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馬太福音19、歌林多前書11-12
馬太福音
19:3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
19:4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19:5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
19: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19:7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他呢。
19:8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19:10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歌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 神是基督的頭。
11:4 凡男人禱告或是講道若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
11:5 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若不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因為這就如同剃了頭髮一樣。
11:6 女人若不蒙著頭、就該剪了頭髮.女人若以剪髮剃髮為羞愧、就該蒙著頭。
11:7 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 神的形像和榮耀、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
11:8 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
11:9 並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
昨天聊到守望以及關係的觀念,今天的經文更刺激;直接談離婚、談男人與女人的相互地位。
目前的法律趨勢是把男人與女人的關係契約化(contractulization),原本關係當中的誓約(covenant)幾乎淡化。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都一致的把人個別化,認為關係是因人而變,且變化的因素隨時出現,所以保障個人權利才是國家的首要任務。舉個例子,過去結婚的要件是兩個證人和公開儀式。這個做法不斷遭到法學界批評,認為這麼重要的私人關係竟然沒有國家認證、竟然沒有要求書面文字,以後發生糾紛很難舉證、也不好處理。五年前這個被視為雞肋的規定完全改觀,變成[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除了不用辦喜宴,更重要的是國家介入了,沒有國家認證就不生結婚效力。書面文字也來了,以後萬一有糾紛,要舉證也不難。我跟學生俏皮的說,以後這個書面文字會相當有文章;越有錢的人越想在上面做文章。比方說,雙方在書面上約定若男方(很有錢)找了小三,女方可以不追究,但男方必須承諾給5000萬的財產給女方,並開立本票為據;這叫先小人後君子。若從心理設想,意思是我會嫁給你就是因為你有錢,以後你要在外面找小三,我也沒辦法阻止,但你要付出代價,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我。政府的心態和這心理設想其實差不多,都只關心單獨個人的保障。人最大的麻煩就是只有[我],卻沒有與[你]一起[共融]的關係。那結婚的老規定又如何?雖然是簡陋一點,可是卻保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就是把結婚當作一重神聖的關係,所以要有證人,要在眾人面前公開宣示。中國古代的傳統中,新人是要向天、向地、向父母、向彼此敬拜,這和基督教的精神非常符合,也就是把這誓約攤在神在眾人前面,不是開玩笑。據說台灣的新規定適用後,從結婚到離婚的時間已經創了紀錄,大家可以猜猜看。
保羅在今天經文講的話也就有了更清楚的詮釋,原來女人的順服記號是要代價的,男人必須也應該做最大的保護,使女人如同自己的身子一般。在耶穌裡面,我們就看到了最佳的真理:聖子基督當中,人找到了神,神也找到了人;神性為人性而捨、人性也為神性而捨。所以在婚姻關係當中,男人找到女人、女人找到男人;丈夫為妻子而捨、妻子為丈夫而捨。所以保羅才說[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 神的形像和榮耀、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
默想:求主顧念我們,使我們每個人按著禰的計畫進入禰安排好的關係,不再孤單、漂泊,享受圓滿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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