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迦拿婚宴2

啟示錄

19:7 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

19:8就蒙恩得穿光明潔白的細麻衣、這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

19:9天使吩咐我說、你要寫上、凡被請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又對我說、這是 神真實的話。

21:1 我又看見一個新天新地.因為先前的天地已經過去了.海也不再有了。

21:2 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 神那裏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

21:3 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 神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 神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 神.

21:4 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啟示錄19章與20章對末世最後結局是羔羊與新婦的婚宴,耶穌行的第一個神蹟也是在婚宴場合。包括耶穌被賣前的最後晚餐,也是以宴席的方式呈現神與信者的關係。因此,「婚宴」作為符號與救贖來加強,可以產生一些脈絡:

第一、婚宴是歡愉的,如同啟21:4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第二、婚宴是得供應的,而且是豐富供應。即使是喝的,也要佳釀美酒及甘甜水泉。這也讓我想到那六口石缸,對我來說,6距離圓滿的7還差一點,那個部分是神才能滿足的,畢竟迦拿只是人間婚宴,不是永恆,僅作預表。

第三、供應是不需付代價,啟22:17聖靈和新婦都說來。聽見的人也該說來。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因為有喜訊的主人要把歡愉分享給「受邀」且「願意」前來的人,是白白的分享。

第四、結婚代表「聖約」(covenant),從當初神與亞當夏娃、亞伯拉罕、摩西、、、陸續立約,這份代表救贖的聖約到啟示錄以羔羊與新婦的結婚做終結。這份神聖的婚約也藉著人的結婚(迦拿婚宴)來表徵。倒過來說,人的結婚基礎是神與人的聖約(神造男造女,男人女人一體,並委託人管理世界),所以結婚也是神聖的,有個看不見的至高證婚人。神聖的意義在神是聖的,也是永恆有效的,神也不會背約,甚至願意為人的背約而補救(神本來可以因人背離而棄約走掉;聖經有句話叫「掩面不顧」)。神設立婚姻是要讓人更明白與神的關係。

第五、結婚代表一體關係,創世紀:220-252:20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2:21耶和華 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2:22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2:23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2:25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指向一個奧祕符號:兩個獨立的主體結合起來,不分你我,但原來的主體還在。這個奧祕由耶穌自己親自帶來人間,因為耶穌自己就有預表這奧祕:在神的位格(地位)中,包含了完全的神性與完全的人性,此二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one and the same Christ, Son, Lord, only begotten, to be acknowledged in two natures, inconfusedly, unchangeably, indivisibly, inseparably;迦克墩信經 451 A.D.),而耶穌的神人二性也指向了上帝三位一體的奧祕;三個位格之間融合又彼此獨立的關係。

第六、結婚代表異質的結合,就如神性與人性結合在聖子位格內、男人與女人的婚姻一體,同質不能一體。這就再次彰顯了基督信仰的性別觀;基督信仰不能接受多元性別的婚姻,否則就要面臨索多瑪、蛾摩拉的結局。

第七、結婚代表兩個主體按著自由意志而結合,沒有強迫也不該強迫,因這是個神聖的「約」。一方邀約、一方答應,在婚宴主人與客人之間,也是一方邀約、一方答應。代表神尊重人,並且夫妻之間也是相互尊重、獻上自己。有人覺得婚姻是個束縛,主要問題在於只有婚姻形式卻沒有實質。在實質的關係中,相互尊重也相互獻身,因為這是主體自己甘心樂意且彼此得到成全造就,所以這是得保護而不是被束縛。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迦拿婚宴1

約翰福音21-11

1第三日、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耶穌的母親在那裏。

2耶穌和他的門徒也被請去赴席。

3酒用盡了、耶穌的母親對他說、他們沒有酒了。

4耶穌說、母親、〔原文作婦人〕我與你有甚麼相干.我的時候還沒有到。

5他母親對用人說、他告訴你們甚麼、你們就作甚麼。

6照猶太人潔淨的規矩、有六口石缸擺在那裏、每口可以盛兩三桶水。

7耶穌對用人說、把缸倒滿了水.他們就倒滿了、直到缸口。

8耶穌又說、現在可以舀出來、送給管筵席的.他們就送了去。

9管筵席的嘗了那水變的酒、並不知道是那裏來的、只有舀水的用人知道.管筵席的便叫新郎來、

10對他說、人都是先擺上好酒.等客喝足了、纔擺上次的.你倒把好酒留到如今。

11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

以前看到這個書卷,印象比較深刻的是耶穌與母親瑪莉亞對話,以為把對話的意思解開,這故事就結束了。最近回頭再想想,覺得自己腦袋有限,能抓到的含意也有限。暫時把心得記錄一下。

11節說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按照一般人的想法,「第一個」往往帶有重要的代表性,就像西洋的文書習慣,一段話的頭幾句就是重點。若從符號與符號之間互為加強的角度著想,聖經第一個書卷創世紀/耶穌第一個神蹟,這也蠻有意思的:男出女、女生男/女人請求(要求)男人。在創世紀當中,第一個女人是從男人亞當而出,但第一個女人夏娃則生出後續的男人。並且神預言未來女人後裔要踐踏蛇的頭,而蛇則會咬女人後裔的腳跟。因此,女人是救恩在世上的動因(瑪利亞順服神的旨意而生出耶穌基督,由耶穌基督帶來救贖)。相對來說,瑪利亞向耶穌說:「他們沒有酒了。」,瑪利亞只是把現狀點了出來,沒有指導耶穌要怎樣做(好像只是瑪利亞的兒子),一方面尊重了耶穌作為救贖主的身分,因為上帝第二位格的基督要有如何的作為,不是人可以干預的。另方面,瑪利亞也點出了需求;在人的部分有缺憾、不足,清楚表達給耶穌。這應和了創世紀帶來的一個奧祕:第一個受試探的是女人,但救贖的第一動因也是女人;第一個受蠱惑的人:夏娃(背離的意見)/啟動人間救贖的人:瑪利亞(順服的意念);不圓滿肇始於女人,也要從女人圓滿回去(從人的觀點看)。

因此,整個故事當中,「最搶鏡頭」的當然是耶穌,瑪利亞只是安靜地站在旁邊,淡淡說了兩句話。但個人認為雖然瑪利亞沒說什麼話,更沒做什麼,可是她卻盡了一個人很重要的樣式:在神的面前虔敬、單純、順服、懇切,把一切安然地交給神。這部份也說明了靈修的幅度,禱告的心法,並應和了「人的極限就是神作為的開始」。

