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六月最後一天想到人格尊嚴

昨天終於把產學研究案送去結案了

當然也交代一個業績給學校

不過這個案子有點特別

一、是自己多年沈睡後第一次上工

二、是因多元性別的挑戰才想試試

發想緣起是多元性別論影響了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該條表示中小學性別課程應有情感教育、性教育和同志教育。我覺得很奇怪,這個條文的母法(性別教育平等法)真有如此授權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參考第一條的立法理由才知道「人格尊嚴」是關鍵,因為這個詞彙是來自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此到底憲法價值體系中,應如何看待人格尊嚴,是亟待處理的課題。實踐上,例如人的自主自決地位,個人對於自己性傾向的決定、社會的性規範、學校的性教育等,都會涉及人的自主自決是如何而可能?翻察這個東西才知道是抄自德國,國內的大法官會議多次提及,研究人權的學者也喜歡談這個概念(大部分說是人性尊嚴),把結論貼給看倌參考,有些硬,請包涵:

從以上各章論述可以得出我國理論與實務上都承認憲法應有人格尊嚴的概念,以統攝各種基本人權。但是人格尊嚴的性質如何?人格為何有尊嚴?仍無法得到一致的看法,至多只能套用德國的先例而舉出「客體原則」(人不能是被支配的工具而喪失人的基本地位)。肯定人格尊嚴的一方,對於性質的看法,大體有認為是出自反省納粹德國的教訓、有從基督教信仰、有從康德的道德哲學、有從社會利益調和的民主看法,甚至有人認為就是這樣實證規定而已。至於否認的一方,如後現代主義,直指活生生的人才是應該保障的對象,抽象的人格尊嚴往往遭到政客法官的玩弄。不論如何,還是從憲法本身的基本精神探討會是可能出路。

後現代主義注重活生生的人,其人觀會把人的「位格」拿掉(因為那是大敘事底下的壓制形式),除了導致人限於零碎、情緒、孤立的狀態,在法學上也無法接受;以多馬斯(Thomas Aquinas)的看法,活生生的人只是質料,還要「形式」才能讓人成為個體(人的位格);轉到法律上,活生生的人要有人格(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基礎)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伸言之,形式就是人的位格,它是超越經驗的。因此,仍然有必要肯定人格尊嚴,否則我們無法談活生生的人要有如何的人權保障。

回到肯定人格尊嚴的角度,讓我們先從憲法本身的精神立論。我國確實是無國教的國家,但憲法精神竟有「超驗的」的思想背景,正如憲法前言的最末二句「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它的英文翻譯是「do hereby adopt this Constitution to be promulgated throughout the land for faithful and perpetual observance by one and all.」其中的「do」字足堪玩味。另外美國憲法前言最後一句說「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中也用到「do」。德國憲法前言說:「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願以聯合歐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貢獻世界和平,茲本制憲權力制定此基本法。」,該國憲法直接講到「上帝」。從法學方法的角度,法律的每一部分都構成其規範的一部分,我們不能任意將前言當作一般的感性談話而去除其規範上的意義,不論是「永矢咸遵」或「認識到上帝」。若我們回到聖經的記載,上帝對自己的介紹「我是那」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既不用過去式也不用未來式,而是以現在式彰顯當下即是永恆。對照聖經創世紀(第一個書卷)第一章的第一句話:「起初,神創造天地。」代表了一個重要的永恆性:自有的(aseity)存在者,連時間空間都為祂所造,其地位是永恆的、無限的也是尊貴的(相對於受造者的有限性與時空受限)。創世紀第一章也提到人是按著神的樣式所造,亦即原本受造的人分享了神所給的地位與尊貴,使人有別於萬物;地位與尊貴指向了人格尊嚴。因此憲法提到的永恆性絕非口頭發誓般的權宜性,乃有超越的意向。那麼人格尊嚴代表了人不只是有意識和身體而已,更是在冥冥主宰之內有別於萬物的地位之尊。延伸來說,憲法對於人的概念也必與永恆的價值連接。所謂的永恆包含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的最高價值,這就將中華民國憲法說faithful and perpetual的忠誠與長期的精神提昇到「永恆」的價值,美國憲法和德國憲法亦同。

因此人格尊嚴在憲法的解釋不應按實證主義的方式處理,否則人格尊嚴只是一張法律的空頭支票,真會遭到政客法官的玩弄,也難脫後現代主義的攻擊,被說是宰制壓迫的來源。若說是反省納粹暴政的產物,也不過是消極的主張,無法積極為基本人權帶來發展的基礎。但因此有必要重新體認人是具備超越性(transcendent),並且這份超越性不同於康德的道德理性主體,因為在康德理論中,超越的上帝、不滅的靈魂只是人(道德理性主體)自由意志的靜態參考體,以便說明自由意志為何會趨於圓滿的善。但康德的論述仍是從人的理性角度,且是偶然性並很容易被任意置換,例如後來的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上帝)是在歷史的辯證變化中才認識並完善了自己,它的最高展現是在於日耳曼的民族國家,個人是在此中才有了自由(國家法律下的自由)以及人格。後來的馬克思和希特勒更加偏移出去,前者把唯物論看做歷史辯證演變的動力原因,從社會生產關係來看,人要掌握生產工具才有完善的可能(人的存在不再需要超越的部分);所以人成了社會建構下的存在者;是社會的結構決定了人的樣式(多元性別論的基礎在此)。希特勒的國家社會主義把國家民族當做神來崇拜,個人就被迫融化於國格之中而喪失自我,某種程度也實現了黑格爾的主張,其嚴重後果也是眾所公認。這樣的脈絡走下來,憲法強調的永恆性都無法從這幾種路徑連結成人格尊嚴的基礎。

因此,基督宗教就帶來超越性的啟發;「人類是永恆地為不完美的,他是永恆地(甚至於身故之後)厠身於一自我完成之過程中」,且「人這主體位格必須向你、向我們開放與分享,方能實現自身的路徑。」;人不是自私絕對主體,人的尊嚴可以上溯超越的領域(神),內中包含愛與謙卑的開放心態。這對於中國文化來講也能貫通,因為我們的文化本就是「敬天愛人」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

1. 人格尊嚴的法律面向不同於其他人權,是人權的上位概念。

2. 人格尊嚴不是民主程序所決定、也不是純粹立法者的命令,更不是社會成員彼此利益妥協的產物。

3. 人有超越的部分,要有永恆的向度。否則縱有人格也不會有尊嚴。

4. 人格尊嚴不單是追求個人不受侵害之地位,更要積極走向永恆圓滿的盼望。

以下願借用吉爾松的話做結尾:

人的偉大在於人是按上帝形象而受造的。人有自由,可以主宰自然,取其所需。人有理智,可以明白事理,裁官萬物。但人雖擁有這一切,仍然明白人之偉大並不出於自己。一旦明白這點,便足以認識自己;人若強調自己的尊嚴而不顧及比自己偉大的存在,將絆倒在虛榮的石頭上。

--Etienne Gilson, 1884-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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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man Kuo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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