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法理學

2016/12/9
記得念碩班的時候,受到流行的學說影響,習慣以人權為準,用來解釋憲政或憲法問題。那時覺得人權就是整個國家運轉的核心,一切就是為了人權。後來才慢慢發現,目前法界流行的人權觀其實是實證論的變種,它切割了原本自然法的理解;人只是一個行使權利、擔負義務的主體,扣除權利義務之外,人別無內涵。這樣的觀念也延伸到婚姻與家庭,首先把婚姻內涵萎縮到共同生活(相互扶養義務、互為代理人);變成凡是願意約定共同生活的主體就可以結婚,至於主體是誰?凡是在法律上能行使權利、擔負義務者就是。因此法律的純形式化邏輯也逐漸掏空身分法領域,使人倫關係也契約化、形式化。本來法律就有形式化的傾向,才能將事實予以客觀化、條件化的描繪,法律效力和法律關係也才能避免主觀認定。只是這套形式化的作法走到極端就與同運結合;既然只要有意願共同生活,那麼以性別作為限制條件就不合理,認為有違平等權。可是德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也是把法律形式化操作奉為圭臬,但後來為希特勒鋪陳了權力階梯。
問題在哪裡?好多年之後,才想到大學時代有個冷門課:法理學。順著這門課而看到一個抽象概念:自然法。2004年,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曾在一場重要的會議說道:「為了給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政府首先必須確認,家庭是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美國獨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換句話說,這些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必須承認和肯定這些權利,並尊重家庭作為自然法的一個固有實體。因此,國家的首要義務是尊重、捍衛和保護家庭這個單位。正如布希總統所說的那樣,政府必須尊重家庭。」家庭是先於國家的固有實體!家庭原來是以男女結合而建立的親屬團體,這是實體的內涵。如果人們沒有重新回頭肯定自然法,那麼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只會把人拉到不像人的境地,只剩下權利義務而已。而自然法的淵源從哪裡來?就是從基督信仰而來!歐美國家追求理性化的歷程當中,一步步忘記了這重要的資產。很多美國人都忘記他們的獨立宣言也是這麼說,很可惜。

明天是同運要上凱道,聽說人不少,祈禱吧!套用耶穌的話,求主憐憫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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