2012年4月19日 星期四

啟示錄的方法隨想

啟示錄的詮釋與應用,對自己來說還有很多很多要學習的。

啟示錄比較常看到或聽到的解讀訊息是以直線的時間軸做事件演進,再推論啟示錄整篇的序列;其實這是讀經最常見也最起步的方式,只是聖經的用字遣詞乃至書卷有其特點;無法完全由字面的了解而獲得全面的詮釋,雖然我們得從字面入手。字面的特點會導引讀者按著字面和前後編排來決定意義和詮釋方向。但熟悉字面的讀法後,建議慢慢加入歷史及符號的讀法,當然有興趣的話可以再探討神學的讀法。我個人感覺歷史和符號的讀法就很夠一般人需求,而且歷史和符號讀法也暗藏某個程度的神學。以前開始注意這部份的機緣是約翰福音21-11耶穌變水為酒的典故。嚴格來講,這個典故平淡無奇,還夾雜耶穌與瑪利亞的古怪對話。

符號的詮釋想法如後:符號運用的意思:一個行動(可能是一句話、一個態樣或一個動作)代表一個符號,符號本身有其代表的含意,這個含意有其核心的趨向,但人因民族、歷史及觀念的變遷,使得符號表面的含意或評價會改變。(這部份在後現代學家的看法不同,他們認為連符號的核心意義都會改變,以致推論出多元主義,殺傷力很大,以後有機會再談。)例如保羅提到的「婦女蒙頭」,蒙頭是個行動也就是一個符號,核心的意義是婦女得到保護,但因民族、歷史和觀念變遷,蒙頭不再是重要的保護象徵,但背後「得到照管和遮蓋」的意義不變,它仍然與「妻子尊敬丈夫、丈夫為妻子捨己」的意義相通,這樣才能趨向創世紀神造男造女的核心目的。從另個角度談,創世紀當中的幾個符號(女人幫助男人、男人照管女人、第一個女人從男人出來、亞當以外的男人從女人生出、男人與女人的一體關係)可以和聖經其他部分的男女符號相互連結而且相互加強。

在歷史的部分,我們可能藉字面與歷史的表面意義作相互指涉,但這只是一種開端,一定要跟聖經的核心概念以及相關的符號連結,否則歷史的解釋會跑到「科學的」、「邏輯的」的必然性詮釋,以致容易下論斷、講未來。麻煩的是論斷和未來一出來,我們的生活/生涯就不得不按其旨意而規劃。例如以啟示錄的七教會代表教會演進的七個階段,然後是災難,災難後面是千禧年國度,再後面是最後決戰與新天新地來臨。至於耶穌是千禧年前後的什麼時候來,則說法不一(千禧年前論與後論之爭)。這樣的釋經法對自己而言也是一種路徑,說不定是對的。只是若用這種方式解經,很難跟創世紀對應。亦即創世紀和啟示錄有很強的比喻和多種符號的運用,並且彼此之間可以互相加強,以形成我們對教義的確信。但「科學式」、「邏輯式」或的歷史詮釋,把過去兩千年的教會史用七間教會一個個套出歷史階段,變成歷史的必然,再回頭詮釋各階段的事實與評價,這種方式要非常謹慎。先不要說預測不準的困窘,教會在歷史上的演變就有多重的評價,就像馬丁路德在修道院苦修不出解脫之道,看起來修道院的教導是無用的。但從另個角度想,就是因為曾在修道院鍛鍊掙扎過,才能體會深一層的「信」,並進而悟出律法與福音的辯證關係。歷史階段的套裝很容易「溢出」基督信仰的核心概念之外,因為它可能弄出人為的預定論,把歷史限死在某個框架中。這種方式其實對人類而言並不陌生。近代以來,無神論的馬克思也弄這樣的歷史預定論,只是他把上帝換成了唯物論。但聖經的整體精神並沒有把人的意志和人的道路選擇完全框死。如果我們看看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符號,即盟約(聖約)的概念:事後彼此履行這份約的過程像辯證、又迂迴、似倒退、再跳躍等等的變化,神一直尊重人對祂的回應,因此歷史也有了多種可能。當然,有趣的是這個約仍將按照祂的奧祕一一實現。所以當亞伯拉罕與神討價還價,代表神的意志還是尊重到人的回應,不論結果如何。回到啟示錄當中,如果我們真的把自己看做是歷史第七階段的人,代表後面的七年大災難即將來臨;我們就在這鐵律般的歷史必然中,人在這階段裡面看到自己存在的意義,也認識自己的生存目的;因七年大災難快來了,所以個人的生涯規劃也以此為預備。可是我們會不會同時把神也鎖在這鐵律當中?(創造者與被造者的層次不同:無限/有限)並且因為七年大災難快來了,所以開始放棄原本神要人去滿足的樣式?不用結婚了、不用生養孩子了、生活籌算簡化到最低、、、,生活的重心是再福傳幾個然後大家一起等待、、、。我記得以前有個「上帝拯救地球飛碟會」(信徒自稱真道教會或上帝救贖會),作法比較過分,會主告訴信眾,表示上帝將在1998325日到達美國Dallas附近的Garland市,大家放棄在台灣的一切,稍事打包,然後到那裡等上帝派來的飛碟接走(被提?冷笑話)提筆至此,必須提到神與人的盟約(聖約)應與神的核心特點(或另一符號)連結;神的內涵是人無法了解,我們只透過聖經的啟示得知神有哪些屬性及特點,尤其是從耶穌的言行和道成肉身了解。當神向摩西介紹自己:「我是自有永有的」(出埃及記315),這「自有永有」一詞是未完成式(古希伯來文只有完成式和未完成式),換言之,神介紹自己的狀態是不能被有形世界所限的,因此「無以名之」(奧祕)!聖經講的耶和華一詞是五百年前才拼出來的:1518年宗教會議決定把Adonai()的母音插入YHWH(雅威)中,而發音成Jehovah(耶和華),耶和華一詞已經非常間接了。因此耶穌說世界末了前夕,沒有人知道,這也是一個「無以名之」(奧祕);神主宰歷史發展不受人的歷史觀所限。所以當我們把奧祕(符號1)與聖約(符號2)連結,重新看待啟示錄的七間教會,七教會是聖約奧祕的歷史條件,但未必是必然性的歷史階段。換言之,七間教會代表聖約的履行(也算旅行)中,神與人互動所遇到的困難。後續的歷史發展端視我們如何回應神的邀約,所以我們的生涯籌算毋庸消極,還是要積極地活出耶穌的樣式、積極地幫助人信主、積極度神希望人要過的生活,而神會在奧祕當中不斷釋放愛在我們每一個境況裡(未完成式)。因為祂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裏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裏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馬太福音1128-30

後記:那個飛碟會的教主陳恆明,他要求信眾吃素、穿白衣、戴草冒、聽佛經音樂、不看任何電視報刊,有時要跳到湖裡吸取「金龍水」,這樣才能適應飛碟裡的生活。每個人要繳交基本的會費2000美金,另外還要繳交40000-60000美金的「果位費」,意思是被飛碟接到天上佔一個果位的費用。有150位信徒跟著他跑去Dallas等上帝來到,當然結果就不用說了。值得深思的是:有150人相信他的話,裡面什麼樣的人都有,高等學歷不乏其人。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啟示錄的生活應用

