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多元家庭在國際間的爭執


從國際間的狀況,家庭概念確實發生分歧;歐盟為主的國家越來越不談單一定義下的「家」,他們只注意個人權益。至於家的概念,則可以很多元,男女、同志、同居、一人、多人、愛情、友情等等都可能組成家。但其他多數國家仍認為一夫一妻為核心而組成的家是社會最重要的基礎構造。目前台灣政府有意往歐洲國家的模式走(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這當然是憾事。套句耶穌的話,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直接和家有關的國際法文件是多哈宣言,雖然因歐盟不支持而沒有在聯合國通過成為國際條約,我們可以從多哈宣言在聯合國的討論做說明:
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 2003主要承繼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6條第3款的精神,提出五大原則,其中包括:
(1)承諾在充分尊重世界多種文化、宗教、道德和社會價值觀的前提下,確認並加強家庭的支持、教育和養育作用;
(2)我們承認人之為人的固有尊嚴,注意到兒童由於身心不成熟,在出生前後都需要特別保護和照顧。作為母嬰應受到特別照顧和幫助。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3)重申家庭是自然的基本社會單元,應受到社會和國家最廣泛的保 護與幫助
(4)只有將要成為夫婦者完全自由同意才能結婚,婚齡男女可以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應受到承認,丈夫和妻子應為平等夥伴;
(5)我們又強調,對於兒童從嬰兒期到青春期的培養和保護,家庭負有主要的責任。為了全面與和睦地發展他們的人格,兒童應在充滿歡樂、慈愛和諒解的 家庭環境中成長。所有社會機構應尊重和支持父母為了在家庭環境下培養和照顧 兒童所作的努力。父母具有選擇其子女應獲得的教育種類的優先權利和確保其子 女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符合他們本身信仰的自由。
該宣言並提出18個行動呼籲,包括
(12)支持、保持並維護婚姻制度;
(13)為加強婚姻的穩定性而採取有效措施,其中除其他外包括鼓勵夫妻二人在忠誠持久的婚姻關係中結成充分、平等的夥伴關係;
(14)制訂有效政策和做法,譴責婚姻和家庭中的虐待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包括建立公共機構,幫助面臨危機的男子、婦女、兒童和家庭;
因此多哈宣言指出了傳統一夫(男)一妻(女)共組家庭的重要性,也回應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示「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之精神,子女的人格尊嚴和健康、教育等人權是在以夫妻共組家庭並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得有健全發展與保護照顧。因此多哈宣言支持並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鼓勵忠誠和平等的夫妻關係。2004126日聯合國大會討論慶祝國際家庭年十周年的多哈宣言,大會雖未以共識決通過此一宣言,仍有191個會員國中有149國簽署支持(歐盟為主的國家退出支持) 。除了卡達大使Abdulla Eid Al-Sulaiti代表77國表達了該宣言是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外,包括美國、中國在內的國家也都支持。歐洲只有教廷指出一夫一妻組成的家庭不但是最自然的人類傳承所在,更是價值創造的場所,包括子女得到該有的素質培養、社會人口在質與量的更新:「家庭,更具體來說就是一個男人和女人所組成的長久穩定關係似乎是確保祖祖輩輩繁衍下去的最為自然和最為適當的途徑。經濟增長需要通過生育而實現的最低限度的人口成長,這樣來確保老一代人能夠更新。超出此種人口因素之外,我們應該記住,正是在家庭這一重要自然環境之中,個人才能獲得一些素質、知識領域和態度,使他們有一天能夠作出貢獻並成為社會的建設性創造者。不僅僅是把孩子們帶到這個世界上來的問題,而且還要把他們撫養好。這裡人類資本的經濟概念特別重要。作為人類資本形成的主要地點,家庭對發展來說的確不可或缺。因此必須提供一切必要的工具,確保公正承認家庭不僅僅是消費中心,而且是真正創造價值的場所這一事實。今天這一事實未能得到充分理解。」。
美國大使Wade Horn從自然法角度理解家庭並站在支持的立場,很值得參考:
「為了給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政府首先必須確認,家庭是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美國獨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換句話說,這些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必須承認和肯定這些權利,並尊重家庭作為自然法的一個固有實體。因此,國家的首要義務是尊重、捍衛和保護家庭這個單位。正如布希總統所說的那樣,政府必須尊重家庭。」美國立場最特別的地方是把「家」視做比國家更基礎的構造;是先於國家就存在的,而且是不證自明的法律原理。
未簽署支持的國家中,荷蘭大使Dirk Jan Van Den Berg代表歐盟以及部分東南歐國家表達意見:「『我們需要確保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兒童充分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在這方面,歐盟願指出消除歧視婦女委員會 21 總體建議的持續相關性,它涉及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平等問題。家庭成員的主要權利之一是方便獲得保健和社會服務以及獲得準確全面的資訊。當他們不得不處理與照顧未成年家庭成員的問題時就更為重要。有針對性的保健和家庭護理服務對於必須照料殘疾成員的家庭至關重要。同樣重要的是兒童照理和家庭看護服務、在處理分居或離婚問題時提供輔導和調解服務等。穩定的家庭應該以平等、公正和每個家庭成員都實現個人願望的原則為基礎。因此,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1 (a)(c)款的規定,每個夥伴都必須有權選擇最適合其能力、資歷或願望的職業或工作。」」其主要的看法是家庭的型態已經過去不同(如單人家庭大量出現),因此應著重在個人平等權(含不受歧視)、和公平保護的角度,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平等保護權利。他最後提到:「這場辯論的重點不應該是意識形態,而應該是如何執行商定的承諾及其對家庭和家庭成員個人的影響。國家和國際政策還應處理所有家庭成員個人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和權利。」延伸來說,就是不願意將一夫一妻型態的傳統家庭視為優先的保護對象,只著重個人權利的保護。

我的看法:第一、歐盟國家沒有直接反對多哈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乃是不願從傳統方式界定什麼是家,乃從個人或家庭成員本身的角度考慮其人權保障;家的界定被歐盟認為是意識型態之爭,因此其立場趨向中立。第二、支持多哈宣言的國家在國際上仍是大多數,這和某些意見以為多元家庭是國際潮流的認知有相當差距。第三、歐盟的主張是把當前社會的樣式當做合理的事實,國家是跟隨社會的腳步去決定法制的更張,但社會的腳步是按個人的作法而走。因此表面上看仍有國家價值,但實際上已經看不到價值,國家的價值只是保障個人主張的權利,但權利本身則減少過問。尤其是個人平等權擴張的部分,國家只是消極地減少「歧視」,但沒有積極帶領優先價值。第四、歐盟、加、紐澳等國天真地以為顧及個人權利就是人權保障,但所謂「人」到底是什麼?卻拿不出ok的解答。若不先把「人」講清楚,那人權也就不清楚了。聖經當中已經把「人」說清楚了,人是受造,所以人是有限的;人的權利是相對而非絕對。其次,人之所以和萬物有別且更高,是因為人有「人格」,這個地位是來自上帝給予(人按神的形象而造)。上帝是關係當中的存在(父子靈三位一體),所以人的存在也是關係當中。單只看個人為中心,人的存在就發生問題;人就碎裂。講個可能的笑話,按照歐洲的走法,我們一定可以預見歐洲會讓人與動物的婚姻合法化。原因是愛一個人太麻煩了,愛動物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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