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賽德克.巴萊後面種種

暑假期間談了很多性別教育平等的議題,當然也挨一群人罵(無所謂)。自己在工作上可能蘇醒過來,不再沈睡。主要的動力來自一件事:看到不少基督徒覺得應該按著聖經的真理向世人說明,但總是覺得很難。確實,體會是一回事,說理又是一回事。
法律的說理方面雖然要談規範,不過規範的背後還是要探索思想脈絡,其中的一個關鍵是我們如何看待「人」?或說「人」到底是怎樣的存在者?決定了人是如何的存在,接下來再談要怎樣的條件才能起碼地讓人可以像個人該有的樣式;也就是人格尊嚴的問題。因此最近沈澱下來,決定要回頭好好談「人」。
最近看過賽德克.巴萊,與前面「人」的省察剛好有關,連見證文也寫進去。
這兩天和同事討論,鶩然發現很多人談論性別問題時,喜歡講到「自主權」。而國內一些公法專家談人格尊嚴的時候也是講人的「自主權」,並且把這個概念的源頭拉到德國哲學家康德,這才發現大家喜歡拿康德的東西,可是卻只把康德的結論拿來用,卻沒有注意康德整個思想的脈絡是按著基督信仰而來。也就是說當初康德「自主權」的概念不是單從人本身來看,乃是從聖經對人的構造而來;我們是有靈的活人。現在連很多專家(法學權威)都把自主權單獨地抽出,並用到我們的社會,其實這是很危險的。因為不加以檢討的話,最後會變成身體在主導人的方向,包括性別問題的方向。說更白一點,由生理需求決定我們是怎樣的人。
所以我們以後可以做個觀察:不論哪個政治人物這陣子都爭著看賽德克.巴萊,但是他們以後制定的性別政策若還是原來那一套,就代表他們只是把這片子當成作秀的工具,骨子裡根本沒有反省「真正的人」到底是怎樣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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