其發酵。並且丈夫往往也容易一邊做自己的事(如專注看手機),一邊和妻子談話,這對妻子來說會感到丈夫沒誠意。所以丈夫不但要說話,而且是看著太太說話;更重要的是在神裡面,看著太太說話。神除了磨練先生,也磨練太太,因為後者的言談能力很發達,所以要稍忍著自己的天性,幫助丈夫說出話來(安慰的感性之語)。但是神並非要妻子不說話,洪蘭指出平均成年男性一天大約說七千個字,而成年女性是兩萬。所以,妻子本來就很會說話,只是要一邊磨練本性,一邊幫助丈夫,這樣兩人才更容易溝通。說實在的,這些對妻子本身來講也非常重要,研究顯示女性發生憂鬱的情況比男性高很多,其中很大一個原因就是丈夫與妻子沒有把握好各自的天性,以致溝通不良。講個小笑話作小結,某天太太去好O多搶購厚奶茶不成,非常懊惱。先生說沒關係,我回家調一杯比例相同的奶茶給妳。請問這樣的安慰有效嗎?
三、在上帝裡的創造
因著彼此透明一體
因著溝通互補
就有創造的潛力
丈夫與妻子的關係絕對不是住在同一屋簷下而已,或只是相互照顧的扶養義務;這是世俗的定義。對基督徒來說,更重要的是發展共同志業,這份志業是基於上帝賜給人的創造力。尤其對夫妻來說,生養孩子是一般的願望,但基督徒因著上帝給的給感動,可以將生養孩子提升到另一層的境界,盼望讓孩子是個可以服事神、服事人的上帝僕人。夫妻本身也可以因著感動而發展各樣志業,可能是教育、慈善、公益、事業、教會服事等等。上述感動都植基於前面說的透明一體、溝通互補,當初夫妻結合的愛,才能藉著感動而發芽滋長,鋪陳各樣具體的志業,而且在過程當中能攜手面對難關、度過難題。

結語
祝福每對夫妻以及未來要成立家庭的朋友

                                                                                          以神為愛的平台
                                                                                          既二又一的關係
                                                                                          彼此透明的誠信
                                                                                          共同開創的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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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主僕關係 買婚

7/23 馬可福音7、腓立比書2-3
馬可福音
7:8 你們是離棄 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
7:9 又說、你們誠然是廢棄 神的誡命、要守自己的遺傳。
7:21 因為從裏面、就是從人心裏、發出惡念、苟合、
7:22 偷盜、凶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
7:23 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裏面出來、且能污穢人。
腓立比書
2:5 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
2:6 他本有 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 神同等為強奪的.
2:7 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
2:8 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3:3 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 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的.

台灣很多人買婚(外籍配偶),顯現的問題是自我感覺良好,出事情的時候都是別人不好。究其實質,就是希望保持自己所有的狀態,要求自己的伴完全遷就自己;我是主、伴是僕。對一般人而言,也有多寡不一的問題。人從娘胎出來,一定和陪伴自己長大的有最親近關係。人的思想舉止,不論從基因遺傳或後天相處,一定帶著這些生活,乃至帶著走入婚姻。如果我們不要婚姻是主僕關係,那應該是什麼?除了一般基督徒比較熟悉的創世紀經文之外,其實基督裡面已經蘊含了那麼秘密。以前我對一句詮釋基督的話,感到深深貼心:在基督裏,神找到人、人找到神。至於神與人是以怎樣的心態找到對方,今天的經文就說:[虛己]。先不要說最難的[無我有他],至少從內在空出原是自己緊抓不放的位置,讓這位伴有位置。一般人比較難的地方是這位置常常不完全是伴,而是自己;也有人擺的不是自己也不是伴,是某個人。他可能是自己的母親、自己的父親、可能是兄長、可能是對自己最有影響力的人…。中國的傳統倫理當中,最常見的就是自己的母親,我們會用自己母親/父親的樣式當標準,去衡量自己的伴。這個做法不是一定不對,要命的地方是把這標準當成真理,用主僕的心態去要求對方,而且自己雖然在婚姻裡,心還在原生家庭,好像自己仍在原生父母的家中生活(拘守人的遺傳)。結果是強拉伴到自己原生家庭的氛圍中,伴變成了自己的兄弟姊妹之一。這就是創世紀談夫妻之道要用[離開]父母做條件的原因。亞伯拉罕接受神的召喚離開了吾珥,前往迦南地。其實神要他和原生家族仍有關係,吩咐他娶媳婦仍回老家找,但神更要他冒險去開創新的格局。這全新格局不是原來的樣式,因為裡面已有新的生命關係,新的環境條件,有新的生命體驗。這當然是挑戰,但神就是要人如此洗練出生命格局。有人說不離開不行嗎?很抱歉,人是有罪性,因此不離開就容易倚恃舊有的樣子,倚恃舊有的樣子就很難做到虛己;不朝虛己方向走,就容易調轉頭變成主僕關係。講主僕關係是比較客氣的說法,難聽一點就是強奪、看不慣對方,各樣怒氣會把自己扭曲得不成樣;原和自己最親近的伴會成了可怕又痛恨的,作什麼都不對。世界的因應辦法是離開自己的伴,重新回到孤單狀態。但基督信仰給的辦法不一樣,起步就是為自己的伴禱告,為自己禱告,為彼此的關係禱告;走出本家本族,一起進入迦南地。


