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茶餘閒談-香港

老了
原本沒太注意「香港送中」事件,但不少認識的年輕朋友都注意它,甚至參與相關的抗議活動。那就得談一談
不論怎麼談,一切還是要回到歷史脈絡以及政經社會的思考,否則容易落在眼前某個熱議焦點卻又失焦。
從比較史地來看,歐洲的直布羅陀原本是西班牙的一部分,但英國在1713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中,以取得直布羅陀為條件而支持腓力為西班牙國王,且1830年正式宣布直布羅陀為其殖民地,所以它現在是英國的一部分。不過西班牙也有類似英國情況,她目前在北非地中海岸還有一些屬地:兩個自治市(梅利利亞(Melilla)和休達(Ceuta))及四個群島。西班牙多年來一直跟英國討回直布羅陀,但英國一直沒答應。現在如果去問直布羅陀人要不要回歸西班牙,多數都反對。同樣的問題如果去問梅利利亞和休達的居民想不想回歸摩洛哥,答案也一樣。
這些都是歷史的遺跡,殘存許許多多的文化、經濟、宗教、種族和權力的糾葛,個人和集體的行動常見這些背後的驅動因素。香港也一樣,她當初是個殖民地,透過南京條約,中國清朝割讓香港島,北京條約再割讓九龍並租予新界。二十世紀上半葉,香港曾被日本佔領3年左右,戰後又回到英國手中。到1979年中英開始談判香港地位問題,英方是佘契爾首相、中方是鄧小平,最後的談判是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佘契爾首相有鐵娘子稱號,阿根廷曾突然派兵拿回方邊的福克蘭群島,但佘契爾堅持派遣艦隊奪回。英方的籌碼是1.香港島及九龍已經割給英國,那是英國土地,2.當時香港已經是繁榮的東方之珠,金融和貿易興旺,任誰也不敢任意毀了它。3.中國才剛剛開始改革開放,國力猶虛。所以英方的底線是中方拿回主權,但治權留在英方手中。但中方的鄧小平表示即使毀了香港經濟也得拿回來,但只要能和平回歸中國,可以馬照跑、舞照跳。最後結果是中方全拿,英方必須全部退出。如果有興趣了解為什麼中方這麼強硬?直接了解鄧小平的背景比較快。青少年的他就赴法勤工儉學,已經有了國際觀。又在中國參與對日戰爭、國共內戰,1949年後二度被毛澤東鬥倒但仍存在。毛澤東一死,他沒幾年就復出,並取得總書記職位。光是國共內戰,他和劉伯承帶著第二野戰軍的作戰經驗是後人難以想像的,在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四處作戰,走的距離就是好幾個台北/高雄,最後以弱擊強,消滅了國府在華中數十萬軍隊,導致國府最後退到台灣。1979年中越曾經交惡,越南又入侵柬埔寨,他毫不猶豫發動軍隊入侵越南北部,打了一場「自衛反擊戰」。到了香港剛回歸的時候正好遇到亞洲金融風暴,索羅斯等一干國際炒家攻擊港幣、放空港股,當時鄧小平剛死,老共就以舉國之力和國際炒家對作,最後是平手。(泰國也曾和索羅斯對作,結果玩光外匯存底而投降,放讓泰銖像自由落體。)在我觀察,鄧小平和老共為何這麼強硬?主要的因素在於腦袋裡的思想結構;鄧小平出生入死的經驗太多了,倒下又爬起的歷練不知凡幾,他有很強烈的民族主義以及鬥爭殺伐的經驗,這個東西超越人權、法治、民主等等後人覺得不可挑戰的神主牌。到現在,老共頭子的腦袋還是放著這些,所以才膽敢跟老美對抗。