最近一位在神學院上課的朋友遇到一個作業,教授要他們寫啟示錄的生活應用。幾個臭皮匠一起想對策,並各舒己見,我也把自己的想法提出。我的想法是生活應用的前提必須對啟示錄進行詮釋,除了直接要用的章節外,整個啟示錄以及它在整部聖經的位置都應說明。後來自己提出一個想法:啟示錄(最後一個書卷)相對於創世紀(第一個書卷)的關係。我把創世紀看做邀約(神與人的聖約),而啟示錄則是回應。 中間核心是道成肉身又釘十架的耶穌,我們接受洗禮是個記號,走向[神而人、人而神]的奧秘之約,並且可以每天都可以追求死而復活的經驗,天天有創世紀、天天有啟示錄。

啟示錄有很強的預定論色彩,耶穌也提出「是我揀選了你們」,對於已經信主的人來說,啟示錄還有什麼積極意義,並足以使人有動力去「積極」地生活?如果對照創世紀的記載,神說吃那果子的必定死,亞當夏娃吃了並沒有當場死,但是他們因與神背離,所以心靈虧缺了神的榮耀、身體受到詛咒,最後會歸於塵土(死)。人到現在仍受罪「sin」轄制,因而繼續面對死亡;我們心理一直有悖逆的部分,不能與神有完全圓滿的奧祕關係。我們接受洗禮,是接受神恩典的印記。但就像以色列人出埃及一樣,必須把悖逆的洗淨才得進迦南地,所以迦南地不只是時間與空間的存在,也是神與人的同在奧祕(一體關係;超越的存在)。所以我們要像摩西接受神的邀約一般,與神一同走過那煉淨的歷程;洗禮除了是煉淨的模擬與宣示,洗禮也是與神同行的歷程,走過很多人生的西奈曠野,讓老我死去、全新的自己生出。總體來看,學習讓每一天都與神同行(同死同活):治死老我、活出耶穌,讓當下朝向啟示錄講的羔羊迎娶新婦之宴。

啟示錄雖然看似預定,但可看成神對人的邀約(神聖的盟約),後續要看人如何去回應。我們越積極回應,當下就越成就盟約,我們心靈與神的同死同活就就越體現。乃至有信心面對一切,包括眼前的升學問題、交友問題或突發事件。

每天治死老我(七間教會的問題)、活出耶穌就是在度啟示錄的日子

老我:世界的價值

耶穌:道(道路、真理、生命)/針貶世界的價值、提出公義與愛的判準

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比較表和整理

前陣子曾貼上課程講義,但感覺不完全,最近完整一些了,重貼。

上帝與人的比較(從創造論、亞當夏娃、亞伯拉罕和摩西)
主體
上帝
法律的影響
地位/
創造者(無限)
被造者(有限)
神與人區分
資格
主權者(絕對)
權利/義務(相對)
人不應成為另一人的主權者
人與人的關係是權利主體間的關係
意志
自由
自由
行為責任的前提是自由意志,所以自己決定的事自己承擔後果。
關係()
照管者
被照管者
基於憐憫,給予義務人一定的豁免
約定性質
神與人:聖約
人與人:聖約與契約兩種
結婚:聖約
交易:契約
人的分析
內涵
法律的影響
目的
人的地位
按神的形象而造
主體與客體區分
人支配萬物
被造者
能力有限
能力的認定
確認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或責任能力
人的資格
低於神 高於萬物
主權與權利的區分
主權:絕對性
權利:相對性
人的性別
男女二元
婚姻法
一體性
人的問題
sin:一切不圓滿的源頭
民法:侵權、違約
刑法:犯crime
行政法:違規
民法:賠償
刑法:刑罰
行政法:裁罰
人的生命
有生有死
權利存續期間
權利範圍界定
按照上面兩個表來說明法制
一、 一、民法
(一)如果有一天,我和某家公司買賣交易,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契約
1)人/權利主體:交易的主體雙方必須都是人(自然人或法人)
能力:權利能力(權利存續)、行為能力(行為有效性)
2)自由意志/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把意思表示固定而成協議)
3)萬物/財產權(標的):萬物被雙方當事人指定有財產價值者
2.權利義務/責任:信用;違約的一方要負擔賠償責任,如給付違約金、遲延利息
(二)如果有一天,我和某人結婚,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聖約
1)人/權利主體:雙方必須是自然人,而且是一男一女。
能力:權利能力(權利存續)、行為能力(行為有效性)
2)自由意志/意思表示(法律上要求書面)
3)標的:一體關係(固定的戀愛對象)
2.權利義務/責任:信用;違約一方要負擔賠償責任,或不能請求財產平分
3.其他
(1)忠誠義務:不能有外遇
(2)倫理義務:不能與近親結婚
二、刑法
(一) 國家制定刑法,可能有什麼目的
1.報復主義: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是最原始的公平觀
2.預防主義:用刑罰的方式,達到威嚇眾人以及犯罪人的目的,不敢犯罪。所以,古代的刑罰通常比較殘忍,梟首示眾、五馬分屍、凌遲、墨刑又称黥刑、笞杖、、、、
3.教育主義:二十世紀之後才開始,重視犯罪人的更生。期待罪犯(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外)在監獄能受到更多的教導和矯治,使其有能力重回社會。若是少年人或兒童,則給予更多保安處分的優待。
(二)根據上面的表,至少應該制定那些罪
1.侵害人的主體資格
1)侵害自由意志:
恐嚇擄人勒贖罪 346以下
妨害家庭罪 240241
2)侵害身體
妨害性自主罪和妨害風化罪 221以下、230以下
殺人罪 271
傷害罪 277
墮胎罪 288
遺棄罪 293
拘禁罪 296以下
3) 侵害人格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以下
妨害秘密罪 315
2.侵害主體擁有的財產(客體)
竊盜罪 320
強盜罪 325328
侵占罪 335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39以下
3.侵害夫妻的一體關係
重婚罪 237
通姦罪 239
三、 憲法
(一) 憲法如果從制定的角度,應該先談什麼規範?
1.主權者是誰
2.國家契約(仿照聖約)
(二) 憲法如果從「人」的角度,應該規定什麼?
從人的「地位資格」決定基本人權保障的項目
1. 生命:
2. 身體:身體自由、遷徙、旅行
3. 精神:思想、言論
4. 生存:財產、工作、婚姻、教育、性別
5. 福利服務:照護
(三) 憲法如果從政府的角度,應該規定什麼?
1.立法:依照國家契約精神立法
2.行政:依法行政
3.司法:依法裁判

