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不是只動到五個條文而已

2016/12/12
正方提出的觀點之一是僅動到民法的五個條文,其他沒變,這是非常錯誤的說法。
正方的訴求是不分性別都可以結婚,卻暗中實質改變了婚姻關係中的各樣權利義務,因此問題就不只是結婚那部份而已或少數條文而已。
很多人在觀念上誤以為結婚就是願意共同生活(彼此扶養、互為代理人等)。但實際上結婚只是婚姻制度的開端,後面還有整套規範系統,它原先是以一男一女為基礎而設計。只要一男一女的原則被更動,幾乎是整套民法親屬篇(加上一半的繼承篇)被翻掉。因此正方沒有說清楚後面整套規範如何認定、適用,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以民法本身而言,原先收養的原則就被改變;本來收養的原則是以夫妻共同收養為原則,也就是丈夫()和妻子()一起同意為法定條件。正方既然主張結婚主體不分性別,就有責任證明不分性別的配偶也適合收養孩子。
以民法以外來說,譬如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條文是以夫()()因不孕症或疾病為條件,換言之,夫妻若可生育就無人工生殖的資格,且夫妻若要人工生殖也要有法定的疾病或不孕症。因此民法若改成不分性別者都可結婚,馬上就發現[夫妻]要改掉或要被其他不分性別者準用,並且不以法定疾病或不孕症為條件,而是以配偶的自由意願為條件。因此主張不分性別都可結婚的人就有責任說明改成自由意願為條件為何是適合的。

以立法的角度來說,即使是單單一個條文的制定或修改,都要考慮先後各種的配套和影響,才能使法規範具有一致性,不會前後制肘。也讓別人清楚裡面的各個價值是如何配套起來。但正方到目前為止,對於收養或人工生殖的部分並沒有積極負起證明的責任,仍以平等觀念帶過,或指責傳統婚姻的缺失,乃至避重就輕地說只改五個條文,這都迴避了自已的應有責任,非常不好。

沒有留言:

復活

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