所以對於老共來說,香港發生雨傘革命、反送中事件等等,都是她的內政問題,她一定會死抓主權底線不放。
對老共來說,鄧小平死後的頭子沒有做好兩件事:1.維繫鄧小平的承諾:香港五十年不變,2.太重視大商人的利益而忘記中層和基層的利益,以為只要有大商人支持就好。兩件事當中更重要的還是後者,香港從1997年回歸到現在,貧富差距變得非常嚴重,而且即使是中產階級,生活負擔都很沉重,尤以住屋問題最大。像是蜗居、劏房,都是令人難以想像的;一般人都被房屋貸款或房租金壓得喘不過氣:中等房價是中等收入的19.4倍。媒體曾舉過一個例子:西營盤區一戶小宅,8.2坪,港幣600萬元(約台幣2,300萬)。有位好命的羅先生買了一戶,父母幫他付了3成自備款,每月房貸相當於台幣9.3萬,是他每月收入的4成。對於沒有父母支持的,怎麼辦?所以中等收入的年輕人都對前途感到壓力沉重,買房更是絕望。所以港府對於逃犯條例暫緩修訂是對的,但一定要把焦點轉到經濟以及房屋問題,才是正解。2014年台灣發生太陽花事件,表面是反中的政治意義,但背後是台灣貧富差距拉大,那時台灣不動產大漲2-3倍以上,但產業經濟沒有升級,年輕人感到失望,這部分和香港類似。以全球來看,中東北非的茉莉花革命也有類似的問題,最大而直接的始作俑者是美國(為處理雷曼事件引起的金融風暴,祭出寬鬆貨幣政策,放出數兆資金全球流竄,各國央行群起效尤。)過去以來香港人自視甚高,像1949年大量大陸內地人士逃到香港,香港人只看起得上海人,其他都瞧不起。即使現在,香港人仍然覺得他們受有英國傳統,人權、法治還是勝過大陸,也就是說自覺比較文明卻被低一檔次的管制。現在要讓大陸與香港司法通起來,香港人一定擔心自治特權遭到破壞。
話說回來,反送中事件畢竟是老共的內政問題,我們應該關切,但不適合拿來和台灣比較。因為中華民國不是老共的特別行政區,民調數字中,願意和老共統一的僅是一點點、屈指可數。我們和老共連停戰協議都沒簽(韓戰好歹還有個停戰協議)。台灣有自己的主權、政府、貨幣、司法、行政、立法和軍隊,有自己一套的國內體系和國際關係。至少目前都沒有任何一個大的政治人物主張一國兩制,比較明顯的差異是對峙路線或交流路線。目前要解決的是如何讓台灣這個島國繼續找到國際出路,並且解決貧富差距,因為台灣這幾十年的生活水準是靠國際出路而來,並讓有效地讓中階以下人民找到發展機會。目前的問題是很多國際出路卡住,並且國內政策還在摸索年輕人的出路。
國際出路卡住比較明顯的是FTA,到現在我們跟其他國家簽了幾個?屈指可數!麻煩的是國際上已經走到WTO之後的階段,各國或區彼此簽FTA。這件事連美國都不幫忙,只會跟我們收保護費(軍購)。國內政策包括房價、教育和產業也都在摸索。像教育的部分也只是這幾年才提出素養,取代傳統的學科。但這部分走得非常慢,到今年才有108課綱。所謂素養包含問題解決能力、批判思考能力、協調合作能力…,沒有具備這些能力,日後學科能力更難發揮,而且容易被淘汰。
以上的條件要具備,日後才有籌碼,不管是要冷和、交流、對抗、談判或鬥而不破,才玩得起來。這些基礎做起來,才有辦法更清楚辨別什麼是民主、什麼是法治、什麼是人權,以及我們跟對面的異同和溝通方式。至於當前政治上的口號等等,多會過去,往往是玩政治的工具,對國家或個人都不見得有什麼幫助。

