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馬太福音4 約書亞記23-24
今天約書亞記23-24不斷重複一個主題:除掉外邦神、專心歸向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果和過去的經文比較,會感覺這個主題不斷重複。令人疑惑的是以色列人真的那麼健忘嗎?需要如此諄諄教誨嗎?答案是肯定的、需要的,而且以色列人後來的表現是越來越糟,雖然神仍多次地給予回返機會。對照馬太福音第四章的記載,魔鬼用了三種試探來對付耶穌:慾望的試探、話語的試探、權柄的試探,以色列人當初也遇見這三種試探,不幸失敗了。那麼這三種試探到今天就沒了嗎?剛好相反,是越發嚴重。最近有個人叫方祖涵,他寫了篇專欄,[教導]基督徒如何認識聖經、以及執著於聖經上對同性戀的記載是[本末倒置]。從某個角度看,此人的說法可能對不少基督徒造成難題,不知如何解釋,可看作話語的試探。
默想:從那時候耶穌就傳起道來、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
回應草稿如下:(原來文章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402920.shtml)
某媒體的專欄請來一位方祖涵先生,主題在指教基督徒對性別的應有態度。他一開頭提到某個「荒謬現象」:舊約聖經說豬為可憎,但現代的美式足球是用豬皮做的;美國基督徒也接受豬皮做的美式足球。由此推到利未記的另個戒律:「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的。」…「這些部分,變成了基督徒對同性戀的基本態度。雖然提摩太前書、哥林多前書、羅馬書,都有對同性戀的譴責,利未記的立場是最嚴厲的。不過很顯然聖經並不是很介意女同性戀,對於男男戀的著墨比女女戀多得多。可是一網打盡的結果,是所有同性戀都變成對上帝的猥褻。」其他部分還談到過去摩門教曾說黑人是被詛咒的人種,但現在摩門教已有100萬黑人信徒。以及黑人之前,聖經對女性人權的壓抑,也存在世間存在幾百年。論者引用舊約聖經利未記的生活戒律,認為「因為宗教對人的規範與時俱進,現代的基督徒對利未記的內容多半僅供參考,奉行如一的並不多,連謹遵舊約的猶太教徒都不一定會全盤接受。」結論是:「所有宗教都應該以勸人為善為最終的目的,其他的細微末節,像是龍蝦蜆仔,或是美式足球,深究下去,就變成本末倒置。更有甚者,很多的歧視躲在神與神棍的背後,其實只是懦弱的惡行。」
從論者角度,基督信仰是蠻奇怪的,聖經講的東西在歷史實踐上不斷發生改變。如果一樣用論者的基礎:歷史經驗以及以量取勝的方法,那麼有荒謬現象的基督信仰在世界上竟佔了1/3人口?有人把伊斯蘭教(也被認為憎惡歧視同性戀)與基督宗教都歸屬於亞伯拉罕系的一神信仰。這些全世界超過1/2的人當中,多數是論者所說內心憎惡的集團。難道這麼多的人都是傻瓜?還是都被少數宗教領袖(神棍?)所蠱惑?他們難道都看不出論者談的荒謬現象與時代變化?
