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聖經與法律第一次上課構思


法律關係的基本元素:權利

請問林書豪明年能不能直接跳槽別隊?
根據NBA的規則
林和尼克的契約是規定林屬於半自由球員:明年約滿林可以成為自由球員,但尼克有優先議約權,談不成才能由別隊與林談。
所以我們會發現:
權利不只是談自己,也會涉及別人/義務。
權利是法律許可的或授權當事人協議出來
與權利相對的:義務
權利: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義務人)
義務:被權利人要求,而且必須接受
下一個概念:責任
舉例:
林書豪和尼克隊之間的關係/僱用契約
尼克隊(僱用人) 林書豪(受僱人)
尼克隊可以要求林書豪做什麼?
要求提供後衛的服務(權利)/林書豪的義務
林書豪可以要求尼克隊做什麼?
要求給付薪水(權利)/尼克隊的義務
如果林書豪無故不爽不願出賽?
違反契約義務(違約)
罰金、被其他球隊抵制、、、/責任
如果尼克隊無故不願給付薪水?
違反契約義務(違約)
罰金、不能主張優先議約權、、、/責任
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某個權利
要看有沒有資格!
「資格」要搭配法定條件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
林書豪請求給付薪水(行使權利)
資格:指定林書豪這個人
條件:林書豪確實為尼克隊打球/衛控
舉例:招租廣告 以下敘述就包含了資格與條件
雅緻套房招租
很方便:台大校門對面巷子
重新裝修、水電網路齊全
租金(不含水電網路)每月5000
限台大女同學
意電 陳太太 0956333337
法律重視:資格和條件
具備資格與條件才能談權利
交換生為例(申請的權利/專談申請而已)
資格:本校在學之學生(含專科部四、五年級學生、大學部、研究所;不含進修部)
條件:修業一學年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且通過各科、系、所訂定之主副修語言能力或其他能力畢業門檻
權利:申請至與本校簽訂國內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大學,進行一學期或一學年之交換學習。
後續還要怎樣還要取得交換的權利!
資格:具備申請權利的同學
條件:
1.備齊甄試資料
2.通過學校審查(還要跟其他同學比)
3.護照、簽證
4.錢(財力證明/最少20萬)
法律關係一定談資格,並對應不同的條件。資格本身也常常另加限制,但是法律的原始設計很單純。
最基本的資格:法律稱[權利主體]
我國法律承認的權利主體:只有[]
但實際因競爭、利益、安全、、、而限制資格,試想:
為何租屋對象限於[台大女學生]
為何五專部交換生限於[~五年級學生]
為何女生考軍校限於[未摘除兩側卵巢者]
不同考慮就有不同的資格限制(現代人很辛苦!)

聖經要帶來什麼?(生死的智慧與盼望
聖經(基督信仰)的特點:
資格單純/只要是人就可以
馬太福音1128-30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裏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裏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條件單純/願意相信耶穌
約翰福音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耶穌)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後人也應用這個「單純」概念,檢視法律或契約有沒有限制太過,導致資格或條件的不公。不過,也常常誤用而導致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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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活節來了,昨天學校教職員團契有一場應景的活動,並且邀請一位老師講他信主的歷程。 他特別提到復活是身體復活,重新有個完全不同的身體。 我坐在底下,一方面恭喜這位老師從高中之後,年紀輕輕就有興趣接觸信仰。另一方面也感到一點疑惑;復活到底是什麼? 我們的身體在自己離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