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整合的二元立場/解構的多元立場



整合的二元立場
解構的多元立場
來源:原道主義
1.觀察天地萬物後,得出系統性的概念原理,用以涵攝一切,人一開始就設定其中,包含位置、身心、能力和倫理。如:認為宇宙有一極/二元的狀態。先談責任再談權利。
2.靠著永恆不變的道,推演出常態/非常態、正常/非正常、是/非、義/不義的關係。
3.個人應服膺天道的原理,體認自己的生命方向,關懷個人的生命經驗如何體現於天道。
來源:人文主義
1.觀察人本身的社會現象,關注眼前的每個個人發生的經驗,認為個別的經驗都不能被他人的經驗任意貶抑或排斥,重視個人意志的展現以及個人權利,先談權利再談責任。
2.排斥以原道主義的概念套住個人,認為這將導致個人不自由,每個個人的多元特殊性都應尊重,沒有常態/非常態的絕對性。
3.個人應掌握自己的生命方向,關懷每一個人的當下生命經驗。
原道主義/性別/家庭
1.原道決定了男女二元
2.男人的身體與男人的氣質、靈魂是整合起來;女人亦同。
3.性別關係就是男女關係,情與慾不單單看個人的情境,也考慮責任和關係的建立。
4.男女關係決定了家庭的結構:夫妻(結婚)、親子及雙方姻親關係,家屬與親屬幾乎是重疊;家就是靠親屬建立起來。
5.家庭倫理以夫妻彼此的忠貞關係為基礎(責任優先),法律是忠貞關係的靠山。
6.主張傳統家庭的責任倫理是約束也是保護。
人文主義/性別/家庭
1.重視眼前世界的各種性別現象
2.性別多元,不受限男女二元。靈魂、氣質可以裝在不同身體。
3.性別關係不拘男女一種,情與慾是自我表達的方式,是按著個人的情境而走。
4.家庭結構不受限於男女之間,也不受限於結婚一種(可能是二人同居、多人共居),可以只有家屬關係而沒有親屬關係。
5.家庭倫理不以彼此的忠貞關係為基礎(權利優先),而是靠法律上的平等權利。
6.由一對配偶而開展的傳統家庭,這體制是約束了彼此的自由,也是壓迫個人。
原道主義的困境
21世紀是走向個人與權利的時代,經濟與科技帶來許多不確定變數,個人現實處境裡有許多矛盾、衝突和不安,要去認識原道比古人更不容易。
例如:目前單身、不婚、無子、離婚比率很高,成了一種常態,對於失婚的人來說,如何撫慰心靈痛苦是當務之急,並且要穩定自己的心性,或如何經營單親家庭,單身或不婚的老年生活有經濟、財務及人際隱憂等,要靠原道主義來經營家庭都是新挑戰。
人文主義的困境
走向個人與權利優先的時代帶來離散;每個人都強調自我的獨特性,使越來越多原本安定的生命因素變得不確定,進而帶來更多不安和孤單。
性別運動雖支持同婚,但長遠仍反對比照傳統男女婚姻(如忠貞義務),因傳統體制也是壓抑個人,要解構,但解構之後沒替代方案。新世代的人,生命找不到長久的安身支點,容易飄移無方向。
人文主義主張性別可以流動、改變。但長久之後,人際關係容易不確定,容易焦慮挫折。


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初步觀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制定27條
                                                                                                                                                                                                                                          自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
第一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一、法律解釋
這次立法院制定的專法,內容和公投結果牴觸,但符合大法官會議的意思(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透過釋憲案提到婚姻權的保障)。如果按照現有的法律,除非是修憲,否則目前公投效力無法蓋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效力比較大(尤其是釋憲權產生的法律位階)。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我國公投有其單薄之處,沒有想像中那麼有權威;政府可以透過一些技巧來淡化或抵銷公投的效力。若要翻案,日後就看有沒有人推公投複決、重新釋憲或下屆立委改選重新修法。大致上,第二種作法應是不可能,因為大法官成員還是那幾個。
其次,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雖然有釋憲權的層次,但不能因此表示107年第10、12號公投案的結果可以不用遵守。這兩個公投案分別提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結果同意票都得到2/3以上,是有執行力的公共意見。執政者及立法者應從其中尋找適合的方式來符合大法官會議及公投結果,如果真窒礙難行,那就應該再釋憲或二年後再提起公投。因為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明白說:「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有了公投結果卻不執行或偏差執行,除了有合法性與正當性的疑問,也會帶來政治上的惡例;執政者只要控制立法院多數就可以不顧公投結果,這是違反民主精神,極不足取。
最後,「施行法」常常列出「準用」一詞,解釋如後:如果A法規要比照B法規做規範,並且希望100%比照又不想同重複文字,可以寫A法規「適用」B法規。另外,如果C法規要比照D法規,並且希望原則比照但可以有例外或特殊規定,又不想重複文字,可以寫C法規「準用」D法規。所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都是「準用」民法為主,因此可以有例外或特殊的規定。另外從第二十條的文字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有意不100%比照民法。以實際規定來看,除「施行法」有明文特殊規定之外,其他條文都是寫「準用」,也就是說可以彈性調整;若無特殊規定或沒寫準用的話,即無授權餘地;例如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等。

二、結婚親等限制放寬
「施行法」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這其中有個隱憂,就是立法者僅以優生學來考慮民事結合的親等範圍,倫理條件開了洞。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收養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配合第二十四條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同性配偶收養的部分應限於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但不及於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因這部法律是以正面表列的方式為主,去準用民法親屬篇的規定。因此收養關係以有明文準用為限。