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啟示錄七教會


前天牧師講完了啟示錄的七間教會,這七間教會有五間發生問題,耶穌也了七個教訓。
說來也巧,最近剛好遇到朋友要寫報告,主題以啟示錄為背景,談如何向世人傳講福音以及生活應用。傳福音比較容易,路旁電線杆上寫的就有啟示錄背景,但是生活應用?
這就引起一個想法,啟示錄其中的一個大爭論就是「七年大災難」以及「耶穌何時再來」等等的關連性問題。所以就有了「前千禧年論」、「後千禧年論」、「無千禧年論」等等的說法,而且各有聖經經文作論據。弄來弄去,常令人覺得這只是個猜謎大會,另加一個讓人恐懼害怕的劇情。真的就這樣消極詮釋嗎?一直覺得不甘心。
最近看到Thomas Merton的一大段話,值得參考
無論如何,當代基督宗教默觀者必須熟悉辯證奧秘的要點。因為基督徒也有歷史的奧秘,他藉由信仰也認同默觀對人的觀點,在這觀點中,歷史的趨向最終要在基督再來時,發現並顯露在天主內的人與在人性中的天主。對新約內在意義的充新發現可能會讓人驚訝,在基督內天主與人的奧秘、這奧秘的身體,並非我們被動期待就會顯露出來,而是我們所謂的以我們創造性的自由才發生。俄國東正教存在主義學家波底夫比其他當代思想家更清楚、更熱切地強調這個真理,這真理是當代被忽略的偉大基督宗教的發現之一,他說:
「一般對『啟示錄』的詮釋往往採被動地期待末世與最後審判這個角度來進行,超越這種詮釋是很重要的。我們也可以用主動的角度來進行詮釋,將之視為一種要求我們進行創造性的活動、英雄式的努力與成就的召喚。在某種程度上,結局如何端視於人,人的活動會決定結局的性質。」(The Destiny of Man, p.290
很明顯地,這段話必須以基督宗教的角度來進行理解。對波底夫而言,人的活動並非如普羅米修斯般以技巧和力量來把自己神聖化,而是以其創造性的愛,自由地與天主的愛合作,以引導他完成成為天主子的神聖志業。
因此那七間教會也代表了人或教會的七個問題向度,但重要的是終極圓滿裡的奧祕;是基督邀請我們,也是冥冥之中無以言喻的安排,透過重重煉淨的過程讓我們與基督有了奧祕的結合,完全反應出我們是按著神的形象而造,身體與心靈都與神連結,如同約翰福音1420-21「到那日你們就知道我在父裏面、你們在我裏面、我也在你們裏面。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

因此,啟示錄的傳統解釋雖然符合直線性的聖經歷史,但是啟示錄也可以轉置當下的境況與內心意念,讓我們面對各樣亂象卻無所恐懼。大家都知道挪亞帶著家人避過大洪水,挪亞的意思是安慰之意,以前看到創世紀第五章一直不解,這些長壽的遠古人到底有什麼意思,後來看了這個網頁就懂了,也和前面的說明結合:http://www.letsfollowjesus.org/daily/articles/0107-L1-longest-life-in-history.html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都市更新顯現的結構性問題

最近看報紙,注意到台北市有兩個住戶因建商自辦都市更新案而遭強制拆除,有很多人關心過程當中的正義問題。看到以下一段報導
郝龍斌指出,都更過程中,住戶與建商的資訊及專業是不對等的,為解決這樣的問題,市府去年已經推動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中心」,希望協助住戶獲得都更的專業資訊,讓都更透明。
對外界質疑都更條例三十六條是否違憲?林崇傑表示,民國九十八年建商曾向營建署詢問是否違憲,當時營建署回文「與憲法並無牴觸」;且建商在二○一○年申請文林苑代拆,去年九月已超過法定一年半的期限。但為審慎,市府仍發文詢問營建署是否真的要執行代拆,當時營建署回文「這是地方政府應負有的法定義務」,市府做出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已」。
至於為什麼不能把王家單獨畫開?林崇傑解釋,都更推動採多數決,不用全部住戶同意即可執行;整個都更過程在公開展示、公聽會階段,只要住戶表達「不」,都可以踩煞車;但王家是在事業計畫核定後,才表達意見,此時若要翻案,需由建商主動提,建商也在二月間,以「因三十六戶同意戶的意見」為由,不願變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5944.shtml#ixzz1qYka8ZFx
從其中可以看到一個重點:一盤散沙的多數住戶與專業能力的建商之間,資訊是不對等的,但是造成彼此法律權益不對等卻合法!這就是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的現代含義;我們處在這樣的社會,本質上人民雖然號稱是「主權者」,實際上是一盤散沙,個人的權利義務仍深受掌權者的控制,而掌權者在現今社會又受制於少數的利益團體(壓力團體)以及國際強權。所以表面上大家都面對相同的遊戲規則,但主控者與受治者是明顯不對等。我們號稱民主自由的社會,但是仍看自己懂不懂「遊戲規則」,並且能不能掌握得住,否則麻煩會不請自來。在這個案子中,建商一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毫不客氣立即採取行動,包括預售屋銷售一空、向政府申請拆除不願搬遷的住戶。因此,如果哪天政府覺得此案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但會投鼠忌器(如何向已經買預售屋的人交代)。在當下,建商對於住戶來說,是相對的主權者。
求主憐憫 帶領我們在世上溫訓如鴿、靈巧如蛇 不致遺忘起初的愛心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不能倒果為因而毀棄婚姻家庭

上週看到立委張曉風因質詢內容被部分婦運團體圍剿,覺得不平就投書報紙,會不會刊出來也不知道,乾脆和大家分享:
日前立委張曉風在立法院質詢提出的「剩女」說法,遭到部分婦女團體批判,認為她「充滿性別、種族、階級歧視」,尤其認為女性選擇不婚,才是自我培力(empower)的展現,才能打破父權社會的宰制。結不結婚當然是個人自由,但不能忘記人的社會性、連帶性乃至人格成長的家庭因素,因為人是彼此倚賴也彼此成長。婚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不但是生養兒女的單位,也是男女的成長重要方式。自古許多民族都把結婚視為成年的重要里程碑,不只身體或意識的成熟,更是人格的成熟(如承擔責任的意志)亦即男人與女人要學習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深愛對方,彼此結為一體;對方就像自己身體的一部分,會善加顧惜。而子女也在這樣的父母氛圍裡成長,培植足夠的安全感、愛心乃至身心能力。所以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基石,政府與眾人若願意維護它,社會和個人才能跟著健康地成長。
不婚不育的理由不外乎婚姻不幸福者甚多、賺錢困難、工作很忙、單身較自在、兩人相處不容易、生養兒女繁重。但追溯原因起來,歷屆政府長年不重視婚姻與家庭,只注重經濟發展(甚至偏向財團),讓婚姻與家庭單獨面對發展的後遺症;教育、稅務、工作、媒體、財富分配和價值觀等脫軌失序;老一輩的夫妻勉強扛起責任,新一輩的孩子就猶豫了;個人但求自我的存在,致使婚姻家庭逐漸崩解,社會基本單位原子化。回過頭來,縱使一個人真的empower起來,不婚而事業有成,內心的安全感真的得到滿足了嗎?我們看到滿街寵物卻同時有少子危機,就知道人的空虛是增加當中。拿這惡化的後果當成真理,回頭指摘家庭與婚姻的不是,恐怕倒果為因,更不能解決問題。真正要處理的是婚姻面臨的不利因素,如薪資所得惡化與不均、學校人格教育的培植不足、社會重利自我的價值,這都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三月二十五日某大報社論也注意這問題,但只能無奈表示這是無可阻擋的社會變遷,卻又希望政府因應人口老化及單身人口大增的負面影響。事實是:當越來越多人只重視自己無拘無束的自由時,我們的社會就越發凋零,而且更多人為了養老就得賺更多錢或更老才能退休,何況賺不賺得到更多錢還是疑問。筆者想起二十世紀靈修大師Thomas Merton的警語:[當代人比以前的人更尋求解放與自由,他的悲劇是所用方法把他帶入更大的奴役中。]我們可以數算歷來婚姻發生了多少壓迫、不公的問題,但不能因此把整個婚姻系統拋棄,政府則應謀求制度來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這也是所有男人和女人要一起思考的。

