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對7月21日第二位訪客的回應


以下是721日第二位訪客的批評指教,一樣回應在底下。

匿名 提到...
按該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誠如板大所言,為何不納入不贊同,乃係因為所謂不贊同之意見即帶有性別歧視之意味,該母法之立法目的闡釋甚明,何以能如此扭曲,實在引人非議,此外,該細則並未逾越母法之立法目的,因為不能單就法條文意予以論理,應就其整體立法所欲規範和保護之意旨為之,倘斷章取義而逐字審酌,豈毋庸區分法規與授權命令之理,既母法所示甚明,板大莫在斷章取義,以混淆視聽!
2011721日上午10:37

謝謝匿名訪客的賜教,此事涉及兩個概念:實質平等、歧視。就當作煮茶談話,慢慢說。平等的前提是相同條件,就像大學指考,台大電機的入門分數不能對甲是400分卻對乙是300。六年級以上的人多少都聽過實質平等,至少我讀大學上「國父思想」也提過。它強調「實質」,所以不滿足於「形式」平等。後者的邏輯是「同樣條件/同樣對待」,但實質平等的邏輯是「同樣條件/調整對待」。例如一般學生參加大學指考,台大電機的入學分數(同樣條件)對任何人都一樣(同樣對待)。不過政府歷來常設定某些特殊背景或身分的人,讓他們得到加分待遇(調整對待),其中就有人可以跳上台大電機(台大電機的入門分數不變)。當然,加分制度到底是實質平等還是假平等,另有爭議。歧視一詞的用法,在概念上是把行為對象作差別對待,並且差別對待的背後有某個判準,認定合乎判準者有保障(認同)、不合乎者不保障(排斥)。其次,歧視除了有前面的構成,還有一個重要的特色,就是它秉持的判準被認為不合理、不合法。因為這個判準被若認為合理,那就是合理的差別待遇,是可接受的,是公平的。
舉兩個例子,像目前在台的大陸配偶要拿到身分證,法令上他的等待期間比其他國家地區的外籍配偶還長,這就是差別待遇。但到底是不是歧視,還得看差別待遇的判準到底合不合理?認為合理的人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由,覺得陸配裡面可能有匪諜,所以雖有差別待遇但不是歧視。認為是不合理(歧視)的人,可能認為這違反人道。兩種看法在台灣都有人支持。
另舉一例,某個國內雇主雇用了一批印尼外勞,給他們的飲食中放有豬肉,這些印尼外勞都是回教徒。雇主的行為造成印尼外勞精神上的痛苦,媒體報導後,社會輿論交相指責雇主,認為雇主歧視印尼外勞,不尊重他們的信仰;能接受葷食的台灣人普遍可以接受豬肉,但也尊重回教信仰(不吃豬肉),縱使是外國人。雇主也許認為有得吃就好,入境就得隨俗,這樣的判準不被眾人接受,也就成了歧視(視印尼外勞如奴僕)。也許一般台灣人覺得吃不吃豬肉無所謂,但對於回教徒來說卻是個嚴肅的課題,侵犯了神聖的領域,那神聖領域是其人格的重要核心。
匿名訪客認為不贊成的意見有歧視,所以應該排除掉,無法任其存在。其實真愛聯盟提出另一套課綱教材並沒有排除同志的意思(爭取新的課綱教材能並存,並且一定放入尊重差異的教導)。真愛聯盟的初衷是強調中小學生的身心還在成長,是否能做出清楚的判斷?(否則為何法律上還要為他們設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另外,也要強調社會當中也有相當大的一批人最關切異性間的愛戀關係,因為這部份已經受到很大的破壞。所以教育部的課綱教材會造成社會另一大批人的痛苦,甚至是信仰上的痛苦,嚴重程度不下於給回教徒吃豬肉。因此真愛聯盟的出發點是不贊同教育部課綱教材的價值壟斷,但是沒有意思要對同志作差別對待。差別對待都談不上,說「歧視」同志應該是扣帽子了。
這裡面必須岔出一個補充,要知道我國的教育行政是一條鞭的中央集權,它的官僚系統仿自二戰前的德國日本,有軍國主義的色彩,意識型態只能單一,民主精神薄弱,所以教育部嘴巴講多元,其實骨子裡是他所定義的多元,有多元的樣貌卻排除異己。每次遇到爭議議題,都請學者專家開個委員會決定,表面上是委員會經過民主程序得到結論,其實學者專家名單早就內定了,他們心裡真正在乎的是上面掌權者的臉色。從過去很多民間人士作體制外實驗教學、以迄真愛聯盟提出另套課綱教材,掌權者以及教育行政單位從來沒給過好臉色看,因為這威脅了教育行政的權威,我很感動的是他們在重重限制當中,讓社會眾人有不同的選擇可能,他們反而啟發了民主平等的精神。我也在此提醒,若有一天上面掌權者的臉色變了,教育部對課綱教材的態度也會跟翻書一樣。