四、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人工生殖法的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相關的條文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也就是說人工生殖法原來適用於男女夫妻,並且有相當嚴格的條件與限制,並非一般夫妻有意即可做人工生殖。因此,解釋上屬於第二項的但書(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觀諸行政院的草案總說明當中,第二十四條的
「二、另為保障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至於第二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規,例如人工生殖法係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核屬該法立法形成空間,允宜由該法主管機關另予研議。」
也可以看出行政院的意思是不希望同性配偶可以直接適用人工生殖法,而是未來再議,這部分於立法院也接受。
人工生殖的問題有以下:
第一、 人工生殖的相關定義:第2條第二款提到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該法一開始已經界定人工生殖已經排除代理孕母的方式。
第二、 第11條規定: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因此男女夫妻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為原則,才可以實施人工生殖。第二款部分,必須是夫妻一方有不孕或重大遺傳疾病問題,第三款部分,禁止受術夫妻完全使用他人之精子與卵子而無自己的卵子或精子。
第三、 第7條是規定應先檢查評估夫妻的身心狀況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
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
按這三點來看,我國對人工生殖非常嚴格,道理在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以及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第11條的立法理由、第4條的立法理由),絕對不是我想要有後代就必須給我權利。如果現在是同性配偶要求人工生殖,按類型來說,不論男或女同性配偶,他們可能都不符合第7、11條的情況,也就是說兩人都很健康,但無法用自然方式受孕生產,卻想享有人工生殖的權利。如此,就可能直接衝擊「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以及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其次是男同性配偶天生無法懷胎生產,因此國外有代理孕母做法。它又分兩種,第一種是用同性配偶一方的精子與代理孕母的卵子結合,並從代理孕母生產。第二種是用同性配偶一方的精子與某位女子的卵子做試管精卵結合,再將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並懷孕生產。代理孕母問題也非常複雜,像第一種方式會有倫理問題和相應的法律問題,例如可否斷絕代理孕母與這孩子的親子關係?她的親權在不在?另外,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都涉及資本主義全球化的問題,很多第三世界國家在供應代理孕母,涉及買賣、壓榨、性別歧視等等。像是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匈牙利等都明白禁止。英、澳、荷蘭、丹麥、加拿大等國雖然不禁止,但限定只能無償付出,嚴格限制或禁止仲介、廣告。目前可以商業代理孕母的是印度和美國加州。

五、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過去因同性伴侶沒有民事結合的法律,另一伴若出現需緊急手術的情況,可以用關係人的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談到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則未開放。現在因「施行法」而開放了。
病人自主權利法(108/1/6實施)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
所以有人若生重病,怕萬一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後續醫療的決定時,可以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原則上,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與這位病人有利益關係,特別是可以從這位病人得到財產利益或其他法定利益的人,例如不得是遺囑當中的受贈人、器官受贈人等。但這位受贈人若是病人的繼承人,那就沒關係;也就是繼承人可以身兼醫療委任代理人。現在同性伴侶若按2019/5/17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為結婚登記,彼此就是繼承人,就可以成為對方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六、第二條及第四條的問題
若以長期來看,最有殺傷力的是第二條加第四條
第二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兩個條文除了立即影響社會關係,最大最長遠的影響是教育以及文化。
它直接改變了人對自己的認知方式,以及認知內涵。即使不說基督信仰,台灣民間社會仍有天道觀,認為人是處在天地之間,人必須順應天地的運行才能長保安泰。天道也決定了人倫關係,以及人對自己、他人、社會、國家乃至世界的責任。這個人倫關係是以天道的二元論為基礎,人倫關係的基礎也就是男女。所謂的男女,不只是身體特徵,更是靈魂、意識乃至到社會責任的二元分工,這樣的設定是國家(法律)出現之前就已存在。基督信仰也類似,我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如同舊約所說,除我(耶和華神)以外,你不能有其他神。這層關係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按這關係再延伸到男女夫妻,及生命延續生命的親子之間。
而同運份奪取這個觀念,搬到同性之間(第二條的文字),表面上一樣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但是它破壞了二元關係。因為男人對自己的認知與認同有一套上帝創造的心意,女人亦同。同運分子想用人工的方法也延續生命,但那份延續在先天上就已經有破損。也就是說男女彼此交付於對方,彼此共融,在這共融的關係中,延續新生命(子女),所以子女在母腹裡也參與了這份共融。不可小看這份共融關係,新約當中耶穌出生的歷史就點出其重要性;瑪利亞謙卑接受了上帝的付託,在人間則接受了約瑟的保護,耶穌在母腹裡就感受了約瑟與瑪利亞的共融關係。對人來說,我們天生的安全感、存在感都是從中而來,所以基督信仰認為人是關係當中的存有。同運要人工生殖,那個生殖胚胎一開始就得不到生身父親與母親的共融呵護。
前面是社會的認知,對自己的部分。所謂「我」這個人,在同運份子的看法是由我自己來決定是什麼樣的人。這個說法非常聳動,年輕人很喜歡。早在1960年代的歐洲已經有人開始要推倒基督教文化,認為她是壓抑個體(個人)的巨大敘事,是個體不自由的淵源。因為基督教文化在先天上已經決定了人是什麼、自己是誰。所以男女的區分是基督教的壓抑之一,尤其是女性在男女區分的社會體系裡遭到壓榨,妻子只是生產小孩的性工具。但問題根源不是基督信仰,而是人內在的罪性,以致扭曲了上帝的原意,男女婚姻制度是先天沒有問題的。