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託主前行

週六參加晨禱(和長執會議)前猶豫一下;心想是騎單車還是開汽車?或折衷為機車?糊里糊塗只拿開門鑰匙就走人。後來才想到:對耶,這樣只選單車。也好,幾天沒運動了。騎到半路上又想到,ㄟCharlotte好像今天會託人帶十本聖經來,騎單車怎麼載阿?不管了,頂多中午再開車來載。不料850 Charlotte自己來了,想起週六萬國要借用教會練習一天。等會議開完,萬國已經開始練習,也來不及說聲謝謝。看到Charlotte用一個蠻堅固的塑膠袋裝聖經,臨時想吊在單車車把,就這樣子上路回家。旁邊車子多,重心偏一邊,得隨時維持車身平衡。一邊載聖經回家一邊想到本週的課程教材還沒開工,但走著走著,很奇妙地,心裡不是一旁的汽機車,也不是教材製作的問題,更不是車身平衡。突然心裡出現聯想,覺得騎車的當下很像目前開課的狀態;搖搖擺擺,前行困難,可是仍然有進展,最後也平安到家。這時有種說不出的喜悅湧出,我知道沒事了!!一切歸於平安、萬有存於安息。就是這樣走下去,神必照管。說也神奇,昨天上課除了自己心情好,同學的情況更出奇地好,主題是聖經簡介,除了說明聖經的編排大要,也同時說明亞當夏娃、亞伯拉罕的事蹟,以及背後引攝的法律觀念。學生邊看插圖邊聽典故,他們的臉色從進教室的[後母臉],慢慢返老還童,有表情了,不再是殭屍。真好!!以後上課前還是要繼續禱告

