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修改民法稱謂的問題

2016/11/1
民法是國家整個法律系統的基礎大法,地位僅次於憲法。原因在於它深深影響每個人的生活,私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都取決於它。
現在聽說有立院的團體聯署要修改民法,理由是讓不同的性別組合都可以取得民法的兩種身分關係:配偶關係和親子關係。
http://lci.ly.gov.tw/…/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35.pdf
表面上動了很多條文,但主要的是把兩個名詞換掉:夫妻和父母。
如果單從這點看,似乎也沒什麼,這只是立法技術的關係,要讓不同的組合也能進入配偶和親子關係中,因此找出概括名詞,以中性立場展現規範。
不過,這會出現第一個效應:夫妻和父母從民法退出,未來也會從其他法律退出,這兩個詞彙將不再是法定名詞。
可能有人覺得不是法定名詞又怎樣?前面講過,民法是決定私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典,所以用詞的變換就決定了思想、利益、以及社會習慣要往哪裡調整。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是經營配偶關係和親子關係的權利不再僅僅是夫妻和父母,不同的組合都可以來經營。因此夫妻和父母只是眾多組合的一種,也不再是社會生活的唯一典範,並且典範的觀念也在法律當中結束。
沒有典範又會如何?過去批評現行制度的人,常說夫妻關係是異性戀造成的霸權,因著夫妻關係而來的父母/子女關係亦同。批評者認為夫妻關係是以生殖關係為基礎,把人扣在sex的關係中,繼而產生各種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生產體系。他們繼而說人不應被限制在sex裡面,尤其是女人因著sex的關係而受制於夫權(父權),成了生殖和生產的機器。所以他們提出gender的用意就是配偶關係不以生殖為基礎,也不以生產為基礎。因此以生殖與生產為基礎的夫妻概念就應拋棄,延伸來說,因夫妻而來的父母/子女概念也應拋棄。既然不以生殖為基礎,那麼任何性別都可以自行組合為配偶。
這樣的話,配偶是什麼什麼?簡單講就是偶然因素而住在一起,相互照顧的兩個人(但未必有扶養責任),可以有性關係,但不以生殖和生產為基礎。並且不期待這兩個人有後代,若要也可以。但同性的組合若想要有孩子卻沒辦法自然生殖,怎麼辦?因此人工生殖和收養必然是選項,我們可以預期民法若被修改,後面必跟著大修人工生殖和收養的法律。因此,父母/子女的血緣性親子關係不是典範;親子之間也就不以血緣為常態。
整體來看,立法者在有意無意間大幅改變[]的想像,感覺上有點像小小兵的世界,但恐怕沒那麼美好。第一、批評者把愛看得非常窄,窄到只有互相照顧,他們沒有體察過愛可以延伸、可以深化。如果只有互相照顧,看起來一樣是兩個人的組合,卻非常鬆散,可以好來好去;未來的民法婚姻關係鐵定往好來好去發展。第二、配偶之間的規範若是鬆散,他們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也是鬆散。不管這孩子是自己生的、領養的、人工生殖的,都會跟著好來好去。
在觀念上,生殖和生產不是家的本質,而是愛,這份愛不是偶然因素而住在一起,那還不成熟。成熟的是有期待也有承擔,生殖和生產是因著愛而來的期待與承擔,使人可以成長成熟,這是幾千年來的典範。就像父母為何要花盡代價(不符經濟效益)去帶領子女,這是一種天性,超越了形式的生殖和生產的想像。可以如果立法者真的不要這典範,實際上就要讓家從常態轉為非常態;它越來越像是自我前進的某個旅館。請注意旅館是誰都可以來的地方,我今天和某人住一間、明天和另一人住一間,悉聽尊便。但聰明人都知道,家和旅館有本質上的差異。

立法者的想像竟是無夫無妻、無父無母且子女飄移的社會,這是真正的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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