七、同婚與宗教自由或其他自由權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按照這個條文,大致保留了宗教團體以及個人的信仰自由,不致因同婚而受影響,但並不代表完全無事。尤其是宗教團體的組織、人事和活動仍有可能與個人的自由權衝突。例如,一個宗教團體雇用的成員如果做了同婚,這個宗教團體可否解雇他?或某一個人參與宗教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可否因這成員做了同婚而撤銷其成員資格?就個人自由的部分,可否因個人某種緣故而拒絕與他人商業交易?美國去年發生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584 U.S. ___ (2018)案例中,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票數認可了這個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所以,未來這部分還有很多需要釐清的地方。

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提問與回應3


3. 男女婚姻制度是指什麼?舊約時代有一夫多妻的現象存在,跟現今倡導的一夫一妻制相差許多。如果說人內在的罪性導致制度實行上出現問題,而人都有罪,那如何推知這個制度原本沒有問題?
回覆:
好問題,如果以社會科學或政治哲學的角度看,沒有任何一個概念及制度是完美的,它是螺旋式的不斷修正或打掉重練的過程。像是我國的婚姻制度是100年前從西洋移植過來,雖然有放一些中華文化的因素,但整體來說,從概念到體制可以說是打掉重練類型。然後法定夫妻財產制則是不斷修正的過程,大體上是妻子財產從附屬於丈夫的型態轉向各自獨立。背後當然是思想的變遷。
如果從發生淵源(發生學)的角度看,西洋很多制度一方面是社會經驗的走向配合時代當道的思想,像是霍布斯就弄出一個起源狀態的學說,《利維坦》(Leviathan),維基有段說明如下:「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下,每個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樣東西,也就有對每樣東西的權力。但由於世界上的東西都是不足的,所以這種爭奪權力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every man is enemy to every man)便永遠不會結束。而人生在這種自然狀態下便是「孤獨、貧困、污穢、野蠻又短暫的」(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xiii)。但戰爭並不是對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認為人考慮自身安全和免被他人侵犯而渴望結束戰爭——「使人傾向於和平的熱忱其實是怕死,以及對於舒適生活之必要東西的慾求和殷勤獲取這些東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認為社會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霍布斯認為社會是一群人服從於一個人(Single-ruler form)的威權之下,而每個個人(individual)將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的和平、並抵抗外來的敵人。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Monarchy)、貴族制(Aristocracy)或民主制(Democracy)(霍布斯較傾向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強而有威信的「利維坦」,即在一個絕對的威權之下,方能令社會契約實行。對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確保契約的執行。」
後來的盧梭、洛克、康德,乃至現代的正義論作者約翰·羅爾斯都有自己一套的起源狀態。這個東西是西洋非常擅長的作法,是西洋文明的重要根柢。亦即歐洲文化傳統當中有有3個特色:
1. 重視語言表達能力
2. 認知與經驗不二分;突破經驗限制
3. 批判理性
*一切事物都是說出來的/說出來的就是一切;觀察→對話→批判→討論→進步*
基督信仰也是歐洲文明的二大搖籃之一,剛好舊約聖經(尤其是創世紀)就透過語言文字帶來認知與經驗不二分的信息。上帝對摩西說:「我是自有的。」、「除了我,你沒有別的神。」
從這當中延伸出分析及批判理性:
1.人的世界是暫時的、變動的,生命的意義要靠永恆不變的上帝來支撐。
2.上帝與人類的關係是個「盟約」(covenant)的神聖關係
3.這個盟約有別於契約(contract),因為它是徘他的、相互享有的、彼此獨佔的、彼此完全交付於對方的—共融關係
4.這個盟約是愛的盟約,並且雙方都是主體,有自由意志,按著自由意志而訂這個盟約
(很清楚的,大法官學習西洋的作法,從前面這4點裡面抽出婚姻的本質,才會說:「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樣的盟約關係的概念就延伸到男女夫妻的關係,舉例:
1. 創世紀當中的起源狀態是一男一女
2. 起源狀態的一男一女有互補關係,(可以想想,為什麼女人是男人的一根肋骨變出,而夏娃走到亞當面前時,亞當先跟夏娃說話。)包含男女有各自的特質。
3. 當人類出現一夫多妻的行為後,它演變出的後續結果,似乎都不是好的。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這一干人等,都是一夫多妻,但後果是各房相爭、相殺。因為這牴觸了[徘他的、相互享有的、彼此獨佔的、彼此完全交付於對方]的人性本質。有愛情對象的、有配偶的都可以完全體會這件事。
聖經創世紀談到起源狀態是個奧秘,基督徒相信這是上帝給予的啟示,就用這啟示的概念來分析批判人的行為,也制定或修改人的制度。不過,比較重要的是人自己願不願意一邊照著做,一邊去體會、思想,做出味道了,對自己來說就是顛撲不破的道理;它不只是理智中的肯定,而是用整個生命來肯定,如同上帝創造完畢時,說這一切「很好」。
制度本身難以完善,因為人自己就不是完善。但基督宗教給予一個理想的概念(包含起源狀態),才有一個調整制度和行為的依據。相對來說,現代法律的婚姻制度是「去神聖化」的,是走向契約論的方式;彼此雖然是夫妻、配偶,但裡面放了很多防弊措施,是典型的先小人後君子,骨子裡就是不能全然信任對方。為何如此?因為世界人心走向飄移,人比較相信自己,越來越難信任別人,所以更難去想像基督宗教所說的起源狀態,反而覺得契約論比較貼近現實。
待會貼個證據,越來越多人覺得和別人相處很難,可是又想有伴,所以矽膠機器人就應運而生了,聽說生意非常好。但是……………..