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聖經創世思想與法律債權概念之比較


昨天去永達技術學院發表一篇文章,雖然感覺有點硬,可是仍與日常生活有直接相關的地方,尤其是目前很多大學生向銀行借錢讀書,卻不知道以後有沒有還不出錢的風險。若還不出來,銀行將用什麼手段追討。這一連串的資本主義做法看似正常(欠錢還錢、人之常情),但它高舉的信用價值不知不覺把人的價值壓低了。並且也忽略了為何會去借錢、借貸雙方的談判能力、債務人未來還款能力,乃至掌握法律糾紛的司法資源,這些考慮甚少,有欠平衡。台灣的法律體系主要承襲西洋,而西洋文明的來源之一是基督教,以基督教的思想做標準而來檢討現行法律是有著力點的。就此貼上(注釋省略)
一、 概說
目前各大學校院的通識課程均設有法律領域,且多以應用的實踐層面為主。若單純是實踐的訓練,不過讓學生成為法律的技術操作員,但通識教育不應以此為滿足。因此法律實踐的評估?如何看待法律規範的背後意義,應該是更重要的教育目標。我國自建國以來,主要以西洋法律為法制參考,雖然仍會考慮國情以及建國理想,但法律概念的建構與規範體系的建立幾乎都以西洋為師。因此認識西洋法律的源頭或文化,是法治教育很重要的的一環。而西洋法制深受希伯來文化、希臘羅馬文化及日耳曼習慣的影響, 參考其公平正義概念就有相當之價值。拉到實踐層面看,立法機關必須因應社會的實際需求而制定法律,例如因應金融消費糾紛而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又如北部地區民眾最近幾年持續面對不動產價格高漲的問題,負有銀行房貸者固然苦不堪言,生活品質大受影響。縱使獲得不動產的漲價利益,但一方面無法任意變賣,另方面年輕一輩購屋更加困難,造成世代間的不公和階級利益分配不均。2008金融風暴之後,許多人因工作收入銳減而難以繼續繳納銀行貸款,銀行遂依法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房屋,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諸些問題都涉及法律背後的價值呈現,並包含公平正義的價值觀。而公平正義的抽象觀念要如何在現有法律體系掌握?比如前述金融消費糾紛的問題,以民法來看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違約問題,尤其是債務不履行問題。 而金錢借貸屬於民法所定契約之一,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本應是契約當事人平等原則,並且由契約當事人按自由意志約定權利義務並決定後續法律責任。 但從社會現實層面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在法律上表面上對等但實際又未必,遂使立法院不得不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日益嚴重的社會爭議。但本質上該條例只是債務人的特殊破產規範,乃消極地處理已經發生的債務不履行問題,債權人(金融機關)與債務人(消費者)之間的不對等法律地位並未真正改變,因此有必要從整體規範精神重新檢討。本文試圖從聖經基督信仰的創世概念開始, 詮釋神/人之間以迄人/人之間的關係,進而掌握主權者與被治者的不對等理路,同時也耙梳現行民法以及相關法律對於債權的規範,從而理解現行制度不對等關係的根源,做為未來重新調整價值以及立法政策的參考。
二、創世思想的說明
前述西洋法制根源之一是希伯來文化,尤其是基督信仰,而基督信仰是以「一神」為出發點。要了解人的問題必須先從神開始,並且了解人的權力也是從神的權力開始,尤其神的主權。這樣的思考脈絡可以上溯聖經創世紀的第二章的經文,尤其從創世概念開始;在舊約聖經創世紀第一章第1-5節說:
「起初,神創世天地。地是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開了。神稱光為「晝」,稱暗為「夜」。有晚上,有早晨,這是頭一日。」
從這處經文可以看到幾個重點:
(一)神是位格的存在者:無上之上、無始之始的第一因,祂先於一切而存在,並且也已有其地位。
(二)神是位格的創世者:以其地位和意志而自由地決定世界要從無到有。
(三)神是位格的命令者:以其無上的命令決定創世及其內容,是一切被造的支配者。
位格(person)的意思:指具有意志的存在者,是活動及其關係的最後根據。出埃及記第3章第13-14節記載神是這樣介紹自己:「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 I am的意思就代表獨立存在的地位,而且有永恆之意。約翰福音第14章第6節則說:「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在狀態上,具有位格的存在者其靜態面是自立的、統一的、獨立的,而動態面看,是有關係性和行動性的主體。其次,神是創世者而人是被造者,因此神與人的地位是不同的;神是主權者而人是被治者,伸言之,主權關係就是聖經當中的法律源頭,它也是人倫的核心源頭。舊約聖經創世紀第1章第26-31節又提到: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牠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從這段經文來看,神基於其主權對人的定位有幾個決定:
(一)人是僅次於神的位格性存在者:人是位格性的存在者,雖不是屬於神的位格,但是乃在萬物之上,且是位格性的存在。因人乃照著神的形象而造,並且得有神的授權委託來管理萬物。
(二)人是權利主體:因人是位格性的存在,所以人是權利主體、萬物是權利客體。換言之,人是可以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並有承擔責任能力的存在者。
(三)人有自由意志:人受神的委託管理萬物,因此人具備了自由意志,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四)主權關係包含照管:神將萬物給人管理,人也因萬物的生產而享生存的資源,食衣住行都賴萬物維生。所以,神與人的主權關係並不是單單以命令、權威來看待,人也同時得到神的照管。
(五)主權關係包含愛:神希望人與祂有專注的愛的關係,申命記第5章第10節:「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新約聖經約翰福音第三章第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三、主權與位格的關係
前面提到神是位格(person)的存在者、創世者、命令者,神在無始之始即具備形而上的最高地位;有無上的命令權威、無上的意志自由、無上的能力,祂按著其位格的自由決定了宇宙萬物的生成、人類的定位,但要注意的是其位格的本質乃為愛,所以祂的創世有其美意,要讓人得到滋養,而萬物也各得其所。因此,創世紀第一章當中,神每一次的創世完工時,都說這是「好」的,「好」總共用了七次(七代表了圓滿)。換言之,神以其神格的權威地位,運用意志自由,完成創世。從聖經創世紀的敘述可以看出神與人是處在主權的關係上,主權涵意若純粹從法律角度看,是主權者可以依其命令支配被治者的權利義務狀態,也可以決定被治者的責任程度。所以有權力和地位的高下之分,並且也是決定者與被決定者的關係。
相對來說,人本來按著神的設計,其位格是以神的主權為前提的存在,亦即以人的層次成為位格的存在(在神的主權之下的地位),這是人之所以應有其尊嚴的源頭。 因此人基於其位格之故,才成為權利主體,我們平常的法律概念當中,對於可以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者,就稱為權利主體。萬物--被支配者--就是權利客體。憲法上提到的「人格尊嚴」一詞, 其原始意義是指向人作為位格存在的保障地位。從人格尊嚴才演伸出人權保障,而政府的職責就是促進人權的實現,最終目標也是人格尊嚴。人的作為如果與其位格存在的原始意義相斥,那麼就會影響其尊嚴的基礎。
古希臘的位格思想當中沒有這樣的脈絡,希臘哲學家把宇宙命運的走向視為一個循環,從開始走一圈會回到原點,也就是歸於一。人的命運也在其中,只是我們不自覺。不同的人戴著不同樣式的面具,但都是面具(person的另一意義就是面具),人的地位與面具是一樣的;雖戴著不同面具,最後都走到相同的路途。因此人的意志自由沒有基礎,形而上的力量完全擺佈了人。曾有哲學家說,人唯一可以逃脫的方式只有自殺。 這也難怪希臘神話是以悲劇出名,類似薛西弗斯(Sisyphus)無意義而無止境的運石上山一般。另一方面,古羅馬文化重點不在形上學,而是社會化的組織,不論是契約的當事人角色或團體內的職權,都是靠團體給予個人,因此位格的存有性質是由團體決定,終極來看就是國家決定了個人身分和自由界限。而位格本然的地位很薄弱的,充其量只像是面具性質;可以有多重角色或身分。
回過頭來,在基督信仰裡,人雖然是在神的主權之下而被造,但因神的愛,祂願意讓人是有位格的有靈活人,並讓人以其意志自由回過頭與神形成愛的照管關係。所以,人的意志自由是屬於位格的自由,與萬物有別(萬物是被支配且無位格的存在),不是無意識或盲亂的任意。因此亞當接受神的委託管理伊甸園,意義相當於人受到神的委託管理萬物,這個委託關係(約定)是建立於神主權權威之上,是神聖性質的約定。不只是神人之間的約定為神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神聖;亞當與夏娃之間的關係是在神的意志內形成,創世紀第2章第18節:「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並且彼此分享最深刻的愛,因此創世紀第2章第23節說:「那人(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四、人仿照神的主權
神對人而言是絕對的主權者,而人的主權權力是相對的,不論對他人或對萬物。但是當人誤用其自由意志想模仿這個主權關係時,亦即將自己放在絕對主權者的位置,就出現背離上帝的「罪」(sin);它記載於創世紀第二章亞當夏娃吃「是非善惡果」的問題;亦即有限的受造者想站在絕對創世者的位置時,出現矛盾不合的問題。我們可以注意創世紀第三章第6-10節神與亞當夏娃的一段敘述,表彰原來在伊甸園的同行關係,但關係破壞之後,人就遠離了神:
「於是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做裙子。天起了涼風,耶和華 神在園中行走。那人和他妻子聽見 神的聲音,就藏在園裏的樹木中,躲避耶和華 神的面。耶和華 神呼喚那人,對他說:「你在哪裏?」他說:「我在園中聽見你的聲音,我就害怕;因為我赤身露體,我便藏了。」
