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 星期日

「順服執政掌權者」在現代的可能解釋


研經當中,比較難的倫理問題之一項是討論「順服」,尤其是一般人與政治上掌權者的關係。

可參考羅131-7,撒上84-711-18

以下是個人心得


從這幾段經文的字面來看,保羅的說法是沒有條件的順服,並且道出掌權者都是出於神、是神的差役,百姓得上稅、納糧、懼怕敬畏他;凡抵擋的人都會受到刑罰。這些話對於現代人而言相當難懂,不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乃是歷史發展之下,意識的差距問題。不仔細思量,很容易陷入交戰;嘴巴說順服聖經教導,但是眼前的權柄真是令人生厭,嚥不下被打壓的氣。
如果從撒母耳記的敘述,我們可以回溯到一個基本觀念:為何要有王?經文的解釋是神本來是人的王!乃是人自己不要,反而希望從人群之中找到最高領導者。這個脈絡和亞當夏娃不聽神的命令一樣。所以人間設立權柄本來就是不完滿的制度,不過「王」也是透過神的同意而來。在這基礎之上,才有所謂順服掌權者的理由(他們是透過神的同意而來)。
就因為這層關係,神把管理的主權下授,而人也要在嚐到後果當中被琢磨;因為執政掌權者是任意而行,百姓要在他底下貢獻財產、勞務。這貢獻的目的不見得是為了公共需求(例如保衛國家),更可能是為了執政掌權者自己的需求;他要吃最好的、用最美的、住最佳的,繽妃車馬無不是為了「王」。這樣的狀態,到近代有了更確切的用詞,執政掌權的「王」就是主權(者)sovereign。所以帶有地位至高無上、意志不容質疑、單一而獨立的、排他而獨尊的。所有的法律命令都是由主權而來,法律命令的效力、執行力、確定力以及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主權所保證。所以不服兵役、不繳稅在法律的評價看,叫做違反法律義務的狀態,也就是「違法」,「違法」的後果是由違法者承擔「受罰」的「責任」。
此外,主權者還有個重要特色:是主權者決定法律命令的內涵,所以沒有主權者「違法」的問題;主權者意志是絕對的,是法中之法,權威中的權威。
到了現代,主權之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責任歸屬有了改變;主權者有所不同,權利義務的內涵有改變,責任歸屬也跟著不同。從思想家盧梭提倡的國民全體意志(GENERAL WILL OF CIVICS),為現代民主國家提出「國民主權」的新概念,取代「君王主權」的傳統。主權者是國民全體的概念成為各國憲法的第一法則,又保護個人權利變成國家追求的目標。再按照這國民主權的概念往下走,就是民主的概念,使得執政掌權者只是被主權者託付而已,並且執政掌權者本身的權力架構也做了不少調整;亦即權力分立、權力制衡。這個制度的設計來源於孟德斯鳩和洛克,原意是不信任執政掌權者,擔心可能形成專制獨裁而損及人權,深一層講就是認為人性並不完美,必須削權、監督,人權保障才有可能,眾人的公共利益才可能確保。
另外,伴隨民主的產生,是法治(RULE OF LAW),實質面是保障人權作為法的價值,程序面是任何國家機關要限制人權都要有合法合理的程序(而且人權受到限制的可以提出申訴,把政府當被告)。例如國家必須尊重私人的財產權,所以土地的持有、產權、買賣、擔保等等行為或狀態都有保障,國家政府若要徵收任何人的土地,必須經過評估、公告、以及合法合理的程序。縱使徵收是合法合理,也要給予適當的補償。
講到這裡,我們心中就慢慢產生對執政掌權者的看法,這看法迴異於君王主權時代。也就是說執政掌權者的任何法律命令是可以受公評、檢視及監督的,並且執政掌權者的權力也是從人民手中授權得來的。
因此,當神掌握的歷史之輪走到民主法治時代,我們對於順服權柄也應該有調整。不過,其中的道理是相同的。在人間,順服的最高對象是主權者,它從具體的個人意志變成全體國民的總意志。執政掌權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都是基於對主權者的服從與接受託付,才擁有一部分統治權力,個人對於執政掌權者的命令之所以要遵從,原因也是來自於此。所以,當代的特色是「掌權者權力相對化」,順服的意義應該側重於法律之內權利義務關係的尊重,以及承擔後果責任的氣魄。
舉例來看,假設我和某人打官司,一打就是十年,案件在地方與高等法院之間來來回回,真是痛苦不堪。結果最高法院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對方勝訴確定(我敗訴)。基於對執政掌權者的順服,我也只能接受。但是我對於這司法體制之下的問題,可以按者法律來主張權利:如訴訟中,感覺法官可能不中立而要求某位法官迴避本案。又如可在官司結束後推動司法改革而要求立法院修法;管制高等法院不可任意廢棄地方法院的判決(這是一打十年的重大原)。再如我已經發飆,找一堆人按著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去開記者會、遊行抗議。但是不論如何,法院已經確定的判決已經出來,有它的判決效力、確定力、執行力,任何人都要尊重。(這樣的態度在台灣還有相當的路要走,因為在上執政掌權者往往帶頭破壞這民主法治的精神,變成唯我獨尊,與聖經的教導剛好相反;官司贏了就說天理昭彰,官司輸了就說政治迫害。)