提問與回應2


2. 共融的關係其實就是強調血源的重要性。我自己的看法是父母對子女投注的照顧,比生理上是誰和誰生下的重要太多。親身生下的小孩一樣會在失和的家庭關係中受傷,領養的小孩也有可能從好的家庭中得到愛。
我覺得相比父母和小孩是否有血緣關係,夫妻之間的關係、兩人各自的生命成熟度更重要,因為這才是建立好的家庭最關鍵的事。
回應:
從人文角度來看,這說法是有其道理。但為什麼會有等待領養的孩子?應該是有不好或不得已的情況發生,才會有領養這件事。對於人來說,常態的親子關係是從己身而出為事實基礎,特殊情況才及於領養。
那為什麼社會上有這樣的父母,竟沒有好好對待自己親生子女。這是存在的事實,但在討論的方法上最好轉回頭去看理想原型。基督信仰是先設了理想原型,再去涵攝經驗事實,並做判斷。可是現在的流行方法是先肯定事實狀態,再去決定對象的判斷,(不過實際上仍有某種判準)乃至決定什麼才是理想原型。例如精神狀態失常的人,以前叫做精神分裂(更早叫瘋子),現在則承認這樣的人有其自我的世界,所以改名叫思覺失調,以免有歧視問題。這當中暗藏的思想是儘量讓各類不同者都享有其權利空間,以及解放的自主觀念。
按照前面的說明,什麼原因造成收養?這不是最重的問題,因為它是既存事實,也尊重它的存在。被關注的是收養現象,以及收養制度。也就是說過去傳統上常講的常態/非常態的二元論被挑戰,不少人主張非常態事物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因此,收養的親子關係就從非常態提升到常態。相對來說,原來常態的親生親子關係就不再是唯一受關注的對象。尊重既成事實的背後是強調個體的主體地位,就像父母為什麼失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共融,為什麼不能共融?最大的因素就是各自的主體地位互不相讓或一方獨霸。
本來從博愛的角度設想,親生與收養是可以無差別。但這其中有個盲點,就是對人的本性來說,人一定關切自己的身體;腳不舒服就會設法醫治它、眼睛痛就會去看眼科。我不會跟腳說,我醫好了你,你要付給我代價;也不會跟眼睛說同樣的話。所以,對於自己身體的延伸(子女),也會給予相同的無代價付出。但基督信仰也提示人是有罪性的,所以人的軟弱可能會拖類人的本性。因此基督信仰設了常態原型,並給予人對抗軟弱的救贖方法。這種從己身而出的親近感,當了父母之後就會清楚。這部分做得好,收養的需求就會減少。
收養是從人的制度而來,它面對的因素也比較複雜。我們是可以透過愛心來調和,但難度也高,相當不容易。例如羅文源三兄妹在王永慶過世後跳出來,主張要認祖歸宗。王家各房拒絕這主張,雙方就打官司了。王家各房曾提出一個論點,指出羅氏三兄妹與原來的養父關係沒有結束,不得回復與原生父親的關係。但羅文源這邊則主張與養父關係早已結束。如果今天我是那位養父,心中應是五味交織。
所以,收養子女OK,只要父母有足夠的共融愛心也OK,但在實際經驗中,它的難度與複雜度都很高。因為它是比較複雜的脈絡中產生,所以處理就難。[強調]親生的親子之間也有問題,是因為有人放棄了理想原型,視軟弱的事實為必然,導致尊重這個事實,乃至回頭否定其常態地位。這是討論方法上的盲點。
🙂😁🧐😗😛🥳😒😜