這段話開啟了人以自己意志去做判斷,因為亞當夏娃吃的果子是「是非善惡之果」,吃下就可比照神一般做判斷。 人自己想成為類似主權者的地位,結果與神的神聖約定也破壞了,其位格存在的地位發生惡化(被逐出伊甸園);男人要勞苦一生,女人要面對生育產子之痛,不論男女最後皆回歸塵土。人的位格存在惡化,不但神人之間的神聖約定被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性也開始背離神聖性,包括契約關係都開始與神聖之愛疏離,並且人也會因主體內涵和主體間關係的惡化而背負苦難。當人類建立典章制度時,國家主權的部分也想至高、無上、權威。但是典章制度無法保證神聖性,也不見得有照管之愛。古代以色列人有意走到國家組織時,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第4-20節有以下記載:
「以色列的長老都聚集,來到拉瑪見撒母耳,對他說:「你年紀老邁了,你兒子不行你的道。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撒母耳不喜悅他們說「立一個王治理我們」,他就禱告耶和華。耶和華對撒母耳說:「百姓向你說的一切話,你只管依從;因為他們不是厭棄你,乃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現在他們向你所行的,是照他們素來所行的。故此你要依從他們的話,只是當警戒他們,告訴他們將來那王怎樣管轄他們。」耶和華的話都傳給求他立王的百姓,說:「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又派他們作千夫長、五十夫長,為他耕種田地,收割莊稼,打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製造香膏,做飯烤餅;也必取你們最好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婢女,健壯的少年人和你們的驢,供他的差役。你們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那時你們必因所選的王哀求耶和華,耶和華卻不應允你們。」百姓竟不肯聽撒母耳的話,說:「不然!我們定要一個王治理我們,使我們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我們,統領我們,為我們爭戰。」
人想擁立某個人作為主權者(國王),類似一個絕對主權的上帝位置。可是他畢竟是人,行使主權不會如神的內涵而顧慮每個面向,人間的主權者因著不完善的自由意志而發生各種後遺症:
(一)宰制:人民受到國王的壓榨。
(二)專斷:國王的權力不受約束。
(三)威權:人民必須向國王忠誠。
近代政治哲學家如Hobbes甚至重新提出假說,認為在自然狀態當中,人為了求自我生存而不得不締結社會契約並成立社會群體,並把個人權利交給全能且有充分權力的支配者(君王;Leviathan),他代表了主權。但是當人自己要代替上帝而成為主權者,因畢竟有其限度以及軟弱,也就是罪性在身,所以濫權難免,人又要設計很多方式來解決其後遺症,並且後遺症越來越多,補救機制也不得不多如牛毛。到了現代國家,國王的權力雖然式微並由民主政治取代。但是民主政治講求兩個要項:權力分立、權力制衡。這個設計的想法按照盧梭、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說明,人民全體才是主權者,為了維護這個基礎,政府制度的設計是以「不信任」為基礎,這和神與人的主權關係不同(愛:是以深度信任為基礎),是為防止政府濫權而侵害人權的緣故。推到人與人之間的制度時,也會發生不信任的問題,不得不使權利擁有者必須得到某種程度的支配權力,可以站在權威的地位對他人行使類似主權者的命令。因此契約的訂定與履行也重視債務人在履行上的信用能力,並且以不信任的角度設計種種方式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表面仍是位格存在者間的權利義務的主體關係,但實際內涵卻越發以利害關係為著眼點。乃至這個利害關係所產產生的法律效力和執行結果,會回過頭惡化位格性存在的主體(人)。
五、聖經對債權關係的規範
人也把主權關係複製到財產關係以及工作關係。此處先談財產關係,而財產關係又可區分成債權關係與物權關係。在聖經記載當中,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認定與現代人相當不同。像借貸表面上這是人與人之間的事務,一個願一個願挨打,欠錢還錢是應該的,但實際上債權關係雙方往往是不對等的關係。按前面的神掌握主權的典故,舊約聖經敘述了上帝教訓古以色列人不能把自己當做無上的主權者,日常生活亦然;主要重點有三:
(一)就財產交易的部分,並不是以個人財產的增加或安全為基本考量,乃是著重宗族的存續。例如有人變賣財產,其近親族人應負積極承買之責。
(二)注重人在神的主權之下,人不能肆意擴張其權利,以致使債務人的位格地位減損。亦即對人的部分,債主縱使權利在握也不可成為債務人無上的主人,包括期間、範圍等,因為這一切的財富都是上帝所賜,上帝才是這一切的主權者,人在世上只是暫時的客旅;相對地,不能因債權關係導致債務人失去自由或淪為奴隸。換言之,不能因債權關係使掌有金錢的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的主子,這不是上帝所喜悅的。馬太福音624節:「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 神,又事奉瑪門(瑪門:財利的意思)。」
(三)明白人的一切財產皆來自神,人對財產不是絕對的主權者,不能羅掘俱窮而趕盡殺絕。對自然的部分,要讓大地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利未記25章第1-5節:「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以上的債權規範是針對以色列人之間,因為他們有共同的信仰對象:上帝。不接受者並無這樣的適用。因此不能專以債權人權利為核心來設想;除了有借有還的公平價值外,體恤弱者的社會正義以及保護信仰上帝的宗族更是重要價值。在實際的債權規範裡,聖經裡的摩西律法曾提及以下的概念:
(一)借貸不可取利(不能收取利息)。出埃及記2225節:「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申命記2319-20節:「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二)債務人最多返還原借貸額度之本金。五十年滿時(禧年),縱使尚未還完,債權仍即消滅。利未記258-10節:「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三)擔保物權有其限度,不能因持有質押物品而影響債務人基本生計。出埃及記2226-27節:「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四)土地是各宗族的永久性家業,債務人變賣或拿做擔保者,日後有權贖回。若無財力,族人也應幫忙贖回。若禧年到來,也應返還。利未記2523-28節:「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你的弟兄(弟兄是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五)用服務做工方式抵債時,債權人不得視債務人為奴隸。利未記2539-43節:「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 神。」
另外,新約聖經也針對錢財的擁有表達了三個重要觀念:
(一)錢財是暫時不得不營生之用,順服上帝才是真道,貪愛錢財是萬惡之根。提摩太前書610節:「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後書617節:「你要囑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無定的錢財;只要倚靠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雅各書53節:「你們的金銀都長了鏽;那鏽要證明你們的不是,又要吃你們的肉,如同火燒。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儹錢財。」
(二)雖然古以色列人是按摩西律法來規範債權以及錢財關係,但到了耶穌基督的年代,摩西律法都變質了,以致債權人對債務人緊追不捨,忘記了上帝的道。馬太福音525-26節耶穌說:「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三)債權人應有憐憫之心,馬太福音542節耶穌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不過以上規定在古以色列人的實際遵守情況如何?不甚清楚。但從聖經的記載可以發現進入君王時期就逐漸出現土地兼併的問題,無財產者只能向富人租佃過活。收取重利更是普遍。 聖經原來的立意已經大大破壞,契約逐漸失去了神聖的性質。到中世紀,教會對於債權的觀念也逐漸重視債務人的履行責任,而且是非還不可。縱使債權人已經免除債務,但債務人因契約的宣誓之故,為其靈魂利益,仍須返還。若無宣誓而僅以個人信用為憑,效果亦同。概念上是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只有請求返還之權,且在屬靈(對於債務人的靈魂)方面也對債務人有使其得救之權。債務人若未返還借款,魔鬼絕不放過債務人。此諸種種可以看出歐洲國家雖受基督信仰影響,但實際上逐漸與聖經原來的思想遠離,人可以對另外一人掌有宰制的地位;被宰制者因著信用問題必須不擇手段還錢,即走向全然以債權人中心的體制,尤其是信用的開展成為整個資本主義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基礎,也就是「去神聖化」;賺取財富成為可接受的價值。所以這樣的背景之下,不難理解我國法律對於債權關係也有類似的設定。
六、我國法律就債權關係的探討
