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值得注意的車禍案例


今天報紙上登載一則車禍新聞,一個大學生開車在屏東與一名魚販的貨車相撞,魚販指稱這位大學生闖紅燈,後來經過法官仔細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帶,發現魚販說謊並且要負80%的責任,所以這位大學生少賠643萬(魚販原來主張要賠716萬)。
不少人會覺得奇怪,從這案例來看,大學生只負20%的責任,魚販的責任比他大多了,但為何大學生還要賠73萬(716-643)?(報導沒寫魚販要賠大學生多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7/8/2pz7h.html
我過去也很納悶,後來了解這是我國法規的對「過失相抵」特點:按照過失比例互賠對方。例如這魚販負擔80%過失,所以他要自己負擔80%的損失,但是另外20%的損失要由大學生賠。相對來說,大學生對於自己的損失只要負擔20%,魚販則要賠他80%的損失。
這表面看起來公平,其實還是有檢討餘地。
例如一輛賓士和一輛馬曲(march)相撞,賓士損失30000(賓士的零件和工資都貴很多)、馬曲損失10000,假設賓士的責任是70%而馬曲是30%。所以賓士車主自己負擔21000而馬曲要賠他9000,相對的馬曲車主自己負擔3000而賓士車主要賠他7000。從比例看沒問題,但是絕對數字來講,賓士的責任比馬曲大,可是賓士車主賠給馬曲7000而馬曲車主賠給賓士9000
所以大家開車還是小心為上,特別要小心那些胡亂飛馳的高價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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