提問與回應1


1.     為什麼創造的時候用二元論來區分?男女生理構造上的區別如何延伸到靈魂不同?
回應
大哉問,就像問基督教理解的上帝為什麼是三位一體。就上帝那部分,當然是個奧秘,聖經也沒寫三位一體。上古時代的教父為了護教,開始系統性整理基督教義,開展這個三位一體概念。原先是為釐清聖父與聖子的關係,也要釐清聖靈的地位。舉例,曾有人認為聖父最大,聖子既然是聖父的兒子,所以聖子第二大(次神)。不過,如果耶穌基督是次神,那麼祂的救恩也不是最完全的。因此,唯一的解釋是聖父、聖子耶穌基督和聖靈一樣大。不過聖經也說上帝只有一位,決不是多神教。所以開展出三個上帝的位格,但彼此又是完全的共融,所以仍是一位上帝。表面上這只是神學的論述,但帶來的觀念很深遠,也就是說上帝自己就是關係當中的存有者(主體之間的共融);生命不只是看個體,也看個體之間的共融。
所以伊甸園裡的亞當和夏娃就是一個例子,夏娃從亞當的一根肋骨變出來,有多重表徵:1.兩個個體生命卻是如同一個生命。2.肋骨保護了內臟(尤其心臟是生命表徵),但肋骨又是身體的一部分,因此有彼此保護的意義。3.夏娃先走到亞當面前、亞當先跟夏娃說話,前者代表分立卻不分離,後者代表男人的口說和女人的耳識須彼此保護。
為什麼如此?也許上帝知道人不是神,人有自己的極限,人需要有伴才是好的,它可以類似上帝而享有主體之間的共融。
生命的延續是從父母兩個人共同合作而來(上帝是合作平台),所以我們可以從小孩的身上看到氣質與身體特徵,都有父母的味道。在耶穌從瑪利亞懷孕之後,開啟了一個重要的意義,耶穌是救主、是教會的元首、保護人對抗墨鬼,但瑪利亞保護了耶穌的出生和成長,而約瑟則保護了瑪利亞的人身安全以及社會地位,約瑟和瑪利亞都屬神的子民,得著神的保護。這當中瑪利亞展現一種勇氣和信心,是一種謙卑當中的母性力量,約瑟則表現另一種勇氣和信心,是比較類似亞伯拉罕。說到這裡,其實整部聖經顯現兩種信心和勇氣,有點一陰一陽,沒辦法說誰比較強或比較好,因為都是彼此保護,才能彼此保守生命。各有不同特質,卻又彼此互補,然後才能完全了生命的樣式。耶穌自己也是這樣,有柔和有嚴厲、有王者形象卻又有囚犯卑微,是神也是人,這些都整合為一。
雖然這看起來像紙上談兵,不過生命經驗到了一個程度,就會覺得這很自然。對一個渺小的我來講,我不了解這一切是如何而來,但我在其中就感覺得到保護和安慰。對我來說,這是真實的呈現,不增不減。
😁😊🤣😝😌😋😎🤓

