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聖經與法律」開課構想2

這兩天寫了一些東西,晚上發現已經快七千字了。覺得應作進一步整理,或許會成為一篇論文。
因此暫時把貼出的文章下架,我想作點補強。
我做個簡單說明原始構想
在人生的幾件大事裡,聖經都指涉其中。包括財產、親屬、工作、政治等領域的規範,這些都在聖經當中提出看法。
聖經可以從人學的角度去思考,探尋人的地位如何界定。而這個工作剛好在聖經有答案,尤其是舊約的創世紀。
從聖經當中可以發現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位格、主權、權利、義務、責任、自由意志,這些概念是建基於上帝為第一因,並且讓人以其自由意志迴向神的愛,以迄圓滿。不論是財產、親屬、工作、政治等等事務,都在這樣的基礎建立應有的法律關係。
人自從因罪而墮落之後,按著自己的自由意志也仿效神的主權並產生國家制度,但產生很多後遺症,因為人是有限的受造物,且有罪性在身,因此法律制度往往出現使人無法圓滿的問題,而必須另找補救之道。
舉例而言,民法設有監護人制度,立法原意是要幫助行為能力有欠缺的人,並透過監護人來保障被監護人的利益。但是我們從王永慶元配的監護權之爭就能發現法律規範仍有欠缺,王永慶元配的利益不是重點,而是她的繼承權變為各房整奪財產的工具。誰能監護王月蘭,誰就掌握巨大的財產分配權。我們如果從聖經的觀點來看,應該可以找到一些針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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