論者認為不變的是「神愛世人、世人愛祂。」但論者沒說「愛」的內涵是由誰決定、「人」的內涵是由誰決定,包括「神」的內涵應由誰決定。由論者的宗教觀來看,宗教或經典都是人的東西,是按人的需要而解釋,假如論者的解經觀念是成立的,應該請他開一所新的神學院,現有的神學院則應關門。
華人習慣上總有個奇怪毛病,喜歡把陌生領域當做戲謔對象,卻渾然不覺自己早就被某些世俗價值支配。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戲謔的也不限於基督宗教。華人過去的歷史中,各宗教也常常被戲謔;任意擷取經文的話語,然後胡亂張冠李戴。否則就是搬弄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例如戲稱上帝能不能製造一個自己拿不起來的石頭?論者一直指導基督徒要懂得歷史,從歷史看到昨非今是的歷史事實。因此從論者的邏輯看,聖經是按不同時代環境而解釋的東西,某些「細微末節」的經文也會因時代變遷而失去規範力。對論者來說,膚色(種族)、男女、性別認同都是人的某種特徵,不能因性別認同有異而憎恨之,也不能因愛戀對象有別而憎恨之。
對每個宗教來說,都有其生命認知的幅度或層次;要如何才能進入超越界的生命層次,都有其現世生活中的要求和態度。種族、男女、性別到底在一個宗教中是如何看待?是如何擺放在人的內涵中?如何架構出天與人的關係?這些都不是看歷史現實或量多量少為標準,因為這些標準都會變化,屬於「拾取」性的解釋。至於這些變化是否帶有某種意義或規律?有人把黑人或女性的權利演變看做一種歷史規律,或看作某種主體的權利解放史。這些主體尋求自我權利的解放是有其特的思想基礎,至少要提出自己應該是與現行體制中的存在不同,應是另種異於現行體制想像的存在。其次,是說明新的理想狀態是什麼,人的存有標準應該是什麼。延伸來看,論者的基礎是現實中的血肉之人乃一切的核心(但古代傳下來的宗教並不是這樣認為),凡是對這血肉之軀帶來妨礙的就是解放對象。因此切入人權的公共議題時,除非能找出重大的利害問題,否則不能以愛戀對象的差異來決定一個人能否取得民事結合的權利。但論者的極致也就到此,常常天真地以為權利拿到就事情結束了、好像天堂就來了。但宗教不只談這樣的層次,宗教談的不只民主人權,更會談整體的人應是什麼樣子、人在整體宇宙中是站在什麼位置?人難道只是有主體意識以及血肉之軀的存有而已?人真正的艱難在哪裡?曾有一位宗教領袖說:「『宗』,指一種非常識的特殊經驗;由于這種經驗是非一般的,所以有的稱之為神秘經驗。『教』,是把自己所有的特殊經驗,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使他人瞭解、信受、奉行。」並且「真正要傳遞的是體驗(宗),而言說(教)乃是媒介。在這個「轉換傳遞」的過程中,人們經常看到的,通常總是言說(教),包括經典、註釋、語錄、傳記,乃至器物、圖像,…在言說的背後,真正要傳遞的是體驗(宗)。」因此論者關切的人權問題進而指導基督徒的說法,其實都落在[教]的層面,而且淪於文字搬弄,對於宗教來說只是解決人存在問題的一個環節,但無法企及全盤的層面。因此,以歷史現實或以量取勝的方式談人權問題,頂多只是解決人當前的需求,這個需求能不能迴向於生命的解決,恐怕還有很長遠的路。並且現實中的人往往為了解決現實需求,做出很多人為的技術和方法,結果與生命的解決越拉越遠,這樣的歷史事實也多不勝舉!墮胎技術的發達就是一例,它在現代的最大需求是想滿足自我身體自主權或解放身體的權利,可悲的是實踐結果和樂觀想像完全不同。因此說某個宗教的意見是躲在神與神棍背後的歧視,這樣的看法既不公道也昧於事理,更把個人需求以人權包裝到無限上綱的地步,把不同於自己的意見都給妖魔化。所謂文明社會的人喜歡談人權,尤其是談平等權,喜歡問為什麼他擁有的而我卻沒有,卻不願仔細想想自己的需求是不是夠資格轉成人權?有沒有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實質改變別人的權利狀態?這層面不想清楚,往往淪為鄉愿式的相對主義;只要表面上不影響別人,就是我的權利。人權觀念之所以成為當代法律的重要特徵,原先的基礎是先談人之所以為人的內涵在哪裡?這裡面包含另的重要的想法:人之所以為人的內涵應有不受歷史變遷的成分,類似於「道」,只是後人只知有人權卻忘記基礎在哪裡。依照論者所提的「愛」、「善」來看,這應是不隨歷史變遷的成分,那麼愛是什麼?愛要如何開展?「善」是什麼?「善」要如何開展?這些問題已經不是光靠歷史現實中的血肉之軀可以回答,乃是要上溯到「體驗」的層次,尤其是生命的體驗。所以論者若只注意到美式足球是用豬皮做的、聖經經文沒寫女女戀,用這種態度來教導基督徒,非但觸及不到[宗]的體驗,恐怕連[教]的層次都堪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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