2019/5/17立院


昨天立法院強行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它的內容大致與民法親屬篇的夫妻關係極為類似。相同的比率差不多有9.5成,只有極少數不同。這少數像是沒有開放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另外是政府官員對於人工生殖法(含代理孕母)仍持保守立場。

若以長期來看,最有殺傷力的是第二條加第四條

第二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兩個條文除了立即影響社會關係,最大最長遠的影響是教育以及文化。

它直接改變了人對自己的認知方式,以及認知內涵。即使不說基督信仰,台灣民間社會仍有天道觀,認為人是處在天地之間,人必須順應天地的運行才能長保安泰。天道也決定了人倫關係,以及人對自己、他人、社會、國家乃至世界的責任。這個人倫關係是以天道的二元論為基礎,人倫關係的基礎也就是男女。所謂的男女,不只是身體特徵,更是靈魂、意識乃至到社會責任的二元分工,這樣的設定是國家(法律)出現之前就已存在。基督信仰也類似,我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如同舊約所說,除我(耶和華神)以外,你不能有其他神。這層關係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按照這層關係,再延伸到男女夫妻,乃至生命延續生命的親子之間。

而同運份子奪取了這個觀念,搬到同性之間(第二條的文字),表面上一樣是唯一、單純、直接且永恆的愛之關係,但是它破壞了二元關係。因為男人對自己的認知與認同有一套上帝創造的心意,女人亦同。同運分子想用人工的方法也延續生命,但那份延續在先天上就已經有破損。也就是說男女彼此交付於對方,彼此共融,在這共融的關係中,延續新生命(子女),所以子女在母腹裡也參與了這份共融。不可小看這份共融關係,新約當中耶穌出生的歷史就點出其重要性;瑪利亞謙卑接受了上帝的付託,在人間則接受了約瑟的保護,耶穌在母腹裡就感受了約瑟與瑪利亞的共融關係。對人來說,我們天生的安全感、存在感都是從中而來,所以基督信仰認為人是關係當中的存有。同運要人工生殖,那個人生生殖的胚胎一開始就得不到生身父親與母親的共融呵護。

前面是社會的認知,對自己的部分。所謂「我」這個人,在同運份子的看法是由我自己來決定是什麼樣的人。這個說法非常聳動,年輕人很喜歡。早在1960年代的歐洲已經有人開始要推倒基督教文化,認為她是壓抑個體(個人)的巨大敘事,是個體不自由的淵源。因為基督教文化在先天上已經決定了人是什麼、自己是誰。所以男女的區分是基督教的壓抑之一,尤其是女性在男女區分的社會體系裡遭到壓榨,妻子只是生產小孩的性工具。但問題根源不是基督信仰,而是人內在的罪性,以致扭曲了上帝的原意,男女婚姻制度是先天沒有問題的。但同運份子為了打破基督信仰的基礎,直接攻擊男女二分的觀念,到今天,我們看到所謂有/無、順性/逆性、心理與生理的性別觀念,乃至主張性別是可以根據個人處境和身心認知而改變(性別流動論)。所以性別也不應與生命延續有關,性關係的歡愉就是最終目的。到後來,同運份子對於傳統婚姻是敵視的,因為它就是男人壓抑女人、男女二元壓抑個體自我的典型制度。所以當部分同運份子主張同婚時,有些比較激進的就抨擊這是投靠壓抑體系。不過,目前同運份子大致還是接受先主張同婚,因為只要同婚受法律保障,那麼教育及社會系統就必須容納同運觀念,對人、對性別的認知就有了破口,日後就可以一步步瓦解婚姻,達到他們所謂人的解放。

目前只能先教育自己的子女,再透過社群去影響社會、學校。過去這幾年很多基督徒參與家長團體,是重要的。當然,仇敵也想辦法要影響立法,壓抑家長對子女、對教育系統的影響力。未來這個戰場會持續打仗。

新主堂.新邀請

以前三民教會的主堂是個景點,哥德式的拱頂窗櫺和紅磚白牆,親切招喚個人與上帝對話的關係。歷經兩年以上的日子,現在新主堂出來了,換一種帶份量的穩定體感站在街角,加上現代感的外牆線條,也是另種邀請方式吧。 感謝上帝,這個轉換過程,各類大小項目,需要逐一解決,但終究逐一通過,沒有任何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