默想: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他為妻.並且愛他。以撒自從他母親不在了、這才得了安慰。(24:67)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家庭的危機

6/6,約翰福音17,使徒行傳9-10
約翰福音
17:17 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
17:18 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
17:19 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
17:20 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
17:21 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裏面、我在你裏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裏面、叫世人可以信你差了我來。
17:22 你所賜給我的榮耀、我已賜給他們、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
17:23 我在他們裏面、你在我裏面、使他們完完全全的合而為一.叫世人知道你差了我來、也知道你愛他們如同愛我一樣。
17:24 父阿、我在那裏、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裏、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因為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
17:25 公義的父阿、世人未曾認識你、我卻認識你.這些人也知道你差了我來。
17:26 我已將你的名指示他們、還要指示他們、使你所愛我的愛在他們裏面、我也在他們裏面。
使徒行傳
9:17 亞拿尼亞就去了、進入那家、把手按在掃羅身上說、兄弟掃羅、在你來的路上、向你顯現的主、就是耶穌、打發我來、叫你能看見、又被聖靈充滿。
9:18 掃羅的眼睛上、好像有鱗立刻掉下來、他就能看見、於是起來受了洗.
9:19 吃過飯就健壯了。掃羅和大馬色的門徒同住了些日子.
9:20 就在各會堂裏宣傳耶穌、說他是 神的兒子。
10:9 第二天、他們行路將近那城、彼得約在午正、上房頂去禱告.
10:10 覺得餓了、想要吃.那家的人正預備飯的時候、彼得魂遊象外.
10:11 看見天開了、有一物降下、好像一塊大布.繫著四角、縋在地上.
10:12 裏面有地上各樣四足的走獸、和昆蟲、並天上的飛鳥。
10:13 又有聲音向他說、彼得、起來、宰了吃。
10:14 彼得卻說、主阿、這是不可的、凡俗物、和不潔淨的物、我從來沒有吃過。
10:15 第二次有聲音向他說、 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

這週學校的上課進度是婚姻,因環境的關係不得不談立法政策。其中要說明的是民法上的[]可能會大改,因內政部要使[]的種類多元化。以往家是以親屬為基礎的團體,而婚姻是構成親屬的核心。但內政部為了遷就社會現實,想讓單身、單親、同居、朋友、同性(結婚或同居)也都列入家的種類。這做法是以[多元尊重]的觀念去解決當前的社會難題:同居越來越多、不想結婚的越來越多、離婚的也越來越多、年老無依無靠的人越來越多。內政部的做法只是承認現狀,製造某種法律效果,但沒有積極作為,無法解決根本的問題。基督徒面對多元家庭政策,也不要把諸多的[漂流者]看作咎由自取、或認為活該,其實基督徒自身也有這樣的問題。
根本的問題是以婚姻構成的家庭發生崩解危機,而危機的核心是[]不見了。[]為什麼不見了?因為我們對生命的體認太少了,對自己慾望的關切太多了。即使政府也是這樣,對婚姻家庭的立法只有防弊,卻無興利。像夫妻財產制只考慮夫妻的資產與負債各自處理,互不相涉。只想到訂定家暴法,卻未積極在家庭教育法著手。弄到後來,社會的氛圍剩下自身權益的保護,缺乏信任與安全感的建立。那要怎麼辦?我跟學生說,還是回要亞當對夏娃講的第一句話:你是我的骨中骨、肉中肉。亦即只有合一(一體)的關係才有解,但合一的前提是彼此把自己[]給對方,這也才能產生信任與安全感。現代人的難題就是不願意捨出,只願意享受短暫的安樂,信任與安全感就很難建立。
如果我們觀察母親與嬰兒的互動,也可以明白什麼是捨己、什麼是愛、什麼是生命的體認。面對無助的小寶貝,母親不覺得是累贅,反而不眠不休地捨出,因為這是從她身體而出的,是自己生命的延伸。嬰兒也只有在這愛的關係才能健全成長;包括信任與安全感。但母親自身的信任與安全感從何而來?是丈夫的捨出之愛!這樣,婚姻與家的關係就清楚了。人自身的生命或社會群體的生命都一樣,是從這二元又合一的愛而來,不是多元卻又自保的愛。