歐美國家之所以制度上軌道,法律之內權利義務關係的尊重,以及承擔後果責任的氣魄應該是最重要的原因。但是我們如果再往裡面的核心探究,那份服從與付託關係雖然是來自於全體國民的總意志,不過這總意志、付託、服從是來自於神!也就是說他們的民主法治體制有信仰在後面撐托,從對神的相信當中開展對於體制的「信任」;因此美國在官員就職時,都還有手摸聖經發誓的慣例。我覺得法官的判決不合理,但是我基於體制願意尊重也信任法官沒有受賄。因此,聖經當中透過順服要帶給我們的信仰果效(在不合理的磨練中得勝),在當代的民主法治裡面一樣可以做到。

4 則留言:

Areopagos 提到...

補充
對我個人而言,台灣政治文化當中,最不可取(不順服體制)就是濫權與賴皮。前者是任意擴張自己的權利範圍,後者是逃避義務以及責任。在前者會因濫權而傷害別人,在後者會出現不負責任的態度,給人很壞的示範。
例如上上週曾出現兩個殺人犯,他們在半年多之前性侵害再殺害一個初次碰面的女性網友。事後在一次警察路邊臨檢時企圖逃逸,警察開槍射傷其中一人。不料受傷的找了某政黨的議員開記者會,要求國賠。
事後發現這二人是殺人通緝犯,那位議員就開始推託什麼都不知道,真是令人遺憾。

建屏 提到...

從生命中體察「順服」
日常生活中無論在職場或家庭許多時候是由「老我」來對事情作判斷行事,是相當喫力且不平安的感覺。
基督徒的生命是上帝住在裡面,聖靈是引導人的上帝,所以我們的生活,我們的思想,我們的行為中間引導我們的那一位。
從這當中我重新學習何為「順服」

Areopagos 提到...

台灣是典型的東方國家,對於主權、權利、義務、責任的關係並不熟悉。從上古以來就是兩種典範在競爭:第一種是以宗族維繫而來的家父長制,強調家族成員各安其位,各盡其職,而家父長是按著自然的循環,順勢而治。這是儒家的路線。另外一條路線是道家,她的路線是完全崇尚自然,反對人為的制度性操控,只有在順應自然的情境中,才有真正的自由。漢朝之後才有佛家,她的義理是出世的。所以對華人來說,主權、權利、義務、責任等等概念是陌生的,縱使我們已經披上民主法治以及國民主權的體制,但是國民心靈之中並沒有真正轉變過來,以致產生很多落差。
例如在科層體制裡,只要抓住某顆章子,就可能憑著它變成一個小山寨王。好一點的狀況是因為我控制這個印章,所以任意擴大自己的審查權力。壞一點的狀況,是把靠山吃山的作法帶進來,因著這個權力而收受賄賂、餽贈、招待等。因此,可以想見華人社會往往是誰也不服誰、彼此低度信任的社會。
所以,對華人來說,講順服,他的文化障礙比歐美更難,必須釐清對治。

Areopagos 提到...

在這樣的文化當中,尋求能人聖君是容易接近的選項;此種人大小事務都可以裁斷,也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因此,各方勢力與個人問題都得到解決。靠者能人聖君,大小山寨都要服從他,凡事也以他的話為準。大陸的毛澤東、鄧小平,台灣的蔣中正、蔣經國,新加坡的李光耀都有類似的情形。
所以,這比較像大小不同的角力場,在權利義務當中的理性討論空間就相形縮小。說到這裡,會不自主感覺,社會是個不容易的修道場,真實考驗每個信徒的內心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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