台灣對債權關係的規範首推民法,並且把人規定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是法律行為的能力基礎,其他萬物皆無主體的地位。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立法理由謂:「謹按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發生、變更、消滅等,均應以法律規定之,俾資適用。」這個立法概念明顯承襲西洋,且主體地位的概念更可上溯聖經的位格概念,因此契約關係雙方也都是權利義務主體:債權人和債務人。此外,契約關係的發生、履行和消滅都是按著主體各自的自由意志為原則,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規範上可大體分作債權規範、債權擔保、債權實現等三部分。
(一) 就債權生成方面
發生債權的原因在民法上大致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和契約行為等四種。金錢借貸屬於契約的一種,貸方是債權人、借方是債務人。本來照法律的規定看,這份契約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彼此站在平等的地位設定契約內容,並且有借有還是天公地道的。但實際上,就整個民法的財產法體系來看,是以債權人權益的確保與實現為核心,以使信用市場得以穩定,是法律的優先價值。就民法本身來看,債務人若發生不履行其返還義務者,屬於債務不履行,其類型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債務人除原本的主債務和利息外,可能要另外賠償債權人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或加計遲延利息。
(二) 就債權擔保方面
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人縱使認諾其債務,但日後屆期不願返還?或屆期卻無返還能力,對於債權人來說都無法滿足債權。因此,雙方仍困在不信任的問題,因此民法以及相關法律也設計出幾種擔保的方法,以保障債權人。
1.人保:透過保證契約,債務人找第三人與債權人訂定保證契約,實質上是第二順位的債務人。並且保證契約也有幾個須注意的地方:1.保證人可不限人數。(二)保證人得自願放棄第二順位還款的權利(放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得不待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前即得請求保證人還款。3.保證人的擔保範圍及於債務本金和利息之外,其他所有因該債務而衍生的費用,如遲延利息、訴訟費、運費等,只是後者不能超過本金額度。
2.物保:債務人透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設定,使債權人獲得債務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擔保,若日後債務人違約不還款,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抵償。以抵押權為例,債權人另得有抵押權人身分。
3.票據:透過票據作為信用工具(例如開立遠期支票),使債權人也是遠期支票的執票人,債務人則是開票人。利用票據關係的無因性,使債權人得到第二個債權(票據債權)。
(三)就債權實現方面
除權利的關係的規範外,其他相關法律也協助債權人,使其權利得以實現;假若債務人屆期未有返還,那末債權人可以借助公權力來實現其債權,尤其是獲得強制執行的權力,包括扣押、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不過要得到公權力的認可前提是要擁有強制執行的名義,按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有以下方式可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請求權而獲得清償機會:
1. 經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法院終局判決或確定判決。
2. 民事訴訟前或訴訟期間,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不待判決而先行扣押或拍賣債務人財產。
3. 債權人與債務人於訴訟期間在法官面前成立訴訟上和解(書記官並作成和解筆錄),或按照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的調解。
4. 債權關係經由法院公證處或由民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5.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債權人透過法院發動督促程序,債務人若未在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程序會轉成支付命令,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票據法上行使本票之追索權。
因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債權人權利已經做了相當完整的保護,這個保護的最後目的是滿足債權人權利,並藉以維持整個資本主義市場的交易秩序與信用機制。所以當債權人按著前述法律規定,逐步完成其程序時,對於債務人就保有絕對的優勢地位,可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等同是主權者一般。不止於此,金融機相對消費者來說還有其他不對等事項,包括資訊不對等(如景氣、法令等)、契約內容決定的不對等、法律資源的不對等,因此導致許多消費者(債務人)常處於即為不利的地位,例如消費者房貸若因景氣之故而付不出還款,其購置的不動產將被債權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但也因景氣之故使拍賣價格低迷,甚至低於債權金額。到最後債務人不但喪失其不動產,並且倒欠債權銀行一筆錢。當然,立法也在各個法律規範的環節注意到不能完全偏向債權人,也會做某個程度的平衡規定。例如民法總則規定公益及誠信的抽象原則、保護未成年人(若他是債務人)、消滅時效,民法債篇總則也規定債權人與有過失的情形、法定利息上限、損害賠償債務人因生計之酌減、 民法債篇各論針對各種契約也定有保護債務人的條款(如保證人地位的補充性:先訴抗辯權),強制執行程序得因債務人生計之請求而限制扣押,乃至為因應金融消費市場的弊端而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相對來說,債權人的權利就受到某個程度的限制或減少。但是這些平衡規定並未改變以債權人權利為核心的法律價值,並且在法律技術上債權人仍有其他特殊方法來維持優勢;例如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亦即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若從聖經角度觀察主權者與被治者的觀察,主權者雖然具備支配命令的地位,但支配命令背後是對被治者的愛,並尊重被治者的位格自由意志而予照管。我國憲法第15條也有類似的意思:「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和生存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0號解釋謂:「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這則解釋內容原本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縱使有法律授權而實施私有財產徵收權,但仍要注意個人自由和人格尊嚴。因此我國社會雖然屬資本主義型態,並包含信用制度的維護,也是財產權自由的重要制度。但自由意志和人格尊嚴更是根本,也是主權者的命令以及授權政府的基礎。尤其資本主義制度的機制之一是藉著信用擴張而使市場的規模和種類擴大,從而累積更多資本及再投資。它雖然靠信用制度的可計算特性來控制風險,但它是保障債權人以及維持市場秩序的方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設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過是風險糾紛發生的解決辦法。這些控制風險的方法都無法蓋過資本主義自身的盲點;各國政府常把發展思維放在首位而忽略其他,因此常帶來過度發展的問題;環境破壞、人性貪婪、過度授信、過度競爭導致景氣循環的不可測性,以及世界資本主義分工的變化,這些都導致工作機會惡化、中產階級萎縮(工作權的問題),貧富差距擴大(財產權的問題),在在都威脅著個人的生存乃至人格尊嚴;因此,政府在未來政策上宜重新調整國家整體方向,在資本主義國家體制無法改變的事實下,應以人格尊嚴的核心價值來考慮哪些政策可幫助個人減少被支配宰制的地位,不只是思考消費金融的授信問題,更要在法制上強化人格尊嚴的內涵,如加強保障人格養成的基本單位(尤其是家)、調整學校教育的思維(中小學教育應以人格教育為主軸)、平衡社會價值(如凸顯服務的價值),生存必要的財產應限制商品化(如不動產)。長期來看,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才有能力、愛心、智慧,也不會隨意進入被支配宰制的債權制度裡。
七、結語
基督信仰的價值之一是人是受託的主體,因著神聖的神/人關係而帶有照管的責任,不應做無限主權者而去宰制別人或環境。縱使掌有支配他人權義責任的權力,也不應使其人格尊嚴和生存權受損。但現行法制當中,主體的概念也被技術化(類似古希臘思想的位格特色:面具化或角色化);只是建立權利義務關係的工具概念,本身的意義是被現有的法律關係決定,債權制度就是一例;信用的價值往往過度擴張而壓抑了主體的人格地位。因此未來應反過來重新反省主體原應具備的價值,回到人之所以為人的核心,成為決定法律關係的前提。經濟生活是人不可缺的一環,但它是用來促進人的地位尊嚴,而不是變成宰制的方式。在當前世界經濟變化多詭之際,國人貧富差距日增且競爭環境劇烈,年輕人嘆息度日不易。因此,重新把握這問題不應只從資本主義的技術策略出發,並才能找到長久之計。

新主堂.新邀請

以前三民教會的主堂是個景點,哥德式的拱頂窗櫺和紅磚白牆,親切招喚個人與上帝對話的關係。歷經兩年以上的日子,現在新主堂出來了,換一種帶份量的穩定體感站在街角,加上現代感的外牆線條,也是另種邀請方式吧。 感謝上帝,這個轉換過程,各類大小項目,需要逐一解決,但終究逐一通過,沒有任何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