默想:耶穌說:[ 我已將你的名指示他們、還要指示他們、使你所愛我的愛在他們裏面、我也在他們裏面。]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家庭中的男女關係


102/1/31,路6、提前2-3

提摩太前書
2:1 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
2:2 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
2:3 這是好的、在 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

今天的提摩太前書進度有幾個值得討論的,希望寫得清楚。
第一個是2:1-2談到禱告對象,對於目前的台灣基督徒而言,為在位的最高掌權者禱告可能會怪怪的。因為總統的民意調查支持率只有18% 像昨天公布的年金改革,似乎把全社會各階層的人都惹到了。就自己的觀察,這件事乃累積20多年的後果,除了檯面上的政治人物不斷討好加碼外,一般人也都汲汲於利益的分配,卻不知不覺讓整個國家陷入高度窘困,不只中央政府負債驚人,地方政府更嚴重,都在動腦筋提高舉債上限,Mandy老家的內埔鄉還發生鄉庫遭法院查封的糗事。再不忍痛處理,我們會連子孫的資源都吃光,台灣就很危險了。有學生問我會怎樣,我打趣說有兩條路:1.老共接收為中國第三個特區。2.老美接收為美國第51州。機率如何,連學生都心知肚明。因此,應該為總統禱告,按著上主的公義,能有魄力、智慧,讓各路政治勢力服氣,打造可常可久的年金體系。不管自己喜不喜歡他,就算他是敵人,耶穌也教導要為仇敵禱告。
2:6-10保羅教導女人要節儉、正派,爭議不大。比較有爭議的是以下經文:
2:11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
2:12 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他轄管男人、只要沉靜。
2:13 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
2:14 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裡。
2:15 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就必在生產上得救。
如果從3:11以弗所書5:21-33、以及其他書卷,我們可以確認基督教是可以有女先知、有女執事,舊約時代有女士師、女先知、女王,新約也有女先知,女傳道,因此絕非女人都要閉嘴或不能當主管。但在家庭當中,男人是家裡的權柄、女人也有權柄,只是男人要做最後的決定者,也是承擔責任者。按照創世紀第一、二章記載,男人接受神的授權做看守修理的工作,所以男人也是家人的保護者,包括保護從他而出並與他一體的妻子。所以11節講一味順服,它的意思還是要回到創世紀的整個體系,才能清楚男人與女人的家庭關係。所以男人與女人的適合關係必須放在神的愛裡看待,權柄本身要能捨己、受帶領的才能順服。亞當夏娃做了不好的示範,雖然夏娃先受試探而犯罪,但亞當卻沒有即時帶領夏娃脫離試探,反而遺忘權柄、失落保護者的角色。當神問他們問題時,亞當把事情推給夏娃,失卻捨己精神也不負責任。對於現代人來說大概是最清楚的寫照,家中沒有權柄關係、既沒有捨己負責精神、也沒有順服的意思。很多夫妻表面一切平等,其實是各搞各的,丈夫沒有好好捨己保護妻子、妻子也不願順服敬重丈夫,結果內在人格一直有缺損而生苦毒。
所以保羅在以上經文的談話是需要闡明,否則會有極大誤解也與基督精神不符。11節講的順服必須是放在丈夫先捨己的權柄關係裡。12所謂不許講道是指家庭裡,丈夫有責任把屬靈的道扛起,否則最核心的部分會變成被保護者督導保護者。例如家庭祭壇由丈夫主持討論分享的時光,妻子一樣可以好好談道理、當場教導子女,若弄不清楚聖經意思,丈夫有責任找牧師問清楚、再告訴家庭成員。13聖子由聖父所生,聖子在倫理上尊敬聖父(是三位一體上帝的第一與第二位格)。類似地,第一個女人由第一個男人而出,男人由神所造。因此,倫理上妻子應敬重丈夫,而且這是由丈夫與妻子一體關係來理解。14節指涉男人是女人的保護者,且女人剛好是男人的內在要害,男人不保護女人就是不保護自己。男人不怕魔鬼正面攻擊,但怕魔鬼先試探女人、再藉由女人試探男人,男人就得保護女人免於試探。
道理很簡單,家裡總要有人做最後決定,丈夫按聖經意思是神設的權柄,但決定前一定夫妻充分討論、協議,尊重彼此的意思,決定之後丈夫就得負全部責任,有問題時不能把責任推給妻子。難就難在人的老我很重,若沒有神的愛在其中,事情就難為了。而政府只懂得男女平權,卻沒有神的愛,再怎麼平權都不會幸福,男人女人心理都有苦。可能有人覺得不平,為何一定要這樣安排?我只能說這是天性,女人有女人的尊貴、男人有男人的尊貴,很難去比較。過去是男人濫用權柄也忘卻自己的保護天職,使傳統家庭的女人吃了很大苦頭。但若要因此180度整個翻轉,那家庭也完了。這兩個極端都不是神喜悅的。
保羅講話激烈,此處講法又比較簡略,解釋起來比較費事,但只要回到創世紀的精神,方向就會清楚。

