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比較表和整理

前陣子曾貼上課程講義,但感覺不完全,最近完整一些了,重貼。

上帝與人的比較(從創造論、亞當夏娃、亞伯拉罕和摩西)
主體
上帝
法律的影響
地位/
創造者(無限)
被造者(有限)
神與人區分
資格
主權者(絕對)
權利/義務(相對)
人不應成為另一人的主權者
人與人的關係是權利主體間的關係
意志
自由
自由
行為責任的前提是自由意志,所以自己決定的事自己承擔後果。
關係()
照管者
被照管者
基於憐憫,給予義務人一定的豁免
約定性質
神與人:聖約
人與人:聖約與契約兩種
結婚:聖約
交易:契約
人的分析
內涵
法律的影響
目的
人的地位
按神的形象而造
主體與客體區分
人支配萬物
被造者
能力有限
能力的認定
確認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或責任能力
人的資格
低於神 高於萬物
主權與權利的區分
主權:絕對性
權利:相對性
人的性別
男女二元
婚姻法
一體性
人的問題
sin:一切不圓滿的源頭
民法:侵權、違約
刑法:犯crime
行政法:違規
民法:賠償
刑法:刑罰
行政法:裁罰
人的生命
有生有死
權利存續期間
權利範圍界定
按照上面兩個表來說明法制
一、 一、民法
(一)如果有一天,我和某家公司買賣交易,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契約
1)人/權利主體:交易的主體雙方必須都是人(自然人或法人)
能力:權利能力(權利存續)、行為能力(行為有效性)
2)自由意志/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把意思表示固定而成協議)
3)萬物/財產權(標的):萬物被雙方當事人指定有財產價值者
2.權利義務/責任:信用;違約的一方要負擔賠償責任,如給付違約金、遲延利息
(二)如果有一天,我和某人結婚,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聖約
1)人/權利主體:雙方必須是自然人,而且是一男一女。
能力:權利能力(權利存續)、行為能力(行為有效性)
2)自由意志/意思表示(法律上要求書面)
3)標的:一體關係(固定的戀愛對象)
2.權利義務/責任:信用;違約一方要負擔賠償責任,或不能請求財產平分
3.其他
(1)忠誠義務:不能有外遇
(2)倫理義務:不能與近親結婚
二、刑法
(一) 國家制定刑法,可能有什麼目的
1.報復主義: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是最原始的公平觀
2.預防主義:用刑罰的方式,達到威嚇眾人以及犯罪人的目的,不敢犯罪。所以,古代的刑罰通常比較殘忍,梟首示眾、五馬分屍、凌遲、墨刑又称黥刑、笞杖、、、、
3.教育主義:二十世紀之後才開始,重視犯罪人的更生。期待罪犯(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外)在監獄能受到更多的教導和矯治,使其有能力重回社會。若是少年人或兒童,則給予更多保安處分的優待。
(二)根據上面的表,至少應該制定那些罪
1.侵害人的主體資格
1)侵害自由意志:
恐嚇擄人勒贖罪 346以下
妨害家庭罪 240241
2)侵害身體
妨害性自主罪和妨害風化罪 221以下、230以下
殺人罪 271
傷害罪 277
墮胎罪 288
遺棄罪 293
拘禁罪 296以下
3) 侵害人格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以下
妨害秘密罪 315
2.侵害主體擁有的財產(客體)
竊盜罪 320
強盜罪 325328
侵占罪 335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39以下
3.侵害夫妻的一體關係
重婚罪 237
通姦罪 239
三、 憲法
(一) 憲法如果從制定的角度,應該先談什麼規範?
1.主權者是誰
2.國家契約(仿照聖約)
(二) 憲法如果從「人」的角度,應該規定什麼?
從人的「地位資格」決定基本人權保障的項目
1. 生命:
2. 身體:身體自由、遷徙、旅行
3. 精神:思想、言論
4. 生存:財產、工作、婚姻、教育、性別
5. 福利服務:照護
(三) 憲法如果從政府的角度,應該規定什麼?
1.立法:依照國家契約精神立法
2.行政:依法行政
3.司法: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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