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當中,比較難的倫理問題之一項是討論「順服」,尤其是一般人與政治上掌權者的關係。
可參考羅13:1-7,撒上8:4-7、11-18
以下是個人心得
從這幾段經文的字面來看,保羅的說法是沒有條件的順服,並且道出掌權者都是出於神、是神的差役,百姓得上稅、納糧、懼怕敬畏他;凡抵擋的人都會受到刑罰。這些話對於現代人而言相當難懂,不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乃是歷史發展之下,意識的差距問題。不仔細思量,很容易陷入交戰;嘴巴說順服聖經教導,但是眼前的權柄真是令人生厭,嚥不下被打壓的氣。
如果從撒母耳記的敘述,我們可以回溯到一個基本觀念:為何要有王?經文的解釋是神本來是人的王!乃是人自己不要,反而希望從人群之中找到最高領導者。這個脈絡和亞當夏娃不聽神的命令一樣。所以人間設立權柄本來就是不完滿的制度,不過「王」也是透過神的同意而來。在這基礎之上,才有所謂順服掌權者的理由(他們是透過神的同意而來)。
就因為這層關係,神把管理的主權下授,而人也要在嚐到後果當中被琢磨;因為執政掌權者是任意而行,百姓要在他底下貢獻財產、勞務。這貢獻的目的不見得是為了公共需求(例如保衛國家),更可能是為了執政掌權者自己的需求;他要吃最好的、用最美的、住最佳的,繽妃車馬無不是為了「王」。這樣的狀態,到近代有了更確切的用詞,執政掌權的「王」就是主權(者)sovereign。所以帶有地位至高無上、意志不容質疑、單一而獨立的、排他而獨尊的。所有的法律命令都是由主權而來,法律命令的效力、執行力、確定力以及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主權所保證。所以不服兵役、不繳稅在法律的評價看,叫做違反法律義務的狀態,也就是「違法」,「違法」的後果是由違法者承擔「受罰」的「責任」。
此外,主權者還有個重要特色:是主權者決定法律命令的內涵,所以沒有主權者「違法」的問題;主權者意志是絕對的,是法中之法,權威中的權威。
到了現代,主權之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責任歸屬有了改變;主權者有所不同,權利義務的內涵有改變,責任歸屬也跟著不同。從思想家盧梭提倡的國民全體意志(GENERAL WILL OF CIVICS),為現代民主國家提出「國民主權」的新概念,取代「君王主權」的傳統。主權者是國民全體的概念成為各國憲法的第一法則,又保護個人權利變成國家追求的目標。再按照這國民主權的概念往下走,就是民主的概念,使得執政掌權者只是被主權者託付而已,並且執政掌權者本身的權力架構也做了不少調整;亦即權力分立、權力制衡。這個制度的設計來源於孟德斯鳩和洛克,原意是不信任執政掌權者,擔心可能形成專制獨裁而損及人權,深一層講就是認為人性並不完美,必須削權、監督,人權保障才有可能,眾人的公共利益才可能確保。
另外,伴隨民主的產生,是法治(RULE OF LAW),實質面是保障人權作為法的價值,程序面是任何國家機關要限制人權都要有合法合理的程序(而且人權受到限制的可以提出申訴,把政府當被告)。例如國家必須尊重私人的財產權,所以土地的持有、產權、買賣、擔保等等行為或狀態都有保障,國家政府若要徵收任何人的土地,必須經過評估、公告、以及合法合理的程序。縱使徵收是合法合理,也要給予適當的補償。
講到這裡,我們心中就慢慢產生對執政掌權者的看法,這看法迴異於君王主權時代。也就是說執政掌權者的任何法律命令是可以受公評、檢視及監督的,並且執政掌權者的權力也是從人民手中授權得來的。
因此,當神掌握的歷史之輪走到民主法治時代,我們對於順服權柄也應該有調整。不過,其中的道理是相同的。在人間,順服的最高對象是主權者,它從具體的個人意志變成全體國民的總意志。執政掌權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都是基於對主權者的服從與接受託付,才擁有一部分統治權力,個人對於執政掌權者的命令之所以要遵從,原因也是來自於此。所以,當代的特色是「掌權者權力相對化」,順服的意義應該側重於法律之內權利義務關係的尊重,以及承擔後果責任的氣魄。
舉例來看,假設我和某人打官司,一打就是十年,案件在地方與高等法院之間來來回回,真是痛苦不堪。結果最高法院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對方勝訴確定(我敗訴)。基於對執政掌權者的順服,我也只能接受。但是我對於這司法體制之下的問題,可以按者法律來主張權利:如訴訟中,感覺法官可能不中立而要求某位法官迴避本案。又如可在官司結束後推動司法改革而要求立法院修法;管制高等法院不可任意廢棄地方法院的判決(這是一打十年的重大原)。再如我已經發飆,找一堆人按著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去開記者會、遊行抗議。但是不論如何,法院已經確定的判決已經出來,有它的判決效力、確定力、執行力,任何人都要尊重。(這樣的態度在台灣還有相當的路要走,因為在上執政掌權者往往帶頭破壞這民主法治的精神,變成唯我獨尊,與聖經的教導剛好相反;官司贏了就說天理昭彰,官司輸了就說政治迫害。)
歐美國家之所以制度上軌道,法律之內權利義務關係的尊重,以及承擔後果責任的氣魄應該是最重要的原因。但是我們如果再往裡面的核心探究,那份服從與付託關係雖然是來自於全體國民的總意志,不過這總意志、付託、服從是來自於神!也就是說他們的民主法治體制有信仰在後面撐托,從對神的相信當中開展對於體制的「信任」;因此美國在官員就職時,都還有手摸聖經發誓的慣例。我覺得法官的判決不合理,但是我基於體制願意尊重也信任法官沒有受賄。因此,聖經當中透過順服要帶給我們的信仰果效(在不合理的磨練中得勝),在當代的民主法治裡面一樣可以做到。