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多元家庭與一夫一妻家庭的差別

學期末了,照例講到身分法,現在開始一定得設法提新議題:多元家庭。對學生來講,理由非常簡單;他們未來一定碰到相關的新制度。尤其是多元性傾向的婚姻制以及同居伴侶制。
按照政府以及部分立委的意見,前者就是要讓各種不同的性別組合都可以進入婚姻家庭,後者是不論基於愛情或友情,也不分哪種性傾向,凡願意一起過生活、彼此照顧的就可以組成同居伴侶家庭,並且彼此關係可以好來好去(法律程序是容易進來也容易離開)
感到比較棘手的地方是連基督徒同學所屬的宗派似乎沒有特別與年輕學子溝通,分辨力不足,還停留在基督教能不能同意多元性別的戀愛。看起來好像是判斷別人的問題,自己沒這個問題。殊不知這是全部人的問題,因為一旦打開這條路,以後是全部的人得一起承擔。
他們剛開始覺得很怪,這是什麼道理,全班這學期最認真聽的時段之一就是現在。
所有的道理還是回到一個基本觀念:家
其實聖經已經多次表達家的觀念,包括耶穌降生在有父有母的家,亞伯拉罕的家是有父有母,而且家裡女主人只能一位。包括三位一體的上帝觀念,也是與家有關。其中的相同重點是人不適合自己單獨一人成長、過活,人需要在關係裡面成長、過活,也就是至少兩個人的互動關係當中才可能談成熟的獨立人格(person)。用弔詭的話來講,要獨立自主,必須在關係裡才有可能;我們不只是要當個人(human beings),更要當個人格(human person)。家就是塑造human person的所在,不只是human beings層面的餵養而已;否則人還是停留在動物的生物官能層面。
而家的存在本質當中,第一重要者是愛的關係。這份愛與世俗的慾望之愛不同,前者不要求被愛者付出代價,後者則會要求。其次,這份愛的關係人之間是期待長長久久的,不能今天有、明天卻落空。這份愛的關係裡才能開展人很需要的三個東西:滿足感、信任感與安全感。那問題是人是如何產生這愛的信心?很簡單,神說:「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聖父對聖子表達了永恆的親子認同。親子關係的基礎是來自小孩生於自己,小孩是自己身體的延伸,愛護小孩就是愛護自己。亞當對夏娃說:「妳是我骨中骨、肉中肉。」所以丈夫當把妻子看做自己身體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在這一體關係裡才有不用付代價的愛,也類似耶穌獻身自己一般,把自己所有的都獻給對方:夫妻彼此獻身、父母獻身於子女,所有的人最後獻身自己於神。有了這樣的獻身關係,家才會讓成員得到滿足感、信任感和安全感。人經歷這樣的關係才可能談高尚而獨立的人格,不為己的信心、勇氣、視野、責任感、、、、、
這愛的關係以及家庭期待是超越國家、先於國家;國家還沒建立前,人就有了這樣的天性。
好,話題回來,為何多元性別的婚姻家庭或同居伴侶家庭會遇到問題?
以最近的法國抗議活動來說,抗議的主題是法國政府準備通過同性婚姻的民事修法。法國當時為了讓各種身分背景的人在同一基礎上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和養育子女權,要把原來傳統婚姻裡的夫妻和父母詞彙塗抹掉。因為立法技術上有這個習慣,就是只要符合某一法律條件者,通通可以享受那條例帶來的權利,不管申請者是哪種身分。就像我們規定了結婚的法定要件(1.約定書2.兩位證人的簽名3.戶政事務所登記),至於申請者是漢人、原住民、新住民,這都不論。所以法律的詞彙必須儘量中性,讓所有符合條件者都能囊括進來。因此,詞彙上,父的源頭是夫、夫的源頭是男;母的源頭是妻、妻的源頭是女。夫妻或父母的詞彙是男女二元概念的產物,對於多元性別者而言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法國政府想把夫改稱配偶1、妻改稱配偶2。父親改稱家長1、母親改稱家長2。我敢想像,台灣的立委有一天會把父親改稱「貢獻精子的雄性之人」、母親改稱「貢獻卵子的雌性之人」。但是問題來了,家長1或貢獻精子的雄性之人真能取代父親嗎?父親的職能角色只是家長?貢獻精子?這兩個詞彙都無法道盡為父者的本質。為母者亦同。延伸來看,法律把父親變成權利主體代稱或生物功能者,但作為父親最重要的本質(無條件的愛以及生出的關係)都無法在後兩個詞彙找到,法律期待父親在家庭裡塑造孩子人格的角色功能不見了。母親的本質方面亦然。說實在的,為了達到多元的目的,往往把人的層次往下降,人的主體本質越來越薄弱。
實質層面也反映這問題:多元性別伴侶或配偶(尤其是同性戀)在本質上無法生育,但他們因法律規定可以結婚,那結婚後續的權利當然也要享有,尤其是養育子女權利,所以人工生殖或收養成了當然的選項。人工生殖方面,以gay來說,他必須取得一個女性的卵子,不是用買的就是受贈的,其次在試管裡精卵結合,最後找代理孕母協助懷胎並生出。生出後小孩當然是這位gay帶走,可是這個小孩會從小就沒有母親,最遺憾的是這乃有意且經過系統控制來達成。至於那位gay的另一半會不會接納這小孩?都是未定之數。以後能不能讓小孩追尋自己的原生母親?也是問題。收養亦然;很多團體主張一方得單獨收養而無需他方同意。試問這樣的小孩會遇到如何的家?能在這樣的家中塑造成熟獨立的人格?
就民事結合當事人本身來看,一定告誡學生不要選同居伴侶。這制度的理由之一是不用受婚姻制度的束縛,也就是可以好來好去,尤其「好去」最明顯。按照台灣民間團體的主張,只要想離開的人提出單方意思表示(或存證信函),對方收到那一刻開始,雙方的伴侶關係即結束,贍養費則當事人締結伴侶就自由約定。德國則有一些緩衝的規定,但幫助不大。對當事人來說會造成關係不穩定的變數,彼此關係不能維持長久,那滿足感、信任感和安全感就很難培養,小孩亦然。不穩定的關係一換再換,對心理都是傷害,我們的內在容易流於匱乏、懷疑和恐懼,也就是成了不安之人。
講到這裡,就很清楚指出了政府這項政策是全部人的問題,且是人能不能具備「格」的問題。不可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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