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感謝主 第二次上課構想


上週我發訊息給幾位朋友,若知道有老舊不用的聖經,可否給我。誰知Charlotte Hu昨天寄來一個特殊好消息,他們教會的財務長老知道這件事,決定送十本全新的聖經!
感謝主!也謝謝Charlotte的熱心,看來這條路是要堅定走下去!

第二次的上課構想羅列如下:
法制基本概念2
從權利到主權 From right to sovereignty

一、主體與客體
主體:可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地位者
客體:主體支配的對象;權利義務的標的
主體的種類:只有一種-----人(權利義務主體)
客體的種類:財產或萬物(權利義務客體)
請問:主體可不可能變為客體?可能!死亡、為奴、、、
簡單講:沒有主體資格,就沒有相關的權利。有的話,只是獲得恩惠,不能強求。
主體的特色
1.有獨立的地位
2.有自我的意志
3.有自由的權利
所以人和萬物之間在原始設定就不一樣
例如民法
§16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17 自由不得拋棄。
請問:拋棄的話,會如何?成了奴才!
近代以來的民法三大觀念(理論上是這樣)
1.當事人契約自由
(契約當事人平等地位,國家尊重私人約定)
2.私有財產權自主
(國家保障私有財產權,可以排除任何障礙)
3.過失舉證責任
認定對方締約或執行契約有過失時,自已提出訴訟要負舉證責任。
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實際上卻常變樣)
有不少權利義務關係,看起來當事人之間是以平等的地位簽約,但實際上不是這樣;像債務人到後來被債權人逼得生活緊縮:
債務人:被治者(僕人)
債權人:主權者(主人)
主權
[主權]不只是國家層次,也可以更廣義看:
主權地位:權利的前提,也決定權利的內容
主權權力:支配、命令、管理別人權利義務
所以主權者在權利主體之上
古代:國王掌有主權,人民被他宰制
現代:人民全體掌有主權,自己管理自己
人民之間也有支配別人的機會
主權者就是最高的意志所在
最高的地位所在
最高的權力所在
主權者決定了法制體系
所以人在體制之中必受挾制
這時我們得回溯最原始的設定
聖經有沒有講到主權的情況?當然有
聖經舊約[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第4-22
而且很值得參考
因為這裡面不只是談以色列人要求有國王,更代表他們想要從宗族分治的型態走向國家體制,但是神卻透過撒母耳告訴他們體制的真相是什麼,雖然說得算很含蓄。人本來在神的設計是個主體,此時每個主體就得交出自己的權利,成為被支配的對象,被予取予求;自由和獨立的地位當然就不完全了。
撒母耳記上 第8
8:5 對他說、你年紀老邁了、你兒子不行你的道.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
8:6 撒母耳不喜悅他們說、立一個王治理我們.他就禱告耶和華。
8:7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百姓向你說的一切話、你只管依從、因為他們不是厭棄你、乃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
8:8 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現在他們向你所行的、是照他們素來所行的。
8:9 故此你要依從他們的話、只是當警戒他們、告訴他們將來那王怎樣管轄他們。
8:10 撒母耳將耶和華的話、都傳給求他立王的百姓、說、
8:11 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
8:12 又派他們作千夫長、五十夫長、為他耕種田地、收割莊稼.打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
8:13 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製造香膏、作飯烤餅。
8:14 也必取你們最好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
8:15 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
8:16 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婢女、健壯的少年人、和你們的驢、供他的差役。
8:17 你們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
8:18 那時你們必因所選的王哀求耶和華、耶和華卻不應允你們。
8:19 百姓竟不肯聽撒母耳的話、說、不然、我們定要一個王治理我們、
8:20 使我們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我們、統領我們、為我們爭戰。
8:21 撒母耳聽見百姓這一切話、就將這話陳明在耶和華面前。
8:22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你只管依從他們的話、為他們立王.撒母耳對以色列人說、你們各歸各城去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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