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建議教育部撤除國中升學的獎懲比序

以下是我的投書記錄

(部長信箱確認函Minister's Of MOE MailBox Confirmation e-mail

親愛的OOO先生/小姐:

  您好!感謝您的來函,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為了確認您可以收到我們後續處理情形的回復,同時確定沒有其他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到部長信箱,請您在七日內點選上方的超連結文字,完成確認後,我們會立即將您的信件排入處理流程,優先處理。(如果您未做確認或超過七日內才做確認,我們將無法處理您的來信!)

  如果您並非寫信給本部,很可能是別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信,請勿需理會這封確認信函,直接刪除即可,我們將不會進行後續處理。

  您的來信內容為:蔣部長 您好 個人想就十二年國教的升高中比序項目提出建言,敬請考慮。 比序項目,有一項是在校獎懲紀錄(尤其是懲處紀錄),此種標準恐有違憲違法之虞,雖然各縣市有選擇的權利。 基本上,學生在國中時期發生違規以致被懲處,違規行為要承擔的責任是懲處,包括大過、小過、警告、申誡或其他處罰(如勞動服務)。對於原懲處單位來說,違規者的行為已經依後來的懲處而給予責任承擔,此事即應結案。除非違規者有更嚴重的問題,必須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現在又把懲處記錄拿來做生高中的比序標準,等於是讓這位學生要付出第二次的代價,未來升高中獎懲比序的作法等於使違規生二度受罰,並且因比序的資料評比之故,又將懲處的記錄再度顯示於他人。因此有以下的法律問題:

第一、 懲處比序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即便是嚴重許多的刑事處罰都沒有如此作法,為何升高中比序要如此。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4號針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理由是「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亦即有所列犯罪前科者被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但這個限制規定必須建立在憲法第23條的基礎上,包括「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縱然如此,該號解釋文也在最後指出「但究屬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自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或其他制度之健全,就其他較小限制替代措施之建立,隨時檢討改進;且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因此,連大法官會議都慎重保障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犯的工作權,不願其前科而任意限制工作權。因此,以獎懲記錄作為升高中的比序標準是否已重要到影響社會安全?或整體社會的信賴?抑或真的能帶來所謂的公平?這是需要謹慎思考的。

第二、 懲處比序有侵害學生隱私權之虞:即使是刑事犯,當他承擔了罪責而受刑罰後,雖留下前科記錄但不會再受罰,並且安全單位也不能任意將刑事犯的前科任意散佈或公布。既然要把獎懲記錄作為比序標準之一,該懲處記錄一定要拿出來。即使他人看不出懲處的原因,但看到減分的結果,又因比序的效應,使一般公眾產生品格高下的觀感。伸言之,國中升高中的孩子都是未成年,屬身心發育期,仍在摸索階段,本來就該給予較多之保護。縱有過犯,也會考慮各種條件才決定如何懲處。但把懲處記錄放到升高中比序,反而把孩子的過犯定罪化,認為是罪無可逭的,連升學權益都要連帶影響,對孩子是一種反教育。

第三、 懲處比序與升高中的關連模糊:個人過去升高中是參加高中聯考,主要的評比是學科成就,對於懲處部分則看是否國中畢業即可。即使國中沒畢業,但是也可以用同等學力報考。現在政府希望社區化、能力多元化,並且降低升學壓力。但懲處既與學科成就無關,也與社區化、能力多元化無關,更可能造成學生為了升學不得不屈從各種要求。這樣長大的孩子,不知如何培養獨立思考反省的能力,恐怕更影響能力多元化的理想。

第四、 懲處比序有含混的問題:眾人皆知國中小學的懲處原因多如牛毛,除刑法所稱犯罪行為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謂虞犯行為外,更多的是基於學校行政管理之便而生的懲處,俯拾即是:未帶聯絡簿、家長未在聯絡簿簽名、午睡未趴在桌上、罰寫未寫完、、、、,學生不但受懲處記錄,往往還要附帶勞動服務等等其他處罰。這些基於行政管理之便而生的規則與懲處,其實與學生的品格高下未必有關,它的核心價值只是機械而不帶深思的服從。縱使是少年罪犯,起碼在監獄設有進修學校,希望使其改過向上。但現在監獄之外,竟以國中時期的懲處記錄做升高中比序,反而把這些記錄繼續加刻在孩子的心版,限制其受教權;此種思維如同宋代的黥刑一般,還怕一般人不知道此人有過犯。

第五、 懲處比序容易招致人為困擾:既然此一標準佔有相當比例的分數,並且懲處輕重仍有一定裁量空間,與學科成績給分又不同,必定招致人情壓力、關說動員,不論是獎或懲,都容易出現各種爭議,對於學校教師來說,增加更多無謂負擔。 綜合以上各點,期盼部長能督促貴部再仔細思考,撤除國中懲處記錄的比序標準,使十二年國教更加健全,國家社會幸甚。 學生家長 OOO

  您可以依據您的信件編號:201205070082,至教育部網站查詢目前信件的處理情形,謝謝您的來信!

教育部部長信箱 敬啟


以下是教育部回函

信件編號:201205070082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中教司

傳  真:02-33437784

人:陳靜怡

聯絡電話:02-77367799

發文日期:101-05-11

發文文號:臺中字第1010906685

回覆內容:

O先生,您好

您寄給本部部長的信件,本部已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訂定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包含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本部訂有「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為避免各區(校)所訂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過於繁雜,本部於「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中,本於以學生主體、貫徹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的精神、扶助弱勢、均衡學習、學生多元能力發展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的理念,訂有參考項目供各區參酌。各區依因地制宜原則及精神,就其需要訂定適合項目及處理方式,供區內高中高職據以辦理免試入學。

  為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品德教育,以利五育均衡發展,爰本部訂定日常生活表現為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參考項目。經彙整各區之操作方式,在日常生活表現一項,部分免試就學區如採計學生懲處紀錄為項目,並訂有銷過改過之規範,其目的不在懲罰學生,而是希望引導學生能重視品德。此外,為使各該區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之操作具一致性規範,本部會督導各區訂定相關規範,並邀集各界代表就多元學習表現各細項,研擬參考示例供各區參酌。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係屬各區因地制宜範圍,有關您的意見,本部已另案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參酌。謝謝您的來信,也感謝您對教育事務的關心。您所提供的意見及建議,已留供本部作為規劃整體入學方式的參考。教育事務需要大家的支持和關心,多一分關心就多一分支持,感謝您的來信。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承辦單位:中教司

聯絡人:陳靜怡(02-7736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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