默想:求主耶穌基督引領男人女人,使我們在基督裡回復起初的愛,讓男人與女人按著天性而互為幫補,不留任何餘地給魔鬼。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不能倒果為因而毀棄婚姻家庭

上週看到立委張曉風因質詢內容被部分婦運團體圍剿,覺得不平就投書報紙,會不會刊出來也不知道,乾脆和大家分享:
日前立委張曉風在立法院質詢提出的「剩女」說法,遭到部分婦女團體批判,認為她「充滿性別、種族、階級歧視」,尤其認為女性選擇不婚,才是自我培力(empower)的展現,才能打破父權社會的宰制。結不結婚當然是個人自由,但不能忘記人的社會性、連帶性乃至人格成長的家庭因素,因為人是彼此倚賴也彼此成長。婚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不但是生養兒女的單位,也是男女的成長重要方式。自古許多民族都把結婚視為成年的重要里程碑,不只身體或意識的成熟,更是人格的成熟(如承擔責任的意志)亦即男人與女人要學習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深愛對方,彼此結為一體;對方就像自己身體的一部分,會善加顧惜。而子女也在這樣的父母氛圍裡成長,培植足夠的安全感、愛心乃至身心能力。所以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基石,政府與眾人若願意維護它,社會和個人才能跟著健康地成長。
不婚不育的理由不外乎婚姻不幸福者甚多、賺錢困難、工作很忙、單身較自在、兩人相處不容易、生養兒女繁重。但追溯原因起來,歷屆政府長年不重視婚姻與家庭,只注重經濟發展(甚至偏向財團),讓婚姻與家庭單獨面對發展的後遺症;教育、稅務、工作、媒體、財富分配和價值觀等脫軌失序;老一輩的夫妻勉強扛起責任,新一輩的孩子就猶豫了;個人但求自我的存在,致使婚姻家庭逐漸崩解,社會基本單位原子化。回過頭來,縱使一個人真的empower起來,不婚而事業有成,內心的安全感真的得到滿足了嗎?我們看到滿街寵物卻同時有少子危機,就知道人的空虛是增加當中。拿這惡化的後果當成真理,回頭指摘家庭與婚姻的不是,恐怕倒果為因,更不能解決問題。真正要處理的是婚姻面臨的不利因素,如薪資所得惡化與不均、學校人格教育的培植不足、社會重利自我的價值,這都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三月二十五日某大報社論也注意這問題,但只能無奈表示這是無可阻擋的社會變遷,卻又希望政府因應人口老化及單身人口大增的負面影響。事實是:當越來越多人只重視自己無拘無束的自由時,我們的社會就越發凋零,而且更多人為了養老就得賺更多錢或更老才能退休,何況賺不賺得到更多錢還是疑問。筆者想起二十世紀靈修大師Thomas Merton的警語:[當代人比以前的人更尋求解放與自由,他的悲劇是所用方法把他帶入更大的奴役中。]我們可以數算歷來婚姻發生了多少壓迫、不公的問題,但不能因此把整個婚姻系統拋棄,政府則應謀求制度來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這也是所有男人和女人要一起思考的。

新主堂.新邀請

以前三民教會的主堂是個景點,哥德式的拱頂窗櫺和紅磚白牆,親切招喚個人與上帝對話的關係。歷經兩年以上的日子,現在新主堂出來了,換一種帶份量的穩定體感站在街角,加上現代感的外牆線條,也是另種邀請方式吧。 感謝上帝,這個轉換過程,各類大小項目,需要逐一解決,但終究逐一通過,沒有任何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