另外從性別教育平等法本身來看,看倌可以去查查它的立法理由書,對照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有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作的實施細則不但超出「彼此尊重」的範圍,光是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就足以了解教育部還想「灌輸」同志教育,從教育部的課綱教材也印證這一點。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是從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而來,後者的立法說明(930604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二十次會議)如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本文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立法院針對這條文的立法說明如下
一、第一項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多方發揮潛能與興趣,不應以性別做為區隔,避免因循過去國中男生習工藝,女生學家政及高中職及大學男生學軍訓,女生學護理之例子。除課程之設置外,課程內涵是否具有平等之性別意識,亦須加以檢視。另外各項校園及學生社團等活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後,國民中小學除了必須將性別平等教育適切融入各學習領域之外,並應善用百分之二十之空白課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每學期實施至少四個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三、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課程設計,於第三項明定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培養學生具性別平等意識。
四、第四項明定大學在通識課程、教育學程以及各系所一般課程內應廣開性別研究(含婦女研究、性別平等教育、同志研究等)相關課程,提供學生修習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學校應發展無性別偏見之測驗工具及評量方式,以取代傳統之紙筆測驗及評量方式。如根據女性主義教學法,以口語、討論或文字敘述等方式,鼓勵學生多方表達,建立自我主體,並尊重他人之差異性
而教育部訂定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是這樣規定: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按:「本法」指性別教育平等法)
我們前後對照,可以發現立法院沒有意思要推行同志教育,她要的是性別平等教育。用前述雇主給印尼外勞吃豬肉為例,只要確定他們是回教徒,而且回教戒律當中確實不可吃豬肉,我們就尊重,規定雇主不可在食物中放入豬肉。但不需要對一般人再進一步施以穆斯林教育;讓一般人都清楚回教教義、回教戒律、回教習俗。如果又搞出穆斯林教育,對於其他宗教以及一般沒有特別信仰的人而言,豈不又造成另種不公平(歧視)。
看倌如果仔細看立法說明的第四點,即使到了大學的通識課程,是開性別研究(含婦女研究、性別平等教育、同志研究等)相關課程,其中包括大學生了解同志的課程,但也沒有同志教育。那為什麼在中小學就要上同志教育。我為什麼在此字句斟酌,因為中小學的「教育」有統一的課綱(舉國一致),既有課綱就代表教學內涵有一定的方向,並且教師不能任意改變方向。看倌比較一下立法說明中的大學性別研究課程,性別平等的課程是寫「教育」,而婦女與同志是寫「研究」。為什麼?這代表立法者覺得性別平等已經是公認的普遍價值,有一定方向。可是婦女與同志的部分則尚有學理爭議,裡面部分議題也尚未成熟。既然大學仍停留在同志研究,都沒有講同志教育,那中小學教導同志教育的道理何在?很清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已經偏離原來母法的意旨!
回到最前面的實質平等、歧視的問題,最重要是尊重他人的感受,並且在環境、制度、行為、態度給予應有權益(調整對待使學習權得到滿足),讓每一個學子都能在學校得到應有學習和訓練,乃至符合畢業要件(每個人有相同畢業條件)。比方說有的男生就是不喜歡當眾換衣服,他有陰柔的一面,習慣在廁所浴室更衣。那學校在制度上、教導上,要讓師生體驗不可在這事作文章,乃至戲弄嘲虐別人。使這位同學得以安心讀書上課,滿足學習權,終而達成所有的畢業要件。所以,性別平等教育最需要搭配品格教育;學習尊重生命,尤其是別人的精神、意識和身體。
先寫到此,也願上帝祝福這位匿名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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