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頌禱:愛是我們的事,其他一切靜待天主。
昨天臨時接到通知
是新上國小的志工想找高雄的立法委員遊說
希望能將課綱教材延緩一年實施
自己也臨時寫個法規面的看法
下午跑去參加遊說聚會
把沒重複過的貼上來
按照法律規範的上下階層關係,下位規範使用的概念是來自上位規範的控制,包涵概念的詮釋與概念的範圍。因此,必須是上位規範界定了概念的意義以及範圍,下位規範在這個界定內進行細部規定,否則很容造成下位規範溢出立法者的原意。若從憲法層面檢視:
本文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很清楚可以看出性別平等是憲法重視的價值,並且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又是憲法要求國家的重要任務。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法(法律)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行政命令)都應按著這個憲法價值去實踐。按此標準,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3條雖然顧及了性別平等,卻沒有特別凸顯「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反而凸顯憲法沒有特別強調的部分,例如第13條要求同志教育,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就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範圍的嫌疑,違反憲法優位、法律優位的法治國原則。
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談及的「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為例,立法院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的立法說明指出「所謂實質平等,於學理上係指性質相同,諸如男女兩性都是人類,人性尊嚴均應受到尊重;而男女兩性性質之不相同,係指於生理上之不同,如女性會懷孕、生育、哺乳,而男性於生理上則無法勝任此一工作。又男女可能因為歷史或文化社會因素而有不同性質,例如女性由於歷史傳統因素,對參與政治或社會公共事務較缺乏經驗。以上男女間之差異應受到尊重,且應受到實質平等之對待,其資源與機會應受到相同之保障。」,
但是教育部在施行細則第二條則做了實質平等的定義:「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其立法說明當中的第二點是直接照抄立法院的說明,但後面補上這樣的敘述:「因此於性別多元性之理解與差異尊重的基本人權觀上,建立實質平等之兩個基本概念應包含:
(一)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維護應受到相同之對待與尊重。
(二)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維護若受到不平等對待者,應積極提供協助,確保其地位之平等與尊嚴。」
因此,教育部的定義冒出了「性別多元」、「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等五個概念,這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立法說明都沒有看到,也會產生一個疑義:教育部的界定是否就在立法院的意思內?立法者有這樣的授權詮釋嗎?進一步來看,教育部的施行細則也沒有清楚說明這五個概念是什麼意思?即使從字面來看,「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差別在哪裡?很容易混淆。
如果再做法條之間的對照,施行細則第13條指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那麼會造成以情感教育、性教育以及同志教育來達成前述「性別多元」、「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的平等,問題在於為何憑這三個教育就可以達成實質平等?(為何漏了品格教育)教育部在立法說明中沒提到。另外,除了同志之外,還有其他不同類型的性別特質卻沒有顧及(像是變性慾),因此第13條也有對象窄化的問題,與實質平等的價值不符。並且像「同志教育」一詞,施行細則也沒界定,反而是在發給國中國小老師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第18頁界定了「同志」的七種身分類型。這也是下位規範去界定上位規範的重要概念,不符合法治國原則。
5 則留言:
您沒看懂「性別多元」所含蓋的,除了男女同志,變性欲者、變裝者、陰陽人等~
也因這些繁雜且多元的人的狀況,才需要讓老師們透過資源手冊去瞭解,才能在對的思考邏輯去帶領下一代。
就因為在以往我們成長的過程裡,都沒有這些新觀念,才覺得有許多東西與以往的認知有差距。
基督教 OUT!
基督教 OUT!
聊一聊
其實人有意無意之間會探尋自己是誰?也設法肯定自己的存在,包含存在的真實性以及存在的結構、因果。在西洋的思想家當中,近代以來常被討論的人是馬克思,其中「自由」/「壓榨」這組觀念帶來很多影響。他的觀念當中,人之所以自由是因為可以透過自己的勞動享有勞動成果,因為勞動是人的意志延伸,勞動被壓榨就是人不自由的特色。後來有其他的思想家不斷討論「自由」/「壓榨」,開發各種被壓榨的來源,可能是種族的、性別的、社會結構的、、、。這樣的開發以及討論已經有一個世紀以上了,個人看到的是分析很多,但解決方案不太多。記憶所及之一是永遠不斷去除壓榨來源,把這當做自由的可能性。不過如果從宗教信仰當中看,「自由」/「壓榨」會有根本性不同的詮釋;有人認為把人當做一種社會存在只是一種現實的看法,卻無法進入超越的世界,從而根本不能解決痛苦的因由。換言之,把人界定為某種社會存在的型態就註定無法全面性解決問題,好玩的是人到後來又走回老祖宗已經提過的觀念。比如又重新看待人與萬物的差異處,重新肯定精神(心神)對於人存在的重要性。從超越界找到自由的精神依據,不是看現有的存在樣式,因為形而下界的人已經發生很多的扭曲,與原本的形而上精神實體相距甚遠。宗派大師都從觀察自然而體悟出人文與物質的共同本源精神,了解生命的本相要往哪裡挖掘,並從中看到生命盼望在哪裡。到後來不再是「自由」/「壓榨」的社會結構問題,而是「取」/「捨」的生命體悟問題。取捨之間端視體悟出自己是什麼樣的存在,包含過去、現在、未來。這份把握就決定了今生要用怎樣的態度去過日子,錢財、工作、性別、權力、人際都在裡面。多數人的痛苦在於取捨不定、標準不一,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把自己定格擺在眼前,彷彿時光不流轉,且人世變數皆可操弄。老子說道法自然,就點出了「取」/「捨」以及超越痛苦的智慧何在。
板主幫E-Gin的意見貼上:
不好意思 我想回應一下西滿伯鐸的意見
的確 現在的社會出現了很多新的現象
但是"新的社會現象跟觀念" 與 "正確的價值觀" 這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呀~
如果照您所言,因為社會上出現了多元性別的現象,我們就要去教導孩子們認識並且尊重少數人的自由,甚至鼓勵他們能夠去探索這些多元性別的領域,這就好像現在社會上出現許多在食品裡面添加非法的添加物,或者加入過量防腐劑,結果政府不但沒有正視這樣的問題,反而在教材裡教導小朋友們認識這些食品添加劑,接受並且尊重我們所吃的食品裡面有塑化劑,甚至鼓勵大家喝這些不健康的飲料。
又或者,現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詐騙集團的犯罪事件,結果我們不但不教小朋友不要存貪念,要謹慎小心的觀念,反倒是教他們認識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 認同這些行為,並且鼓勵他們去嘗試犯罪...
非異性戀的性別傾向這件事本身不犯法,而道德倫理的失喪顯然你們也看不見,所以我不跟你們討論倫理道德。但是,親愛的非異性戀者,你們要多數人尊重少數人,我們也尊重並且因著主耶穌的愛 體恤身為人本來就會有的軟弱,但是將少數人的觀念強迫多數人都要接受要認同,甚至要去體驗性解放的生活,於情於理都有違民主的原則~ 再者,強迫大多數的人來認同少數人的鴨霸行為,顯明了少數人自己不認同自己的心態,像一個受傷自卑的孩子,強迫別人肯定他的道理一樣。
我有很多同志的朋友,我並不是恐同者,但是如果要強迫大多數人接受這樣的教育,那麼試問,這樣的做法跟中古時期教會大量屠殺異教徒有何不同? 差別僅止於文明跟野蠻的表相罷了~ 中古世紀的教會屠殺異教徒,而現今台灣的非異性戀族群用教育來霸凌大部分的異性戀小朋友~
2011年8月17日上午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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